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更好地发挥科学技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支撑作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进一步调动我校广大教职工和各单位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及黑龙江省有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我校教职工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等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和劳力等资源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科技服务是指科技咨询、科技中介、项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资源的评估与开发、物质的计量和测试,安全评价和监测等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并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应保护知识产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害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章 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 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孵化基金,用于支持科技含量高、确有良好市场发展前景的科技成果转化。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行认定制度,由科研处负责校内外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科技成果发布和企业需求信息的搜集与沟通。负责全校科技成果的登记,成果完成人(项目组)应及时将职务技术成果上报科研处。
第八条 科研处负责组织我校相关单位或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开展成果转化活动,参与成果转化的调研与洽谈工作,与课题组负责人共同参加科技成果转让或作价投资事宜的谈判,制定转让或投资的初步方案。并以学校名义统一对外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第九条 成果完成人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成果完成人可自行转化成果,但应事先向学校报告并与学校签订协议,依法保证学校应享有的权益,成果转化过程中,成果完成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由需求单位、科研处和成果完成人共同商定,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三)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与他人合作转化。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与学科建设密切关系的科技成果和社会资本结合,作价入股,创建学科型公司,开展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推动学科建设。学校投入学科型公司的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划入资产公司进行管理,并对成果完成人和其他主要人员给予股权奖励。
第十二条 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首先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涉及国家权益或保密事项的,须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科研处根据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转化合同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代表学校签署合同。校内各级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一律不得擅自对外签订各项科技成果转让合同(协议)、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咨询合同。各项科技成果(技术)的转让合(协议)、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咨询合同的订立须经科研处审定并报主管校长批准,重大项目须经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后,合同实施单位或个人应该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实施单位或个人在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对外提供技术资料)时,应当注意登记并保存有关记录。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个人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创办科技型企业。
第十六条 科研处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监督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维护学校和科技成果持有者的合法权益,负责落实有关奖惩措施。
第三章 技术权益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该项科技成果的,学校应与科技成果完成人签订协议,在该企业中享有股权或出资比例,或以技术转让的方式取得技术转让费。
第十八条 对多人组成的课题组完成的科技成果,仅部分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学校在同其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协议时,应通过奖励或适当的利益补偿方式保障其他完成人的利益。
第十九条 学校科技成果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学校所有;
(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
(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合作各方都有实施的权利,转让该项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四章 收益分配及奖励
第二十条 学校转化的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及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
(一)科技成果直接转让的收益,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100%归成果完成人,1万元以上的学校和成果完成人按10%:90%的比例进行分配(其中成果完成人按收益金额的80%用于现金奖励,其余收益金额的20%以项目形式奖励)。各自负责上交收益所得税。
(二)科技成果以技术入股形式转化的,学科型公司的技术股权按20%:80%的分配比例由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分别所有。非学科型公司的技术股权按30%:70%的分配比例由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分别所有。学校所持有的技术股权,由资产公司负责管理。
(三)学校鼓励校内外人员和中介机构对我校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中介服务,可在成果完成人税后收入总额中提取不超过10%的中介费用。
(四)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报酬和获得奖励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经济损失,并且,学校有权收回其既得利益;构成犯罪的学校有权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我校教职工违反本规定及知识产权保证书规定,泄露技术秘密、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或者以技术指导等其他方式损害学校知识产权权益的,学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牡丹江师范学院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