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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2018-10-22 09:0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规范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考核、管理,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研究生导师队伍。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是我校根据培养硕士研究生的需要而设置的工作岗位,包括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学术学位校外兼职导师、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专业学位校外兼职导师。

  第四条  研究生导师岗位设置仅限于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和专业硕士学位类别(领域)。

第二章  研究生导师的职责

  第五条  研究生导师要严格落实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潜心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六条  研究生导师应严格落实以下职责。

  1.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2.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积极参与制定执行研究生培养计划,统筹安排实践与科研活动,强化学术指导;定期与研究生沟通交流,指导确定研究方向,深入开展研究;营造和谐的学术环境,培养研究生创新意识和能力,激发创新潜力;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直面学术问题,开拓学术视野,开展学术创新工作。

  3.培养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和专业实践活动,指导研究生发表各类研究成果,培养研究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强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4.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鼓励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参与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人民与奉献社会中实现人生价值;培养研究生的国际视野和家国情怀,积极致力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努力成为世界文明进步的积极推动者。

  5.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学术事业的神圣性、纯洁性与严肃性,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在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加强职业伦理教育,提升学术道德涵养;培养研究生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6.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根据不同学科、类别的研究生培养要求,积极为研究生的学习和成长创造条件,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有利条件;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积极创设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增加研究生参与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的机会;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课题研究,并根据实际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

  7.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要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加强校规校纪教育,解决实际问题和思想问题,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加强与研究生的交流与沟通,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关注研究生的学业压力,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提供相应的支持和鼓励,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关注研究生的就业压力,引导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关心研究生生活和身心健康,不断提升研究生良好心理素质。

第三章  研究生导师的遴选

  第七条  研究生导师根据实际需要,依据相关程序遴选产生,经过个人申报、学位评定分委员遴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实行聘任制。原则上,学校每年组织一次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

  第八条  遴选和聘任的研究生导师应有利于改善导师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队伍结构,有利于提升研究生科研、创新、实践等能力,有利于保证和提高研究生人才培养质量。

  第九条  导师遴选应坚持“统筹规划、优化结构、严格标准、择优选聘”的原则,既要关注学术水平,又突出实践能力,积极构建有益于专业化、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导师队伍。

  第十条  遴选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者填写《研究生导师资格申请表》,并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原件与复印件。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推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结合学科实际,严格按照遴选要求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无异议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

  3.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推荐结果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提交材料进行审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获出席人数2/3以上的同意票者为通过(出席会议人员应不少于全体成员的2/3),可增列为研究生导师。

  5.遴选结果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署审批意见,正式发布。

  第十一条  申请者若对遴选或认定过程有异议,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申诉。

  第十二条  跨学科(类别)研究生导师的申报与遴选。具备相应研究生导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根据需要申请跨学科(方向)和类别(领域)担任导师,但其研究领域和成果应符合相关要求,并经所在单位及所申报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研究生学院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校外人员申请我校研究生导师的,须符合相应导师遴选条件,且按照导师遴选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新遴选的研究生导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聘任,必须参加上岗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经师生互选方式确定所指导的研究生后,进行具体的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在聘期内必须认真履行研究生导师职责。

  第十五条  研究生导师任期内若要改变学科(研究)方向,须在新的学科(研究)方向招生前按遴选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六条  研究生导师一般在退休前三年(指导学生不能满一届)不再安排新招研究生指导工作。个别教学经验丰富、学术造诣较高的专家如有得力助手和学术梯队,经培养单位学位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以延聘,延聘期间享受在岗学术学位导师的同等待遇。

第四章  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的遴选条件

  第十七条  研究生导师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

  1.具有过硬的政治素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2.具有高尚的师德师风。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导学生,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承者和社会进步的积极推动者;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科学选才,规范招生,正确行使导师权力,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有仁爱之心,以德育人,以文化人。

  3.具有精湛的业务素质。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关注社会需求,推动知识文化传承发展;熟悉国家招生政策,胜任考试招生工作。秉承先进教育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创新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手段;不断提升指导能力,着力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指导之间的平衡,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

