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师范学院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章 学生奖励范围与资格
第一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学业成绩优异的学生给予奖励。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牡丹江师范学院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学生奖励基本条件
第三条 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努力学习政治理论,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各项活动,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养;
(二)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人民、热爱劳动。愿意为同学服务,爱护公共财物,尊敬师长,诚实守信、关心集体,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术、科研和实践活动,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学习成绩达到规定的标准要求;
(四)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生管理规定,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法制观念,维护学校安定团结的局面;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公益劳动、军事训练、文体活动,在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六)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身心健康。
第三章 奖学金评选
第一节 专业奖学金评选
第四条 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87)教计字139号]规定,授予师范专业学生专业奖学金。
第五条 专业奖学金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
新生入校后第一学年均享受三等专业奖学金。第二学年开始,按照专业奖学金的条件评定一等、二等专业奖学金。
第六条 一等专业奖学金按各学院师范专业学生总数5%评定,二等专业奖学金按各学院师范专业学生总数10%评定。
第七条 一、二、三等专业奖学金每年按10个月发给。
第八条 一等专业奖学金在具备第三条规定的6项基本条件后,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 学年内除通识选修课外的所有课程平均成绩90分以上;德育成绩60分以上;没有补考课程。
(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
第九条 二等专业奖学金在具备第三条规定的6项基本条件后,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学年内除通识选修课外的所有课程平均成绩80分以上;德育成绩60分以上;没有补考课程。
(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
第十条 专业奖学金(含各类政策性补贴)发放标准:
(一)普通专业一等专业奖学金每人每月88.60元,体育专业一等专业奖学金每人每月97.60元;
(二)普通专业二等专业奖学金每人每月83.60元,体育专业二等专业奖学金每人每月92.60元;
(三)普通专业三等专业奖学金每人每月70.60元,体育专业三等专业奖学金每人每月79.60元;
第二节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
第十一条 为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授予非师范专业学生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设一等、二等两个等级。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在新生入校后的第二学年起评定。
第十四条 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各学院非师范专业学生总数的5%评定,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各学院非师范专业学生总数的10%评定。
第十五条 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每人每年350元,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每人每年250元。
第十六条 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在具备第三条规定的6项基本条件后,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 学年内除通识选修课外的所有课程平均成绩90分以上;德育成绩60分以上;没有补考课程。
(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
第十七条 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在具备第三条规定的6项基本条件后,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学年内除通识选修课外的所有课程平均成绩80分以上;德育成绩60分以上;没有补考课程。
(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
第四章 学生奖励评选办法与程序
第一节 学生奖励评选办法
第十八条 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由学生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9月份进行。
第二节 学生奖励程序
第二十条 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学生所在班级推荐后进行民主评议,辅导员根据学生班级推荐人选和民主评议结果,依据评选标准,形成拟定意见,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拟定名单报送学生处;
(二)学生处依据评选标准进行复核后,经处务会议研究同意,报请学院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审批后,提交校长办公会会议决定;
(三)经校长办公会会议决定后,对学生一次性发放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