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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
2018-10-22 09:3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升学科建设水平,实现学校建设特色鲜明的地方高水平师范大学的目标,根据国务院《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省政府《黑龙江省统筹推进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我校办学目标,通过项目实施,推动一流学科,强化优势学科,发展特色学科,扶持基础学科,促进学科交叉与融合,不断提升学科建设的综合实力。

第三条  遵循学科发展规律,完善与区域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学科布局,构建与社会需求紧密衔接的学科体系,推动若干学科进入省内、国内一流学科行列。

第四条  统筹推进学科建设,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分步推进、动态调整的原则,制定和实施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

第五条  学科建设目标。到2020年,实现2-3个相关学科在省内具有重要影响力;到2030年,2个学科达到省内一流学科水平,2个学科在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达到博士学位授权单位建设标准;到本世纪中叶,3-5个学科达到省内一流学科水平,实现2个学科达到国内一流学科水平。

第二章  学科设置

第六条  原则上以一级学科为主,设置一流学科、一流培育学科(优势特色学科)建设项目,发挥学科引领作用,鼓励交叉学科和学科群建设。设置不同学科评选条件,由各学科根据实际情况申报遴选。

第七条 一级学科及下设二级学科(方向),原则上依据《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和《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设置。

第八条  学科群、交叉学科不受学院、学科的限制,但须具有明显优势与发展潜力,坚实的研究基础,良好的前期研究成果,经充分论证后设置。

第九条  学科遴选工作采取学科申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专家评审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批准的程序进行。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确定学科建设项目,正式发文公布批准立项建设。

第三章  学科建设任务

第十条  立项建设的学科需编制《学科建设任务书》,确定本学科建设水平发展目标、建设目标、建设任务及量化指标。

第十一条  《学科建设任务书》作为学科建设、管理、绩效评估的主要依据。除按专家评议意见和实际工作需要做适当调整并报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外,不得擅自删减、更改建设内容。

第十二条  学科建设的主要任务如下:

1. 凝聚学科人才队伍。以科学合理的政策导向,加大对学科骨干的培养和优秀人才引进力度,形成稳定的学科队伍。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引领作用,积极培养后备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构建合理的学科梯队。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搭建学科建设平台,提升学科队伍的责任感、存在感、归属感,形成学科建设合力。

2. 提升师资队伍水平。建设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通过培训、经验交流、教学名师指导、赴海外研修、承担各类科研项目、参加学术会议、参与社会实践考察等多种形式,丰富和完善教师履行人才培养使命和服务国家战略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3. 凝炼学科研究特色。以一级学科带头人为核心,有效整合学科资源,促进学科交叉融合,紧密结合学科发展的前沿方向以及经济发展需求,凝炼学科特色,提升学科影响力,推出系列标志性成果,提高科研成果对学科的支撑度,培育新的学科生长点。

4.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突出人才培养的核心地位,构建特色化课程体系,培育和引进更多优质教材和课程资源;建立分类培养模式,注重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实践能力和学术能力的培养;开展“产学研”联合培养和全方位协同育人,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国际视野、科学精神、创业意识和创造能力,培养地方急需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5. 增强科研创新能力。加强学科协同和交叉,组建形式多样、机制灵活、学科交叉融合的教学科研团队,整合资源,打造成“产学研”结合的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基地、中心、智库),实现重大项目的突破,获取更高级别奖励,发表更多权威期刊论文,提升科技、文化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提升学科在学术领域的影响力。

6. 加大学术交流力度。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主办、承办、参加国际或国家级学术会议,大力支持师生境外访学与联合培养,培养国际化师资与人才;积极开展境外教育、科研项目合作,在学校管理、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领域开展与国内外大学和学术机构的实质性合作,突出对远东地区教育的优势和特色,加快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并取得标志性成果。

7. 提高社会服务能力。着眼省市重点发展的行业领域和产业方向,开展高端应用型人才培养、对口帮扶和社区服务,强化科技与经济、创新项目与现实生产力、创新成果与产业对接,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支持与企业共建研发平台、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基地建设,为区域发展决策提供咨政建议和咨询服务,成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创新高地。

 第四章  学科建设的组织运行与管理

第十三条  组织机构。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学科建设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学校学科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是学科建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研究生学院,具体负责学科建设项目的制度建设、项目评审、过程监督、绩效考评、检查验收等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为各学院学科建设领导机构,全面负责本学院的学科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一级学科带头人负责本学科建设的规划、组织、协调、实施和总结的相关工作,积极配合学校和学院做好学科考核评估和检查验收工作。学校在学科方向确定与调整、团队组织与建设、经费安排与使用、资源配置与管理等方面,将充分听取学科带头人的意见。

第十七条  学科建设项目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执行过程中遇有重要人事变动或建设计划有重大修改时,须提交书面报告,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审核、论证,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新方案。

