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的开展,培养学生自强自立精神,提高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统一安排和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资助育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用人单位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不得参加传销活动,不得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二章 管理与岗位设置
第五条 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机构为学生处大学生资助中心,任何学生个人、部门或用人单位未经学生处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以各种名义从事勤工助学的中介活动和经营性活动。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应为大学生勤工助学提供机会,积极推进学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各部门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应按照本部门在岗人员满负荷工作之外的突击性、临时性或固定性工作需要,向大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用人申请。凡应由在岗人员自己完成的本职工作不在勤工助学设岗范围内。
第七条 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处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助学活动。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学生处有权制止并对其进行教育,情节严重的应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提出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须填写《申请表》,经学校人事部门审核,学生处大学生资助中心汇总报请主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批准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勤工助学人员招聘。
第三章 申请与聘用
第九条 学校勤工助学的对象为学校在籍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考虑。
第十条 校内单位需要勤工助学人员的,用人单位向学生处大学生资助中心提供助学岗位用人计划。学生处大学生资助中心在全校内公布勤工助学岗位并发布通知,学生自愿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勤工助学学生须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习刻苦努力。
(三)生活俭朴,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班、学院同意,用人单位考核并同意后方可录用。
第十三条 被聘用的学生需填写《聘用表》,一式二份,由聘用部门、学院、学生处大学生资助中心审核签署意见后,由聘用部门和资助中心留存建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学生的权利
(一)免费获得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的各种信息和服务。
(二)通过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三)拒绝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工作。
(四)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或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得到合法保护。
第十五条 学生的义务
(一)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登记,并提供与勤工助学有关的个人信息。
(二)做到诚实守信,实事求是,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
(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也不得从事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的权利
(一)在学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行选择、聘用学生。
(二)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劳动培训、管理、教育和考核。
(三)有权辞退不遵守本单位劳动纪律或有违法行为的学生,并及时与学生处大学生资助中心联系。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书的规定,本着支持教育的宗旨帮助学生尽快适应工作岗位。
(二)不得让学生从事违法、不适合的工作,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报酬。
(三)提供良好安全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
(四)实事求是地为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提供劳动考核鉴定和劳动评语。
第五章 报 酬
第十八条 学生勤工助学的报酬支付按“能力培养为主、经济补偿为辅”的原则实施。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劳动报酬每生每个月原则上不少于300元,最高不超过400元。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8元人民币。
第十九条 学校保护学生的诚实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条 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应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牡丹江师范学院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