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牡丹江师范学院本科学生管理规定》、《牡丹江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牡丹江师范学院在校学习的硕士研究生、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
第四条 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受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良好表现的,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表现或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或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学校对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够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在学校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三章 纪律处分的适用
第五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受他人胁迫或诱骗有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认识深刻、及时改正,并积极配合、协助学校查处学生违纪事件有立功表现的。
第六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差或订立攻守同盟、设法隐瞒真相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或提供情况的知情人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三)屡教不改,在校期间曾受过纪律处分的;
(四)勾结校外人员实施违纪行为的;
(五)群体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受处分后以申诉为借口,无理纠缠、态度恶劣,经查原处分真实合理的。
第四章 违纪行为的处分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及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等,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三次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九)本处理规定中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有以下违法行为,但未受到法律制裁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策划、怂恿、参与打架斗殴,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二)偷窃、骗取、敲诈、抢夺公私少量财物及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三)非法占有他人遗失物或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至记过纪律处分;
(四)恶语伤人、造谣、诬陷、恐吓或以其它方式侮辱他人人格者,隐匿、毁坏他人信件者,除当面赔礼道歉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至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
(五)赌博或为赌博者提供赌具等条件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观看赌博而未制止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带领社会人员来学校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
(六)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七)传播、制作、贩卖淫秽书画及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在公共场所乱写乱画淫秽字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窥视异性宿舍、厕所、浴室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私藏枪支、弹药、管制刀具、警械、警具等危险物品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八)组织或参加非法传销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学生酗酒,造成恶劣影响的;借酒寻衅滋事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至留校察看纪律处分;
(二)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故意损坏馆藏图书和以旧换新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至记过纪律处分;
(三)一人持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本校学生证、采用欺骗手段办理非生源地学生证或私自涂改、伪造学生证及其它证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涂改、伪造请假条,以欺骗手段请假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四)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原因,对工作人员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至记过纪律处分;
(五)不尊重他人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者,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至严重警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
(六)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扰乱校园正常教学和公共秩序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参加活动故意拥挤、起哄未造成事故者,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严重警告纪律处分;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二)煽动、组织聚众闹事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三)扰乱课堂、考场等教育教学秩序,扰乱食堂、图书馆、公寓、会场等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乱抛器物、燃烧物品,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纪律处分;代替他人上课及让他人代替自己上课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至留校察看纪律处分。
(四)欺骗、拒绝、阻碍国家公务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以及代表学校各部门各学院工作的学生干部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至记过纪律处分;对教师、工作人员或学生干部恫吓、漫骂或寻衅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动手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五)未经审批擅自举行跨校活动、非法游行或集会的组织者及发挥主要作用或不良影响的参加者,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至严重警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六)非法出版、散发、传播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的责任人,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纪律处分;具有人身攻击、内容反动或造谣惑众等情节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七)编制传播破坏性、欺诈性信息,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至严重警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八)在校内组织或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九)在校内宿舍、教室、图书馆、实验室等禁烟区抽烟不听劝阻者,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至严重警告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影响社会安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或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至留校察看纪律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机密与他人隐私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至留校察看纪律处分;
(三)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至留校察看纪律处分;
(四)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漫骂或进行人身攻击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学生公寓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意调换和私自占用学生宿舍床位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纪律处分;私自出租床位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学校寝室内留宿校外人员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纪律处分。学校寝室内留宿异性者及被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学校查寝点名时冒名顶替,顶替者和被顶替者,均给予严重警告纪律处分。同寝室成员知情不报者,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
(三)未经批准,在校外(指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生公寓以外地方)居住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纪律处分;
(四)扰乱学生公寓管理秩序,对他人的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纪律处分;乱抛弃物、燃烧物品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纪律处分;
(五)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一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给予警告纪律处分;
(六)不遵守学生公寓作息时间,学生公寓关门后攀爬窗户、护栏、阳台等出入学生公寓楼者,不听劝阻强行外出者或晚归寝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闹事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纪律处分;协助者给予警告纪律处分;
(七)随意打开、出入安全疏散通道,破坏消防设施者,除按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纪律处分;
(八)在寝室内饲养宠物(猫、狗、鼠等),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纪律处分;
(九)在公寓内从事买卖、租赁、代销、推销、发放传单等活动的人员,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纪律处分;
(十)违反学校消防和用电管理规定,擅自私接乱拉电源和使用各类电器设备与明火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至记过纪律处分。由此引发火警或火灾者,除按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十一)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旷课,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警告纪律处分;
(二)学期内累计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纪律处分;
(三)学期内累计旷课40-49学时者,给予记过纪律处分;
(四)学期内累计旷课50-7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纪律处分。
第五章 纪律处分的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负责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9人组成,本科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研究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学院,负责受理学生违纪处理事宜。
第十五条 对学生违规、违纪事件调查处理权限及程序:
(一)在学校组织的本科生各类考试中出现的违法违纪事件,由教务处协调有关部门核查,依据《牡丹江师范学院本科课程考核规定》相关程序进行处理;在学校组织的研究生各类考试中出现的违法违纪事件,由研究生学院协调有关部门核查,依据《牡丹江师范学院研究生考场纪律及考试违纪处理规定》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二)学生违反宿舍管理方面规定的,由学生处公寓管理中心负责调查错误事实,在充分听取违纪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理由后,依据《牡丹江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本科生违纪处分审批表报学生处、研究生违纪处分审批表报研究生学院审核备案;
(三)除上两项违纪行为外的违纪行为,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调查错误事实,在充分听取违纪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理由后,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依据《牡丹江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本科生违纪处分审批表报学生处、研究生违纪处分审批表报研究生学院审核备案;
(四)对学生做出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纪律处分,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经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讨论研究审议,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书面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五)对事实清楚的违纪行为,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本科生处理意见送交学生处、研究生处理意见送交研究生学院审核。学生处、研究生学院对相关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可会同相应部门重新审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查清的事件,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六)学生违规、违纪事件中需要学生处、研究生学院会同武装保卫处等部门进行处理的,依据武装保卫处对违规、违纪事件调查处理意见上报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罚的学生,在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法律文书送达十日之内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一)一般性学生违纪事件需要各学院出具对事件的调查说明、违纪学生的书面检查;涉及其他学生的,需要当事学生的书面辅证材料;
(二)由学生处、研究生学院会同武装保卫处等部门处理的违纪事件,需要各学院出具对事件的调查说明、武装保卫处等部门的调查笔录、相关人员的辅证材料;
(三)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罚的学生的处理,以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的法律文书为依据。
第十七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到其所在学院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对当事学生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十八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要出具处分文件:
(一)文件印发三个工作日内,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二)处分决定做出后,视其情况及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主管校领导决定是否公布。
第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要真实完整地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自文件送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完手续离校,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对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按校外人员扰乱学校秩序由武装保卫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受留校察看以下纪律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享受奖助学金者,受学校纪律处分后,取消奖助学金;
(二)享受国家助学贷款者,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立即终止贷款;
(三)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者,自处分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其先优及奖助学金评选资格;
(四)另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处理或处分学生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依据准确、处分恰当。坚持以人为本,充分体现法治精神与人文关怀,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处理过程、依据、结果要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受处分的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申诉的规定,依据《牡丹江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牡丹江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暂行规定》、《牡丹江师范学院研究生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学生处、研究生学院。
牡丹江师范学院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