  第十八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遴选的基本条件。

  1.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我校现职人员,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年龄大于60周岁的专家,可审议后予以特聘)。

  2.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者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部分科研成果突出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

  3.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是所申报学科梯队的成员,并从事相关科研、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的成果与成就要求。在本学科领域取得较好的科研成果与成就,近五年取得的科研成果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有在研的科研项目(含学位与研究生教改项目)或者相应的横向课题,地市厅级项目和省级一般项目应为项目主持人,省级重点项目和国家级项目应为主要成员;具有必要的科研、实验条件和经费保证,能够保证所培养的研究生学位论文顺利完成。

  2.作为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SCI、SSCI、EI、CSSCI等收录论文1篇,或者在学校认定的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

  3.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学科领域或者研究生教育、教学相关专著、教材1部(学校认定的国家级出版社前三名有效,普通出版社第一名有效)。

  4.获省(部)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社会科学奖(一等奖前五名有效,二等奖前三名有效,三等奖前两名有效),或者地市厅级奖励1项(一等奖前三名有效,二等奖前两名有效,三等奖第一名有效);本人作品获得省级或以上级别奖项或以领队或教练身份带队获得省级或以上级别奖项 1 项(限艺术、体育类学科,第一名有效)。

  5.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者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与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条  学术学位校外兼职导师须满足上述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遴选的基本条件和成果与成就要求。

第五章  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遴选条件

  第二十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遴选的基本条件。

  1.具备第十七条中要求的研究生导师基本素质。

  2.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55周岁。其中,40周岁以下者应具有硕士学位。对于专业实践能力强的教师,职称条件可放宽至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但其必须有2 年以上在相关实务部门工作的经历。

  第二十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成果与成就要求。在本专业学位领域取得较好的科研成果与成就,近五年取得的科研教学成果和成就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过省部级三等以上科研成果奖或教学成果奖;或作为主持人获得过厅局级一等科研成果奖或教学成果奖。

  3.主持或者主要参加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限前3名);或者主持横向课题,且课题经费理工科不少于5 万元,人文社科不少于2 万元。

  4.指导的学生获得至少2项省部级以上奖励或参加全国性比赛(展演)取得奖项。

  5.在本专业学位领域的科技开发、专业实践中做出较大成绩,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本人为主要完成者。

  6.为实际工作提供调研报告或者咨询报告、完成工程设计、技术开发等相关领域的应用性项目(限前2名)、能体现具有较强的职业素养、业务能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

  7.参加本专业领域调研活动并发表调研报告;或者获得国家授权专利;或新技术获得推广;或者标志性艺术作品、规划设计、政策建议获得奖励或者被采用;或者编写的案例被广泛采用;或者发表、出版与实践相关的著作、译著。

  第二十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应能够开设至少1 门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

  第二十四条  专业学位校外兼职导师遴选的基本条件。

  1.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相应专业学位领域的教学、研究、技术、设计服务、管理等工作和相关活动经验;

  2.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职务。

  第二十五条  专业学位校外兼职导师的业绩成果要求。在本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较突出的工作成绩和较高的业务水平,业绩成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本行业省级及以上专业技能大赛中获得奖励;

  2.应用开发成果或产品设计获得市场推广,并取得一定社会经济效益;

  3.取得实践性成果奖励,或取得授权专利(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在成果完成人中排名居前三位;

  4.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中文期刊应为核心期刊)署名第一作者或责任作者公开发表与从事专业领域相关的论文或调研报告1 篇,或出版著作、译著1 部,或参编著作,本人撰写文字不少于5 万字,或在市级及以上展馆举办个人艺术作品展、个人演唱(演奏)会;

  5.承担行业或企业技术改造或创新课题。纵向课题须为厅局级以上(不含自筹经费,排名前三),横向课题须为主持人,且经费不少于5 万元;

  6.在专业领域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水平得到同行专家或权威部门认可(需经研究生学院认定)。

