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信息公开目录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学生管理服务信息>>正文
 
牡丹江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
2021-10-29 09: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硕士研究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硕士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招收的各类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硕士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和“三助一辅”(助教、助研、助管、学生辅导员)工作,组织、参加硕士研究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硕士研究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硕士研究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奖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硕士研究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学院请假。两周以上无故未报到注册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学校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条 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随下一年级重新办理入学手续。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硕士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任何人不得为他人代办。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硕士研究生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硕士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两周者,取消注册资格。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计分采用百分制,60分为合格(每门学位课程必须达到70分及以上)。

第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的补考及重修。

(一)硕士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且原则上每门课程只能重修一次,重修的硕士研究生应参加下一年级该门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二)硕士研究生课程重修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按60分记载,低于60分的,按实际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的缓考。

(一)硕士研究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需在考核前提交缓考申请及有关证明,报研究生学院审批。

(二)经批准缓考的硕士研究生,应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核,课程缓考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的旷考。

硕士研究生无故不参加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并注明旷考。旷考的硕士研究生可允许重修并参加下一年度该门课程考试,考试成绩记载按第十二条第二款执行,并注明重修。

第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旷课、缺课的学时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本门课程以零分计。可允许重修并参加下一年度该门课程考试,考试成绩记载按第十二条第二款执行,并注明重修。

第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考试作弊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注明作弊,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第三节 转学与转学科(专业)

第十九条 在校硕士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或转学科(专业),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及其学科(专业)完成学业。硕士研究生只有在出现患病、学科调整或者导师变动等情况,确有极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或本学科(专业)学习的,方可申请转学或转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转专业必须符合硕士研究生录取的有关政策,在一级学科领域内且在校期间只能申请转学科(专业)一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学科(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 研究生转学或转学科(专业),必须履行下列程序:

(一)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导师同意签字及原院、系(部门或学科)负责人同意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转入学校、学科(或部门)负责人同意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研究生学院审核同意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学校领导审批同意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并报请省教育厅审批备案;

(六)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硕士研究生方允许到所申请的学校或学科(专业)学习。

第二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或转学科(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的;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由专业学位转为学术型学位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在一学期中因病等原因休假超过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患有疾病,不能正常完成学业,且一个月内不能治愈者;

(三)患有传染性疾病,经学校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认为应当休学者;

(四)课程学习阶段因生育不能正常参加课程学习者;

(五)休学创业的硕士研究生,可申请灵活的学习形式,但不能超过规定的学习年限。

(六)其他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休学由本人提交休学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经导师、学科和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学院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硕士研究生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连续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四条 申请休学的硕士研究生应在休学前两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无需注册。硕士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硕士研究生待遇。硕士研究生休学期间不得中途申请复学。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休学的硕士研究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向研究生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休学的硕士研究生,申请复学时须出具医院诊断书证明康复,再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未注册者;

(二)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请假离校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退学处理,由导师或学院或本人提出,报研究生学院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同时报黑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经批准退学的硕士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硕士研究生的一切待遇。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硕士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办理退学后二个月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退回定向就业单位。

第六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十条 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制均为3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均为2年,非全日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均为3。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及非全日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35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24年。硕士研究生可申请休学创业,休学创业的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

第三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确需延长学习年限的,由硕士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学科和学院同意,报学校审批后,按规定报到注册,但不能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第七节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所有课程和必修环节,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准予毕业,由学校发放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但学业成绩和相应的环节未达到毕业要求或毕业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硕士研究生结业后,学校不再受理其修读事宜。

第三十四条 对于学习年限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硕士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研究生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就业按国家当年的就业原则及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硕士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自觉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与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可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学校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得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四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应当勤奋学习,刻苦钻研,遵守学习纪律,按时上课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应当诚实守信,履约践诺,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

第四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应当做到明礼修身,团结友爱,男女硕士研究生交往文明。

第四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应当遵守外事纪律。在涉外活动中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与外国留学生平等、友好相处;对外籍教师和国际友人以礼相待,不卑不亢。

第四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硕士研究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硕士研究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或自身造成伤害的,学校将依法采取或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牡丹江师范学院社团联合会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硕士研究生社团组织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团体应当开展有益于硕士研究生综合能力提高和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与体育等各项活动。

第五十条 硕士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一条 学校积极鼓励、支持和指导硕士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创新实践、自主创业和“三助一辅”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硕士研究生参加“三助一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三助一辅”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守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不得干扰学校正常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实行住宿管理,硕士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住宿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一节 硕士研究生奖励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硕士研究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表彰与鼓励,主要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表彰奖励的形式为通报表扬、颁发奖状或荣誉证书和奖品等。

 

第二节 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 研究生学院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纪律行为的硕士研究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五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七条 研究生学院给予硕士研究生的纪律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硕士研究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八条 研究生学院在对硕士研究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硕士研究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硕士研究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硕士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到研究生学院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硕士研究生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五十九条 研究生学院对硕士研究生做出开除学籍纪律处分,应经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讨论研究审议,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条 学校对硕士研究生作出处分和处理决定后,由研究生学院出具学校文件和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硕士研究生本人,硕士研究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一条 研究生学院要将硕士研究生的处分材料要真实完整地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硕士研究生,自文件送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完手续离校,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开除学籍的硕士研究生处分决定文件由学校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备案。违纪行为的具体处理办法参照《牡丹江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 除开除学籍以外,硕士研究生处分期限一般为612个月,到期由研究生学院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硕士研究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章 硕士研究生申诉

第六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硕士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六十四条 申诉人需在接到学校取消入学资格通知书、退学通知书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正当理由)导致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申诉人延长申诉期限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但作出复查结论的期限,仍应以收到申诉书之日算起。

第六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于决定受理的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查,对申诉人和被申诉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六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15日内,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再延长15日,作出以下复查结论:

(一)原处分(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原处分(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撤销或变更,要求研究生学院予以研究,重新提交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或者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明显不当的。

第六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后,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牡丹江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复查决定书》,并送达至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八条 申诉处理期间,学校处分(处理)决定正常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申诉复查结论作出前,申诉人提出书面申请,自愿要求撤回申诉的,申诉处理程序终结。申诉处理程序参照《牡丹江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九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黑龙江省教育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牡丹江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
 

牡丹江师范学院办公室  地址:牡丹江市爱民区文化街1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