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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7-11-14 14:24  


牡师政发[2016]第10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扬学术民主,加强我校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牡丹江师范学院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与咨询等职权,是落实教授治学、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决策科学规范的组织。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捍卫学术水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科研及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要由学校专家教授代表组成,应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委员总数为23-27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同时还应具有一定比例的有突出学术成就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青年教授。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有大局意识的教授或同级别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为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组成。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秘书长1名(由委员兼任)。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或校长提名,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依照民主、公开、自愿原则,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和校长办公会讨论提名遴选方式产生候选人。原则上在退休年龄前能任满一届。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多不得超过2届。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不得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不遵守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可免去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依据推荐程序进行相应递补,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应成立学术分委员会。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的委员人数一般为5-7人的单数,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中学院党政领导担任委员人数不得超过1/2。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任期年限和任职条件可参照校学术委员会的规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学校下列事务在提交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三)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二条 学校以下事项,应当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一)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
    (二)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
    (三)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四)学校认为需要学术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申报科研项目、国家优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国家或省部级政府部门组织的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涉及教学、科研经费的重大安排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托学术道德委员会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各专项工作分委会及各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运行制度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或采取通讯评议方式,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由委员会主任或者经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一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应当以采用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重大事项应当以实到会委员数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相关委员是否回避。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会议纪律,不得扩散不宜公开的会议事宜。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列席人可以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校学术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文件起草、印发和归档工作;
    (二)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负责督办校学术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
    (四)负责处理校学术委员会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提出意见、建议;并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制定和修改本章程,须依据《牡丹江师范学院章程》,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总数2/3以上的委员讨论通过,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施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牡丹江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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