第十八条  学科建设周期为5年,采取3+2建设形式,实行项目管理模式,落实目标责任制,依据《学科建设任务书》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九条  建立学科例会制度,建设学科需定期召开学科建设工作例会,总结并解决学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条  实行年度考核、中期考核、验收考核制度,构建政策引导、绩效评价和经费投入相结合的动态调整机制。对学科建设无明显进展和成效的,取消立项建设,暂停经费资助。

第二十一条  建立学科建设绩效评价管理机制,将学科建设绩效列为学院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五章  学科梯队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科梯队是由一级学科带头人、一级学科后备带头人、二级学科带头人、学科骨干组成,以学科为依托,有稳定明确的科研方向和科研课题,以一级学科带头人为组织核心,有较合理的知识结构、学历结构、学缘结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职务结构的从事科学研究的科研群体。

第二十三条  学科梯队设置。原则上,学科梯队依托现有一级学科进行设置,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相当于一级学科层次。

第二十四条  学科梯队人员设置。一级学科(含专业学位类别、审定后组建的学科群、交叉学科)设置学科带头人1名,后备带头人1名,二级学科(方向、专业学位领域)设置学科带头人1名,学科骨干若干。

第二十五条  学科带头人与学科梯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应有利于学科的建设与发展、学科团队的形成与稳定、学科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学科研究方向的凝练与创新、学位点的申报与建设。

第二十六条  学科带头人与学科梯队的管理,坚持“德才兼备”与“高标准、高层次,重质量、重业绩”的原则,遵循“公开选拔、平等竞争、择优支持、目标管理”的思路。遵循人才发展规律,建立和完善人才选拔办法,建立公平竞争、科学考评、制约激励、动态管理等运行机制。

第二十七条  学科梯队建设工作,需结合学科建设任务,采取学科带头人责任制,不断加强对后备带头人、二级学科(方向)带头人、学科骨干的培养。梯队结构优化合理,梯队骨干应具备较高的思想素质、研究能力、创新能力和学术水平。

第二十八条  积极培养中青年学科梯队骨干,明确培养目标,严格选拔条件,规范遴选程序。对选拔出来的中青年学科梯队骨干人重点培养,在学历提升、申请项目、职称评定、选拔评优中给予政策倾斜,并积极扶持。

第二十九条  加大培训的支持力度,为学科梯队成员进修、培训提供便利条件,根据学科建设的需要和培养对象个人的学术背景与专长等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培训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的开展学科梯队成员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学科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三十条  采取多样化的培训方式,充分发挥校内外知名专家、学者的传承作用,支持优秀的学科梯队成员参加国际、国内重要学术活动,到国内外重点院校进行访学,开展实质性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鼓励学科成员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调研活动。

第三十一条  完善有利于凝聚人才队伍的专项政策与经费支持,主要用于引进、聘任、培养拔尖创新人才。专项经费的使用应有利于促进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有利于建立以竞争、流动为核心的人才激励机制、人才评价机制和与之相适应的收入分配机制。

第三十二条  学科梯队在一级学科带头人的引领下,完成规定的各项学科建设任务。

第三十三条  一级学科带头人的工作任务。一级学科带头人是学科建设与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1.结合学校中心工作和地方经济发展,负责组织学科成员编制、修订和实施学科发展建设规划。

2.根据学科发展趋势,明确发展方向,打造核心梯队,凝炼鲜明特色,形成明显优势,实现学科各研究方向的均衡发展。

3.完成学科队伍建设、学科骨干培养指导、创新团队培养,加大队伍薄弱学科人才培育和引进力度,为梯队人才创造良好的研究环境。

4.完成学科和学位点申报、建设及各类评估等工作。

5.完成学科科学研究、协同创新、交流合作等工作,加大国家级、省级重点项目培育。

6.完成高层次学科平台(实验室、实践基地等)的系统规划和建设。

7.统筹安排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做到科学合理、公正透明。

8.定期召集召开学科发展工作会议,完成学科的年度考核、中期检查和验收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一级学科后备带头人的工作任务。主要是协助一级学科带头人完成上述学科建设、学科梯队建设发展任务,并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三十五条  二级学科带头人的工作任务。二级学科带头人是各二级学科(方向)建设与管理的具体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1.协助一级学科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开展学科建设工作。

2.负责本研究方向的学术队伍建设工作。

3.组织本研究方向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完成科学研究任务,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4.完成所在学科点的各项人才培养任务。

