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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试行)
2019-12-12 09:3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防止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教职工及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稳定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牡丹江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牡丹江师范学院教学责任事故处理办法》、《牡丹江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暂行规定》等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辐射、生物、仪器设备的安全责任追究。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明确二级学院教学、科研和实验用房的安全责任人及其工作职责,确保实验人员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对违反实验室安全有关管理规定的单位及个人,依据本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的认定和处理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

  (一)直接责任人;

  (二)实验室负责人;

  (三)二级单位院长、处长或负责人。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种类:

 (一)书面检查。违规行为人以书面形式对违规行为作出检讨,包括违规事实、违规原因及整改措施;

 (二)诫勉谈话。由特定主体对违规行为人进行谈话及诫勉教育,指出其存在问题,督促其整改,帮助其吸取教训;

 (三)通报批评。以一定形式将违规行为人的违规事实在学校或二级学院内予以公布;

 (四)单位考核差评。对违规单位绩效考核记差,年度内该单位绩效考核差评累计六次年终考核结果降一等级;

 (五)取消评优评奖资格。取消违规行为人参与学校或二级学院相关评奖评优的资格,或取消违规单位参与学校相关评优评奖资格;

 (六)责令经济赔偿。违规行为给学校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学校有权要求违规行为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七)行政处分。处分种类及运用依照《牡丹江师范学院教学责任事故处理办法》和《牡丹江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试行)》确定。

  以上处理的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视情节给予相关单位通报批评或单位考核差评,应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员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一)未按要求制定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

 (二)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或未签订安全责任书;

 (三)未履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职责的或不认真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

 (四)未配备必要安全警示标识、安全防护设施及设备;

 (五)未按规定储存、摆放实验室各类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压力气瓶等)造成安全隐患;

 (六)违反、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购买、运输、使用或处理实验室中危险化学品(不包括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压力气瓶、各类仪器设备、生物实验物品及相关废物;

 (七)违反、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实验室准入制度、项目安全审核制度、生物安全、保密安全、水电消防(包括防雷)安全及日常内务安全规定;

 (八)未对实验室安全设施及相关仪器设备定期检修和维护;

 (九)不服从、不配合政府部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组、学校职能部门、本单位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工作;

 (十)接到口头或书面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不认真整改或未及时告知、组织、督促整改;

 (十一)未根据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

  (十二)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隐瞒不报;

  (十三)实验过程脱岗,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其他安全事故的。

  第七条 对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应给予相关单位通报批评和单位考核差评,应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年度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实际损失的责令其赔偿相应损失:

 (一)屡次发生第六条规定的行为;

 (二)未经审批私自购买使用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

 (三)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被盗或遗失,或发生上述情况不立即上报学校有关部门;

 (四)暴力抗拒政府部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组、学校职能部门、本单位管理和检查,或对管理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或侮辱;

 (五)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或管理失误造成他人可以随便进出被封实验室,或得知他人私自启封被封实验室,有义务采取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但未及时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六)由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原因,致使在本人负责的实验室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一般财产损失、但未造成人员伤亡;

 (七)私自改变实验室室内格局或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拆改从而造成重大安全隐患。

  第八条 对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相关单位通报批评和取消单位年度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应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取消年度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和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实际损失的责令其赔偿相应损失:

 (一)由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原因,致使负责的实验室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或给学校或他人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二)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未立即组织救援、未采取措施处置、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事故情况的,或未及时将事故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

 (三)擅自将危险化学品带离保管场所的或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第九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单位,年终考核结果降一等级。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权限

 (一)发现有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行为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二)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需要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做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的,由二级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责任后直接决定;

 (三)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需要在全校范围内做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的,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组提出建议报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四)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需要取消评优评奖资格的,由二级学院认定责任并决定后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组备案,或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组提出建议后报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五)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需责令赔偿损失的,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组提出建议,报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责任后,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六)需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二级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责任并提出处理建议后,会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作出决定,并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组备案;或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组提出建议,报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责任后,会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作出决定。其中对教职工做出行政处分的应按《牡丹江师范学院教学责任事故处理办法》执行,对学生作出行政处分的应按《牡丹江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试行)》执行;

 (七)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程序

 (一)发现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的行为时,责任追究决定作出部门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认真做好调查笔录,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并配合调查工作;

 (二)在对责任人或单位做出责任追究决定之前,应告知其拟追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三)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责任追究决定书送达被追究人或被追究单位负责人。直接送达决定书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四)需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处分程序应按照《牡丹江师范学院教学责任事故处理办法》或《牡丹江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三条 申诉与处理

 (一)被追究人或被追究单位,对责任追究决定(不含行政处分)有异议,可在接到责任追究决定书或者应当知道该责任追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责任追究作出部门或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组提交书面申诉材料;

 (二)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申诉处理结果。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受理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日;

 (三)在受理申诉期间发现责任追究所依据的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应当撤销该责任追究决定,重新审查;

 (四)在受理申诉期间发现适用规章制度错误、对违规行为情节认定有误或责任追究种类适用不当的,应当变更责任追究决定;

 (五)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的执行;

 (六)被给予行政处分的,其申诉程序及处理应按照《牡丹江师范学院教学责任事故处理办法》或《牡丹江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牡丹江师范学院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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