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师范学院学生解除纪律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践行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发挥学生纪律处分的育人功能,帮助违纪学生改正错误,积极上进,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牡丹江师范学院本科学生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解除纪律处分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的本科学生,从处分批准之日起,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考核期内再无违纪、违规记载的可按期解除原纪律处分。
第三条 从纪律处分决定发布之日起,警告纪律处分需满6个月考核期;严重警告纪律处分需满8个月考核期;记过纪律处分需满10个月考核期;留校察看纪律处分需满12个月考核期。
第三章 解除纪律处分的程序
第四条 受纪律处分学生在考核期满后,本人提出申请,由学院组织其所在班级进行民主测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测评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上报学生处。
第五条 学生处对学院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记过(含记过)以下纪律处分的解除,由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的解除,由学生处审核,报请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审议。
第六条 受纪律处分学生的处分材料及解除纪律处分的相关材料,均由所在学院保管,毕业时装入学生档案。
第七条 对于不符合解除纪律处分要求的申请者,学生处依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给予书面回复。申请者可在6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
第四章 申请提前解除纪律处分的条件
第八条 应届毕业生毕业前表现良好且尚有纪律处分未解除的学生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提前解除纪律处分:
(一)学习成绩优异(如申请解除纪律处分前一学年所修课程考试成绩平均分在70分以上或考取研究生、公务员、应征入伍、签订三方就业协议等)。
(二)为学校获得荣誉(如代表学校参加校外学术、科技、文体竞赛,并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奖励)。
(三)科研能力强(如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期刊(均为正刊)上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