5.完成学科建设的其他业务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科骨干的工作任务。

1.执行本研究方向的发展建设规划。

2.围绕本研究方向深入开展科学研究及学术交流活动。

3.完成本领域的科学研究工作任务。

4.完成所在学科点的各项人才培养任务。

5.完成学科建设的其他业务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科带头人待遇

1.学校对遴选出的学科带头人颁发聘书。

2.考核合格的一级学科带头人津贴标准为1000.00元/月,考核合格的一级学科后备带头人和二级学科带头人津贴标准为500.00元/月。

3.考核合格的校级一流学科各级学科带头人津贴系数为2.0,考核合格的一流培育学科各级学科带头人津贴系数为1.5。

4.任期内所在学科批准为省级一流学科,一次性分别奖励一级学科带头人和学科梯队成员2万元和5万元;任期内所在学科批准为国家级一流学科,一次性分别奖励一级学科带头人和学科梯队成员10万元和20万元。

第三十八条  学科带头人享有的其他优惠、倾斜政策。

1.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部级及市级各类研究项目、奖励。

2.优先推荐申报各级各类人才入选计划。

3.优先支持出国学习、讲学、国内重点院校进修。

第三十九条  学科梯队建设与所在学科建设周期一致为5年,采取3+2动态管理模式。

第四十条  学科梯队与学科带头人实行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验收考核,与学科建设考核一并进行,评价实施程序参照《牡丹江师范学院学科建设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执行,具体安排以学校通知为准。

第四十一条  对学科带头人任期3年进行中期考核,未完成一半工作任务的,取消其资格。5年进行任期验收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任期验收考核优秀者,予以奖励;任期考核不合格者,不能申报下一届学科带头人。

第四十二条  在学科建设期内,若所在学科获批省级及以上学科、科研平台(研发平台)或者重大学科成就,则学科梯队及学科带头人考核合格。

第四十三条  在学科建设期内,学科带头人获省级及以上相关专家荣誉称号(学位委员会委员、学科评议组成员、教指委委员、龙江学者等),则获得荣誉称号的带头人考核合格。

第四十四条  若所在学科考核不合格,则学科梯队、学科带头人考核不合格。

第四十五条  任期内,学科带头人因公不在岗6个月以上,按实际在岗时间享受津贴;因公、因私出国按期回校后,由所在学院和研究生学院共同考核,合格者,恢复其称号和待遇;任期内调离人员,调离当年可参加考核,合格者可享受当年津贴;任期内退休者,退休后不再享受待遇。

第四十六条  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科带头人资格: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2.工作中给学校、学科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

3.严重渎职或不履行带头人职责。

4.出现严重教学事故或工作事故。

5.学术上弄虚作假,有剽窃、抄袭、学术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6.经认定,有不宜再做学科带头人的其它行为。

第六章  学科带头人遴选

第四十七条  学科带头人遴选基本条件。

1.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开拓创新和奉献精神,为人师表,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善于团结协作,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愿为学科建设努力工作,能够负责组织所承担学科的各种规划与建设任务,在学科建设和发展中能真正起到带头、促进作用,带动学科发展。

2.基础理论扎实,学术水平高,知识面宽广,在国内外或省内外学术界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较大影响,了解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

3.学科带头人应具有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原则上,一级学科带头人(以下均含交叉学科带头人)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学科后备带头人、二级学科带头人应具有博士学位、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学校引进的高层次(特殊)人才在遴选时优先考虑。

第四十八条  一级学科带头人业绩成果。工作成绩突出,近五年的业绩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任意两项:

1.承担国家级项目1项(前三名有效);或者主持省部级重大项目1项;或者主持省部级项目2项并取得重要成果。

2.主持省级及以上科研平台、实验室、基地、智库;或者获得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重点专业带头人、创新团队带头人、教学名师、优秀导师、学位委员会委员、学科评议组成员、教指委委员、龙江学者等称号。

3.获得省级及以上科研、教学成果奖励1项(省级前3名,国家级前5名有效);或者作为主持人获得地市厅级科技(社科)成果奖一等奖1项。

4.作为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SCI、SSCI、EI、CSSCI等收录论文2篇;或者在学校认定的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篇,其中至少2篇是重要核心期刊论文;或者作为第一作者在重点出版社正式出版本学科领域学术专著、译著或主编国家规划教材1部。

5.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并已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或者在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与开发转让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学校创收达20万元以上。

6.作为主持人五年累计进校横向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类30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15万元以上。

7.经学校认定,在学科建设和学校重大事项中具有突出贡献。

第四十九条  一级学科后备带头人、二级学科带头人业绩成果。工作成绩突出,近五年的业绩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任意两项:

1.主持省部级及以上项目1项,并取得重要成果。

2.主持省级及以上科研平台、实验室、基地、智库;或者获得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重点专业带头人、创新团队带头人、教学名师、优秀导师、学位委员会委员、学科评议组成员、教指委委员、龙江学者等称号。

3.获得省级及以上科研、教学成果奖励(省级前5名有效)1项;或者作为主持人获得地市厅级科技(社科)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