  第二十六条  专业学位校外兼职导师应能够开设专业实践相关课程,或者举办专业实践讲座。

  第二十七条  专业学位校外兼职导师应能够为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提供必要的实践条件,并有充足的时间指导研究生。

第六章  研究生导师的待遇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导师享受导师津贴。

  1.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含校外兼职导师)津贴标准为2000.00元/生·年。

  2.专业学位校内导师享受导师津贴,标准为2000.00元/生·年。

  3.专业学位校外兼职导师享受导师津贴,标准为1000.00元/生,按一年发放。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导师可支配所指导研究生的培养经费,使用办法遵循我校研究生培养经费使用相关管理规定,并根据我校现行的财务制度规定报销和结算。

  第三十条  研究生导师承担研究生授课任务,学校给予相应课时津贴,课时津贴系数为1.5/学时。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导师任职期间,享受我校其他政策规定的导师待遇。

第七章  研究生导师考核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将研究生导师考核常态化,实行导师资格与招生资格分离的动态管理。

  第三十三条  考核方式。采取日常管理考核与聘期考核两种方式。日常管理考核将履职情况纳入常规管理工作中,结合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的主要环节实时开展;聘期考核一般为三年一次,具体安排以学校通知为准。

  第三十四条  考核对象及范围。所有在岗的研究生导师(含校外导师)均需接受学校的定期考核。已经获得硕士生导师资格,但当年尚未开始指导研究生的导师不列入考核范围。

  第三十五条  考核内容与标准。从思想素质、履职情况、科研和教学成果等方面对聘期内的研究生导师进行考核。

  (一)师德师风与学术道德。树立良好师德师风,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维护公平、正义。研究生导师考核坚持师德师风与学术道德一票否决制度。

  (二)履职情况。

  1.招生情况。三年内至少招收一届硕士研究生。

  2.课程教学。服从学校研究生教学安排,按时、按质完成既定的教学任务。

  3.研究生培养指导。充分发挥第一责任人作用,对所指导的研究生根据个人情况制订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对研究生的学习情况、研究方向和进度进行了定期的监督和指导;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进行整体把关,包括确定选题、工作进度、工作质量等进行指导和把关。

  4.学科、学位点建设。积极参与承担学科、学位点建设的各项任务,包括参加学术会议、学位论文开题、答辩、 论文评阅以及撰写相关评估考核材料等。

  (三)科研、教学成果。

  1.学术学位导师。近三年,取得的科研、教学成果和成就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主持地市厅级科研项目(含学位与研究生教改项目,下同)或者承担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含学位与研究生教改项目)(前三名有效)或者主持相应的横向课题1项。

  (2)作为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SCI、SSCI、EI、CSSCI等收录或者学校认定的本学科B类核心以上期刊论文1篇,或者在学校认定的本学科其他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或者在学校认定的本学科省级期刊发表论文4篇。

  (3)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学科领域或者研究生教育、教学相关专著、教材1部(学校认定的国家级出版社前三名有效,普通出版社第一名有效)。

  (4)获省(部)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社会科学奖,或者地市厅级奖励1项。本人作品获得省级或以上级别奖项或以领队或教练身份带队获得省级或以上级别奖项1项(限艺术、体育类学科)。

  (5)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

  (6)获得省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省级及以上优秀导师、优秀教师、教学名师等相关荣誉1项。

  (7)指导的研究生论文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论文。

  (8)指导研究生参加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竞赛等相关比赛获得奖励 1 项。

  2.学术学位校外兼职导师。近三年,取得的科研、教学成果和成就应符合上述学术学位导师成果条件。

  3.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近三年,取得的科研、教学成果和成就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主持或主要参加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前三名有效);或主持横向课题,且课题经费理工科不少于5 万元,人文社科不少于2 万元。

  (2)作为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在国内外有影响的本学科领域期刊上正式发表论文2篇。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科研成果奖或教学成果奖;或作为主持人获得过地市厅级一等科研成果奖或教学成果奖。

