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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留学生学历教育施行办法
2017-11-17 16: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学位【1991】1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27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对招收和培养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促进我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实现我校留学生学历教育的既定目标,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留学生的招收录取、汉语培训和日常行政管理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教学由专业涉及的相关学院负责。

第二章 招生和录取

    第三条 留学生的类别和入学条件
    (一)类别:学历教育生为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
    (二)入学条件:所有留学生入学年龄在18-65周岁之间,身体健康,须具有专业学习所需要的汉语水平,接受本科教育者须为高中或具有同等学力的毕业生,接受研究生教育者须为本科或具有同等学力的毕业生或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专科毕业生(由国际教育学院组织的留学生学术委员会认定),申请人需在通过入学资格审定并填写入学申请表、JW202表、入学合同及HSK等级证书(本科生4级或4级以上;研究生5级或5级以上)后方可接收其入学。
    (三)如无HSK汉语水平证书者,需参加我校组织的汉语水平测试,达到相当于HSK4级或4级以上方可申请进入本科专业学习。研究生需达到HSK5级或5级以上可进入专业学习。
    第四条 接受留学生的专业
    学校所有对外开放专业。
    第五条 入学资格审定
  国际教育学院对申请来我院学习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考试或考核。录取标准由我院确定。使用汉语接受学历教育者,应具备相应的汉语能力。
    第六条凡属弄虚作假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者,报请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七条  跨年级入学要求
    (一) 对于在他国已经修习相应学科、专业学位课程的来华留学生申请攻读我校学位时,根据申请人提供在他国修学的课程名称、成绩单、以及两名专家(相当于副教授及其以上人员)的推荐信等材料,组织同行专家组三至五人对其已经修学的学位课程进行审查、审核、考试或考核。凡经专家组认可的课程,可以免修;否则应重新修学有关课程。
    (二) 在中国国内高校学习者,需提供所在原高校专业学习的成绩合格证明,所就读原高校的转学证明以及学习证明。到我校需参加插班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进入对等年级学习。

第三章 奖学金

    第八条 学校以招收中国政府奖学金、黑龙江省政府奖学金、自费和国(境)外机构资助的留学生为主,同时设立固定和流动奖学金,用来鼓励成绩优秀的留学生及扩大与友好学校的交流。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相关学院应严格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学历教育留学生的教学管理工作:
    第九条  留学生所在的学院根据学校统一的教学计划,安排留学生的学习,并结合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条  本科留学生学制为四年,研究生为三年,在学制年限内不能按时毕业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两年(含休学)。
    第十一条  留学生入专业学习课程设置与中国学生要求一样,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选修课除外。(如:邓小平理论、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等;)外语如是英语为主要官方语言的国家可选修其他语种的外语或者汉语作为第二语言来学习。公共课适用于本科生和研究生。汉语和中国文化概况应当作为接受学历教育留学生的必修课。
    第十二条 学历留学生毕业论文应当用汉语撰写。
    第十三条 组织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当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五章 课程考核

    第十四条 留学生应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类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均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成绩档案。
    第十五条 使用中文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任课教师可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情况,调整考核要求,有别于中国学生单独出题、批卷,最后统一组织考试,并最终由各院系负责留学生管理的工作人员将成绩汇总后交予国际教育学院。
    第十六条  学历留学生期末考试未通过的课程,按学校相关规定参加补考。

第六章   转专业

    学历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在校学习期间只允许转一次。
    (一)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二)却有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第十七条 留学生入学后第1学期申请转专业,可在开课两周内向国际教育学院递交转专业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核,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转入所申请专业学习,转专业信息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通过国家交流项目或国家政府奖学金、黑龙江省政府奖学金项目入学者不可申请调换专业

第七章  休学及复学

    第十九条  学历留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学业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
    第二十条 拟休学的学历留学生须向国际教育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因伤、因病休学需提交医院的诊断书,因事休学提交相应的证明,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休学手续,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复学本科留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八章  考勤与纪律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在课堂上对学历留学生进行考勤
    第二十三条  学历留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必须事先向国际教育学院请假并获得批准,原则上请假期限不超过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于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按照《留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章   退学

    第二十四条 学历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处理:
    (一)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者。
    (二)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校两周者,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疾病,癫痫病,麻风等疾病患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的
    (五) 在学校学习累计超过六年者(不含执行强制兵役制学生。)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留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学校对留学生作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如受到上述处分者为国家计划内招收的留学生,学校还应当书面通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十章 学历教育留学生学历证书的制发与备案

    第二十六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国留学生学历证书管理和电子注册工作的通知》(教外厅【2011】3号)文件精神,自2011年起,外国留学生本(专)科、研究生学历证书由省内接收来华留学生高校自行印制发放,教育部不再统一印制外国留学生学历证书。依据此规定,本校学历证书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证书内容需涵盖姓名(护照用名)、性别、出生年月、国籍、专业学习起止年月、专业、层次、(硕士、本科、专科)、学制、毕业生近期免冠正面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学校全名及印章、校长签名、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等。
    2. 证书编号统一规范为18位,编号按以下顺序编排:前五位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标准代码;第六位为学校办学类型码,对外国留学生统一编为“9”,第7至第10位为毕业年份;第11至12位为培养层次代码(硕士为02,本科生为05,专科生为06);第13至18位为学校对毕业证书编排的序号。
    3. 证书语言为中文,可根据学生申请提供外文翻译文本。

第十一章 外国留学生学历证书的电子注册

    第二十七条 直接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即时上报外国留学生学历信息完成学历证书的电子注册工作,具体操作可参照各高校中国学生学历证书的即时电子注册办法。

第十二章 外国留学生学历证书的取得

    第二十八条 我校培养的来华留学本科生,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经审核合格后准予毕业,达到学位条例规定第四条的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具体要求如下:
    (一)通过本专业规定的基础理论课程、专业主干课程的考试和选修课程的考查;
    (二)初步掌握汉语。本科生要求达到HSK4级级,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基本能力;
    (三)完成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四)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达到规定要求,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二十九条 我校培养的来华留学硕士生,符合本办法的规定,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学位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具体要求如下:
    (一)通过本专业规定的基础理论课程、专业主干课程的考试和选修课程的考查;
    (二)掌握汉语。要求达到HSK5级,具有自由交谈和深入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能力;
    (三)完成规定工作量的专业论文。论文可以是学术研究或科学技术报告,也可以是专题调研、工程设计、案例分析等报告,其报告应能反映学位申请者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综合运用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达到规定要求,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硕士学位。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终解释权在牡丹江师范学院国际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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