4.作为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SCI、SSCI、EI、CSSCI收录论文1篇;或者在学校认定的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是重要核心期刊论文;或者作为第一作者在本学科领域正式出版学术专著、译著或主编国家规划教材1部以上。

5.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者在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与开发转让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学校创收达10万元以上。

6.作为主持人五年累计进校横向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类20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10万元以上。

7.经学校认定,在学科建设和学校重要事项中具有突出贡献。

第七章 学科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设置专项经费,加强学科建设经费投入和资源统筹,按照一定比例对不同类别学科进行支持。

第五十一条  学科建设经费包括:省拨各类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学校各类学科建设经费、学科自筹的学科建设经费及用于学科建设的其他专项经费等。

第五十二条  学科建设经费投入。学校设置专项经费,加强学科建设经费投入和资源统筹。学科建设经费按照各学科确定的立项类别进行分类资助,经费额度、分配比例、划拨方式按照学校经费使用与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学科建设经费专款专用,经费使用范围、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立项批复的资金预算计划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五十四条  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1.队伍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引进及聘任著名专家、学科领军人才、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和创新团队,培养学科梯队、拔尖创新人才、学科骨干等工作所需相关经费。此项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政策规定,有利于促进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和创新,有利于建立以竞争、流动为核心的人才激励与评价机制和与之相适应的收入分配机制。

2.学科平台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室或基地等平台建设。包括所需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以及相关的资源库、数据库、展馆、研究基地、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网络平台建设与开发;购置图书资料等固定资产。

3.科学研究经费。用于学科建设所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学科田野调研考察、实验、实践等相关内容,以及重要科学研究项目资助、优秀学术成果资助等工作。此项经费的使用应有利于产出高质量、高水平成果。

4.人才培养经费。主要用于设立人才培养资助经费,包括开展重点课程、创新教材、案例库等教学资源建设,开展优秀研究生培育和创新计划,支持研究生开展的科研、实践、创新、创业、学术交流,资助研究生优秀科研、实践成果等创新能力培养活动。

5.学术交流与合作经费。主要用于各学科承办和参加重要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开展高水平的国内外学术交流、学习、培训与合作,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讲学。

6.维护费。主要用于相关的教学、科研仪器和实验设备、教学科研用房和附属设施的修理、维护以及提供条件支撑的教学科研基础设施改造所发生的费用。

7.社会服务与转化经费。主要用于建立校企合作基地、孵化基地、成果转化与应用推广、学术专栏,科普活动等。

8.绩效奖励经费。年度考核、中期考核与验收考核优秀的学科,追加学科建设经费,对学科建设具有重大贡献的行为和成果及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科梯队、带头人、学科骨干进行奖励。

9.学科建设业务费。主要用于必须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宣传费、培训费、劳务费、租赁费和网络运维等开支,以及学科规划、论证、验收等专家评审费各项劳务支出和各项接待开支费用。

第五十五条  原则上,每项支出类别所占比例不超过该学科建设总经费的40%。主要项目经费不足时,可以根据学科实际情况在总投入经费中进行适当调整,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后,按照学校经费使用与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学科带头人负责科学编制建设计划和经费预算,须制定详实的学科经费预算与绩效目标,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报学校审批后实施。学校根据预算结合实际按年度拨付学科建设经费。

第五十七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实行学科带头人(或负责人)负责制,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报销等权限、程序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和财务、审计制度执行。

第五十八条  各学科应加强内控管理,完善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建设,分项明细核算,确保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取得实效、专款专用。

第五十九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加强监管,确保经费按规划使用。

第六十条  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管理与核算;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十一条  学科建设经费支出严格按照审批后的预算管理,严禁随意调整和变更。如果确须调整的,须由学科带头人提交学科建设计划变更报告,说明变更理由及其内容,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按照学校经费使用与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学校将对学科建设经费的资金使用、物资设备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挪用、挤占、浪费资金、预算执行率低的行为,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作出处理直至终止建设支持,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六十三条  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单位、带头人(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自觉接受有关上级机关、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十四条  构建政策引导、绩效评价和经费投入相结合的动态调整机制。对学科建设无明显进展和成效的,取消立项建设,暂停经费资助。

第六十五条  学科建设需要投入其他特殊经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资助,学校视情况给予重点支持。

第六十六条  学校鼓励各学科通过承担科研项目、提供社会服务、与社会广泛合作等多种途径,多渠道筹措经费。

第八章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牡丹江师范学院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牡丹江师范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牡丹江师范学院学科带头人遴选及管理办法(修订)》和《牡丹江师范学院学科带头人届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学校其他学科建设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中未涵盖的其他情况和特殊问题,根据实际情况,由学科建设办公室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七十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牡丹江师范学院

201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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