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师范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与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在德智体美劳方面全面发展,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刻苦学习、奋发有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黑龙江省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家奖助学金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适用于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奖励对象、申请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科学生中思想、品德、学习等方面特别优秀的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
(一)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年学习成绩优异,必修课程平均成绩突出,选修课程(不含通识选修)及格,没有补考课程。必修课程学习成绩排名位于专业前10%;对于学习成绩排名没有进入专业前10%,但达到专业前30%的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必须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社会服务、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5.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6.学年德育成绩测评70分以上。
7、学年体测成绩合格。
(二)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每生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年学习成绩优秀,考查课程及格(不含通识选修),没有补考课程,必修课程学习成绩排名位于专业前50%。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的学生。
6.学年德育成绩测评60分以上。
7.学年体测成绩合格。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标准每生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的学生。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额度分三个等级。
一等助学金资助标准每生每年4300元;二等助学金资助标准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助学金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300元。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六条 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成立校级国家奖助学金评定领导小组:
校级评定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学生处、审计处、财务处、团委、教务处负责人组成。
(二)成立二级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领导小组:
二级学院评定领导小组组长由各二级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教学副院长、系主任、辅导员、教学秘书、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三)按照教育厅下达的通知要求、指标分配,学校国家奖学金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奖、助学金评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研究具体评定工作,通过学校办公网发布评定工作通知,纪委监察、审计部门全程监督。
(四)各二级学院评定领导小组按照学校评定工作通知,研究、制定本学院评定工作方案面向全院发布。
(五)学生自愿提交国家奖、助学金申请,二级学院辅导员按照申报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将审核结果报二级学院评定领导小组审批。
(六)学生班级成立民主评议工作小组,按照申请及评定条件进行民主评议,形成班级民主评定意见。
(七)二级学院辅导员将班级民主评定意见上报本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领导小组进行审议,并确定本学院拟推荐获国家奖助学金学生名单。
(八)二级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拟推荐名单,在学院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后将拟推荐获国家奖助学金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处。
(九)学校对二级学院推荐的获国家奖助学金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形成报告,向学校奖助学金评定领导小组汇报情况。
(十)学校奖助学金评定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国家奖助学金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后,组织获国家奖助学金学生填写相关材料并及时报送教育厅批准。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在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学生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学院在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杜绝弄虚作假等一切违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审资格,按相关规定对违规、违纪人员进行处理,对发放的国家奖助学金进行追缴。
第九条 学校接到黑龙江省教育厅对国家奖助学金的批复通知后,学生处提供学生名单交付财务处,财务处按照学生名单办理发放手续。
第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黑龙江省教育厅、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各二级学院对获奖获助学生的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了解,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党委要切实担负起本学院奖助学金评定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及时跟踪了解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发放和使用情况,每年11月末形成奖助学金工作专题报告报备学生处;学生处通过座谈、调查问卷等方式对评定学生进行不低于30%的回访,每年12月初将各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定满意度在网上公示;纪委、学生处全年公开奖助学金问题线索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对于举报和发现的问题一经查实,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