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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短期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修订)
2018-12-03 16: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中办发〔2013〕16号)、《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厅字〔2017〕4号)、《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黑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黑财行〔2014〕15号)、《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中共黑龙江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黑龙江省审计厅关于调整省直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用汇)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黑财行政〔2018〕12号)文件精神和其他省、部、厅级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员工短期(三个月以内)因公出国(境)的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出访细则

第三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是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员工短期因公出国的归口管理部门,不受理因私出国事宜。

第四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要根据学校中心任务和对外关系需要,按照中央有关控制并降低总量的要求,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并及时报送省外办进行审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因公出国(境)要坚持因事定人,先统筹确定本单位对外交流与合作任务事项,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分工提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人选建议。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再安排考察性出访。

大幅压缩出国培训规模,不得安排无实际需要的国外培训,不得参加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出国培训。不得赴国外出席无实质内容的庆典、开工仪式或内部慰问等活动。因公临时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外时间不少于21天,在1国完成。在外听课和对口考察交流或业务实践活动应分别超过在外日程的1/3, 人员总数应控制在25人以内。已安排一项因公出国(境)培训任务的人员,本年度不再安排其他培训任务。

第五条 根据中央办公厅文件精神,校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国参加会议等活动要有选择,不得逢请必到。公务出国(境)需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出访团组人员构成须坚持少而精的原则,符合任务需要,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严禁通过组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分别报批等方式在代表团正式名单外安排无关人员跟随或分行。严禁派人为出访团组打前站。不得携带配偶和子女同行。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

第六条 依据中央办公厅及省外办规定,厅级、副厅级人员1个任期内出国(境)不得超过2次或2年内不超过1次;主管外事的校领导确有需要出国访问的,1年内不得超过1次。参加双跨团组、国外培训均计入本人和本单位出访批次。

第七条 因公赴台湾,校内审批手续参照出国、赴港澳流程办理。

第八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应说明理由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第九条 因公出国(境)访问团组原则上需由一名学校外事人员陪同,负责外事行为的规范、监督,出国公示、归国报告、合同等文件的撰写、准备及接受上级部门质询等。

第十条 按中央办公厅相关文件规定,因公临时出国活动应按照务实、高效、精简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出访团组应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出访任务须严格限定在单位业务主管范围内,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严禁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对商定的公务活动要精心准备、周密安排,不得应付敷衍甚至随意取消,对达成的协议和作出的承诺要言而有信、抓好落实。

第十一条 出访团组要注重节约,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铺张浪费。对外收授礼品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代表团出访用餐应勤俭节约,不用公款相互宴请,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

第三章 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邀请信须由出访国(境)本土发出(一般为英文,韩国、俄罗斯、日本除外)。邀请信上须注明邀请人、邀请单位、邀请单位详细地址和电话等,以及邀请的具体时段、天数、访问内容和行程安排等必要信息。在办理签证的过程中,以上信息须保持一致,不得反复变更。出访期间,不得自行延长出访时间,改变出访地点或增加出访地。

第十三条 护照办理:教职员工短期因公护照(公务普通护照)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派专人到省政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等部门办理,约需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签证办理:教职员工短期因公出国(境)签证,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派专人到省政府外事办公室或教育部办理,由外事办公室送至外交部或各驻华使馆,约需10个工作日;各驻华使馆办理签证所需时间不尽相同,一般需10-15个工作日。签证办理完毕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派专人取回,再由出访人员本人到国际交流合作处领取。

第十五条 为确保护照和签证的及时办理,出访人员须在出访前至少40个工作日(个别国家审批和签证时间需时更长)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交办理出国(境)手续所需材料。

第十六条 因公护照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统一管理,出访人员回国7天内应将护照交国际交流合作处,逾期不交者将不予办理下次出国手续。如果护照在国内遗失,本人应立即告知国际交流合作处,写明遗失经过,同时报公安机关挂失;护照在国外遗失,应立即与我驻所在国使(领)馆联系,并报国际交流合作处。

第十七条 建立完善因公临时出国信息公开与成果共享机制。派出前应通过内部局域网、公开栏等便于本单位或本系统人员知晓的方式如实公示有关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出访请示中须注明公示情况。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1个月内在单位内部公布上述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实现资源共享。对群众反映有问题的出访团组或人员,要认真核实;对确有问题的,要采取切实措施,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出访人员须在回国后1个月内在单位内部公布公示内容的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等,并将出访总结交国际交流合作处存档。出访总结应包括出访的时间、地点、出访目的、意义等;参加国际会议须说明是否在大会上做主题发言或提交论文,并提供相关图片。如中途擅自更改行程及出访时间的,需说明确需更改的原因及具体情况。地厅级及以下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1个月内将出访报告交由团长签字后报组团单位或派出单位,同时抄送外事部门。

第十九条 短期因公出国(境)回国报销按照我校财务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外事纪律

第二十条 出访人员在申请办理出国审批前须到国际交流合作处进行出国(境)前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合格后才可申请办理出国审批事宜。出访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得做有损于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出访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出访期间须主动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及时请示报告。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别政策,严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严禁出入赌博、色情场所,自觉维护国家形象。拟与外方洽谈的重大项目应按规定事先报主管部门同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作出承诺或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第二十一条 出访人员在访问考察、出席国际会议、合作研究、留学进修等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研秘密,应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凡是教学、科研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私自带(寄)往境外进行学术交流。

第二十二条 出访人员及基层单位(院、部、处、中心)承办人员应诚实、守信。在因公出境手续办理过程中及出境期间,若发现弄虚作假者,将予以查处。对违规的出访人员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因公出境申请,情节严重者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牡丹江师范学院

                                                          201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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