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13年第5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有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学科专业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的授予。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设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领导全校的学位授予工作,委员名单由各有关单位推荐,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报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批准并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的学位评定组织,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设主席一人,由校长担任,设副主席二至四人。学位委员会任期三年。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分委员会成员为七至十五人,其中主席一人,原则上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由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任期三年。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与职责
见《牡丹江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见《牡丹江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设在研究生学院,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其相关工作职责为: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各项决议,落实牡丹江师范学院关于学位工作的各项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学位授予工作的规定。
2.负责聘请学位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评阅人。
3.组织学位答辩的准备工作。
4.将学位答辩及学位审批材料整理立卷,移交档案室存档。
5.将每年学位授予情况上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6.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向硕士学位获得者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硕士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核
第九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培养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5年。硕士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必须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
第十一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学院硕士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及学位论文等方面进行审核,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硕士学位申请书及相关支撑材料。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在组织论文答辩前一个月,将佐证其学术水平与能力要求的相关材料报送至学位办核查,通过者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三条 学位办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建议后,作出是否允许学位申请人答辩的决定。
第四章 硕士学位授予的学术水平要求
第十四条 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取得规定的学分,并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即达到下列要求者,授予硕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2.在本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独立负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在论文答辩前要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省级刊物上至少发表一篇署名牡丹江师范学院为第一单位且本人为第一作者的文章;
4.掌握一门外国语,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应用能力。
5.硕士学位课程结业考试成绩须达到70分(含)以上。
第五章 学位论文的要求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
1.学位论文应能表明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理论上或实践上对本学科或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意义;
3.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以及创新能力;
4.硕士学位论文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用于完成论文的时间不少于一年。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的结构一般应包括:导言、实验或论证、结论和一定数量的中、外参考文献等几部分。在学位论文正文之前,要附有中、外文摘要。论文的内容要求词句精练通顺、条理分明、文字图表清晰整洁。理工科硕士学位论文字数应在两万字以上,文科硕士学位论文字数应在三万字以上。
第六章 学位论文检测、盲审与评阅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前,学位办统一对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见《牡丹江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及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合格后,进行学位论文盲审。见《牡丹江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两名,应是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与论文有关的学科的专家(其中一位是校外专家),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名,报学位办审核。
第二十条 学位论文出现作假行为的,按照《牡丹江师范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同意硕士学位申请人答辩的决定后,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名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学位办审批。
第二十二条 由学位办聘请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由五人或七人组成,其中至少应有一位外单位专家,两名以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三条 答辩委员会委员应是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本学科专家。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校外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设秘书一人,负责答辩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工作(如介绍答辩人情况、学习成绩,宣读导师和论文评阅人评语、统计投票数和整理答辩材料报校学位办等)。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答辩前,委员会成员要认真审阅论文,做好提问准备。答辩以公开方式进行。答辩后,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含)以上赞成为通过。通过后,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委员会决议必须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学位申请人姓名、学位论文题目。
2.学位申请人宣讲撰写学位论文的情况、介绍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
3.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列席人员提出问题,申请人回答问题。
4.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评议答辩情况,宣读指导教师、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形成答辩委员会意见,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做出决议。
5.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及表决意见。
6.答辩委员会秘书要做好记录。
第二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者,如要求重新答辩,经答辩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该硕士研究生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仍不合格,不能授予学位。
第二十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对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对获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含)以上通过者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书、专家推荐书、指导教师及论文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书、授予学位审批表、答辩会议记录等有关材料及学位论文送交学位办。
第二十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是否授予学位进行投票表决。对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赞成者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三十条 凡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学位的,一般不进行审核,但对个别有争议的,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重新审核,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确定达到相应学位标准的,可作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对个别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学位论文,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也可以作出限期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但须严格掌握。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硕士学位或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建议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成员通过。
2.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授予硕士学位或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时,必须召开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八章 其它
第三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在校级学位授予仪式上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颁发。授予学位日期从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之日算起。
第三十四条 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分年度按期上报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授予学位人员的全部材料(学位档案、课程考试成绩单论文评审意见等)上报学校档案室归档。硕士学位论文分送校图书馆、校档案室、硕士生所在学院。
第三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授予有误或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本学位条例规定时,应予以复议,做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修订通过后开始实行,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牡丹江师范学院
201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