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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留学生管理规定
2017-11-17 09: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规范我校留学生的管理,促进留学生全面协调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留学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所有外国留学生。


    第二章 法规与校规


    第三条 外国留学生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外国留学生应尊重中国人的风俗习惯,遵守社会公德。
    第五条 我校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宗教活动及宗教聚会。
    第六条 外国留学生在中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等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严禁赌博、酗酒、打架斗殴、吸毒、贩毒。
    第八条 任何人不得破坏学校的设施,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九条 严禁在宿舍楼、校内燃放烟花爆竹、违者将受到惩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不准私自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宣传品、印刷品。
    第十一条 不得在教室、宿舍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喧哗。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考勤


    第十二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上课,不得无故旷课、迟到和早退。学习期间不得请假旅行,利用周末外出旅行不得影响学习。
    第十三条 每门课程缺课满1/3,即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


第二节 请假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个人因事、因病请假离开学校,必须提交有关请假证明资料及书面理由,因病请假须附医院出具的病假条或病情证明。
    第十五条 学生个人因事、因病不能继续学习,须按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

第三节 奖励与处分


    第十六条 学校对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成绩优秀的留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学校对违反校纪、旷课、破坏公共财物、打架斗殴或者有其它不良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八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留学生,在一年内有明显进步,可解除处分;经教育仍不改者,勒令退学。
    第十九条 留校察看处分一经决定,除向留学生本人宣布外,学校还视情况和需要,通知留学生所在国派遣单位、驻华使馆或代表机构。


第四章 缴费及证书办理


第一节 缴费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须签署合同后立即缴费,后办理入住事宜。
    第二十一条 老生自新学年开学报到之日起15日内交齐费用(银联卡或者人民币现金支付)。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因个人原因退学、退寝,所在学期缴费学费、宿费一律不退。

第二节 证书


    第二十三条 普通进修生、语言生完成学业后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学历生完成学业后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若学生无法完成规定的课时量、未通过考试,将只能开具《学习证明》,证明中将对其现实表现及参加课程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第三节 签证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需在签证到期前一个月通知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人员,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签证过期后果自负。


第五章 勤工助学


    第二十六条 持X、F签证的留学生在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它经营性活动。


第六章 留学生宿舍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入住学生宿舍楼的国际留学生,需要缴纳相应的住宿费和押金。入住者由国际教育学院综合办公室统一安排房间,留学生本人不得自行选择、转租、转让、互换房间。
    第二十八条 入住者不得将亲友和来访者留住在本人房间,如有亲友和来访者需要住宿,须在留学生住宿前台办理登记手续并交纳房费后由前台另行安排房间。
    第二十九条 两人合住的房间如其中有人搬出,其余人员应服从留学生宿舍总服务台的重新安排,如不服从管理人员重新安排,将承担空缺床位的费用。
    第三十条 因宿舍或者房间临时维修改造的需要,入住者应服从宿舍管理人员调整房间的安排。
    第三十一条 入住者在留学生宿舍区域要保持安静,不得影响他人的学习和休息,举办集体活动应提前一周向学校国际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三十二条 留学生应爱护并正确使用宿舍的公共设施和房间备品,如有损坏、遗失、污损,由责任者照价赔偿;房间内不得私接电线,安装、使用电热用具、大功率电器,违者将被没收违禁电器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500元。因违章使用造成的损失由责任者承担,后果严重者须负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入住者应妥善保管个人贵重物品和房间钥匙,离开房间要关好门窗,关闭电源,注意防盗、防火。
    第三十四条 入住者需保持房间整洁,便池内禁止丢入果皮、垃圾、废物等,否则,由此造成管道阻塞产生的维修费用由入住者支付。
    第三十五条 入住者必须自觉遵守宿舍的作息制度,夜间外出应在23:00公寓关闭大门前返回。
    第三十六条 入住者在合同到期后未按时续签合同而继续住宿在留学生宿舍,应按临时住房价计算交纳房费。
    第三十七条 留学生需经国际教育学院允许并备案后方可在校外居住,校外居住的留学生自行负责72小时内至所在派出所登记。校外住宿者在校外住宿期间个人及财产安全责任由该留学生本人负责。


第七章 保险


    第三十八条 根据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外国留学生到校后,必须参加学校集体投保的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综合医疗保险。保险费金额:一年800元,半年400元。包括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门急诊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意外残疾保险和身故保险,具体保险责任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设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为了保障留学生本人的保险利益,在申请医疗保险理赔时必须提供相关证件、证明,包括本人护照复印件、医疗诊断证明或意外事故经过证明、病历本、各项检查报告单、药费处方、详细的检查项目及用药清单和住院收据和出院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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