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申诉处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黑教学〔2012〕47号)、《牡丹江师范学院本科学生管理规定》、《牡丹江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牡丹江师范学院在校学习的硕士研究生、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纪律处分的申诉。
第四条 依照本办法提起申诉的学生是申诉人,作出处分(处理)决定的部门是被申诉人。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处理。
第五条 申诉人必须是学校在籍硕士研究生、全日制在籍本科生。
第六条 申诉人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信的原则提出申诉。
第七条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和保护申诉人隐私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调查审理申诉人申诉事项;
(三)作出维持、撤销、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处分(处理)的意见。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处,具体负责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申诉受理范围及条件
第十一条 申述人对下列事项有异议的的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有异议的;
(二)对学校的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三)对学校作出的违纪处分(处理)(含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有异议的。
第十二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人认为作出处分(处理)决定的程序不合规范的;
(二)申诉人认为处分(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有误的;
(三)申诉人认为处分(处理)决定适用学校规章制度不当的;
(四)申诉人有证据证明作出决定的部门或有关人员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的。
第十三条 申诉人需在接到学校取消入学资格通知书、退学通知书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申诉。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正当理由)导致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申诉人延长申诉期限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但作出复查结论的期限,仍应以收到申诉书之日算起。
第四章 申诉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诉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须由本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和处分(处理)决定的文件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学号、学院、专业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请求事项和理由;
(三)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申诉日期;
(五)申请人签名。
因为学校教学安排等正当理由,申诉学生无法当面提交申诉书的,可以采取挂号邮寄的方式递交申诉书。申诉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申诉人申诉申请后5日内对申诉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如下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一)申诉请求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申诉书之日为受理日期。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在3日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补正申诉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申诉审理期限。
(三)申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1)不属于申诉范围的;
(2)不符合申诉条件的;
(3)超过申诉期限的;
(4)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正的;
(5)申诉人提供虚假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6)自动撤回申诉后,又重新提起的;
(7)就同一事由,已经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并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处理答复的;
(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六条 申诉受理后,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被申诉人自收到申诉书副本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处理过程中的相关档案。
第五章 申诉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对于决定受理的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查,对申诉人和被申诉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期间,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权对申诉人申诉事项所涉及的事实、证据、依据、程序等进行调查审理,被申诉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九条 申诉人或被申诉人认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
(二)是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三)与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者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关系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复查。复查决定应获得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申诉案件,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进行复查。
第二十三条 听证会的参加人员包括申诉人、被申诉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记录人、证人、旁听人员。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指定,记录人由听证主持人指定。
第二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申诉人、被申诉人、证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或者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申诉人、被申诉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申诉人、被申诉人、证人应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听证的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听证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申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的,按放弃申诉处理,申诉程序终结。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听证会的,应提前2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是否延期。决定不延期的,办公室应至少提前1天通知申诉人,申诉人应委托1名代理人出席。决定延期的,由听证主持人另行安排听证时间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申诉人申诉;
(三)被申诉人陈述;
(四)申诉人、被申诉人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
(五)申诉人、被申诉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八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应当主持召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出席委员依据听证笔录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形成复查结论,复查结论应获得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15日内,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再延长15日,作出以下复查结论:
(一)原处分(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原处分(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撤销或变更,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或者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明显不当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后,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牡丹江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复查决定书》,并送达至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
第三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议被申诉人重新作出决定的,被申诉人应当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重新作出处分(处理)决定,但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申诉处理期间,学校处分(处理)决定正常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三十五条 申诉复查结论作出前,申诉人提出书面申请,自愿要求撤回申诉的,申诉处理程序终结。
第三十六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黑龙江省教育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牡丹江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牡丹江师范学院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