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弘扬敬业、诚信、笃学、创新的精神,促进学术繁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术道德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本办法依据的原则是: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正当,惩教结合、预防警示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从事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在校本科生、研究生,亦适用于其他以牡丹江师范学院为其学术研究成果署名单位的人员。
第四条 学校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完善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学术活动中违反公认的学术规范、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
第六条 下列行为被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或已经完成尚未发表的研究成果,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论文与论著引用他人成果不加注明;
(三)伪造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捏造事实等,在具有公示效力的正式文书、正式表格上,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涂改或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和其他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盗用他人的研究成果包括合作完成的研究成果未经合作人同意擅自公开发表,或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或未经他人许可在公开发表的学术成果上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五)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
(六)在申报课题、成果、奖项、职称等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
(七)通过新闻媒体以及其他非学术途径传播不真实的研究成果;
(八)对他人的学术思想和研究成果恶意诋毁;对正常学术批评采取不正当的报复行为;
(九)论文与论著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
(十)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论文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十一)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七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 受理
第八条 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作为学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指定专人,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鉴定等工作。
第九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校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条 缺乏关键性证据材料,经告知,仍无法提供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对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调查认定
第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接到举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学校学术委员会,并组织成立3~5人的专家组,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采用听证会、技术鉴定、查核原始数据及记录、重复实验等多种方式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必要时学校纪检委、监察处指派工作人员参与。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对正式启动调查程序的举报,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当事人。
(三)调查结论得出后,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等调查材料,校学术委员会视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及情节,在收到调查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在得出调查结论的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四) 校学术委员会将处理建议及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的调查材料一并提交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办公会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相关权益。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随意公开有关情况。
第五章 处理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学校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五)取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七)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授予;
(八)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者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以及被处理人的过错程度,给予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过失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三)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五)有其他恶劣影响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有关院(室、部、中心)、各级管理部门及相关负责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拖延不予处理,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形成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议,由校长办公会作出处理决定,下达正式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一份。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全体师生员工监督。
第六章 申诉和复议
第十九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