  (4)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竞赛等相关比赛(展演)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奖项。

  (5)在本专业学位领域的科技开发、专业实践中做出较大成绩,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本人为主要完成者(前两名有效,应提供实证材料)。

  (6)为实际工作提供调研报告或咨询报告、完成工程设计、技术开发等相关领域的应用性项目(前两名有效),能体现具有较强的职业素养、业务能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

  (7)参加本专业领域调研活动并发表调研报告(为地市厅级以上项目成果或者被地市厅级以上相关部门采用并有负责人签批)。

  (8)作为第一作者获得国家授权专利,或者新技术获得推广,或者标志性艺术作品、规划设计、政策建议获得奖励或被采用;或编写的案例被广泛采用、获奖;或发表、出版与实践相关的著作、译著。

  4.专业学位校外兼职导师。近三年,取得的业绩成果和成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本行业省级及以上专业技能大赛中获得奖励。

  (2)应用开发成果或产品设计获得市场推广,并取得一定社会经济效益。

  (3)取得实践性成果奖励或者取得授权专利(前三名有效)。

  (4)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署名公开发表与从事专业领域相关的论文或调研报告1 篇,或出版著作、译著1 部,或参编著作,本人撰写文字不少于5 万字,或在市级及以上展馆举办个人艺术作品展、个人演唱(演奏)会;

  (5)承担行业或企业技术改造或创新课题。纵向课题须为厅局级以上(前三名有效);横向课题须为主持人,且经费不少于5 万元。

  (6)在专业领域有突出贡献,专业技术水平得到同行专家或权威部门认可(获得证书或经有关行业部门认定或领导批示)。

  第三十六条  日常管理考核工作安排。考核重点在师德师风与学术道德、履职情况,由各培养单位和研究生学院结合常规培养工作完成情况,按照相关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核实无误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考核结果审定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

  第三十七条  对于不能履行研究生导师职责,散布极端个人主义思想,袒护、包庇或默许研究生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在研究工作、课程学习、论文答辩中弄虚作假,或支持研究生侵犯学校权益,牟取私利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直至行政纪律处分。上述处理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出意见,经研究生学院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聘期考核工作安排。由研究生学院统一布置,各培养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1.由导师个人填写《牡丹江师范学院研究生导师考核表》,并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原件与复印件。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给出考核结论,无异议后将考核结果与考核材料一并上报研究生学院。

  3.研究生学院审核。研究生学院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考核结果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考核结果审定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

  第三十九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按考核内容达到要求即为考核合格,聘期考核合格可自动取得下一聘期内的任职资格。

  1.日常管理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导师,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招生资格一年、扣发部分导师津贴、取消导师资格直至相应行政纪律处分等处理。

  2.聘期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导师,取消导师资格。所带研究生更换其他导师进行指导。不参加考核的研究生导师按照考核不合格处理。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合格,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

  1.在研究生培养期内不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对研究生疏于指导和管理,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2.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答辩、就业推荐等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情况的,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者。

  3.导师指导过程中有严重失误或责任,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评审或答辩连续两人(次)未能通过。

  4.凡不属生源原因,在遴选通过后连续三年未招生者。

  5.因受党纪或政纪处分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受到刑事处罚者。

  6.导师本人或所指导的研究生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7.研究生导师确定退休。

  8.有其他不能履行导师职责,不能培养研究生的严重情形的。

  第四十一条  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后,不再列为牡丹江师范学院研究生导师,所指导的研究生由研究生学院会同所在单位导师组决定更换导师。拟再次取得导师资格者,需在作出决议之日起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参加研究生导师遴选。

  第四十二条  申诉。考核不合格或被取消导师资格的导师,可在结果公布的10个工作日内对结果进行合理的申诉。根据申诉情况,由研究生学院请示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审,并及时将复审结果通知申诉人。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导师的奖励

  1.考核结果业绩突出的研究生导师,根据情况可适当增加招生名额。

  2.学校鼓励研究生导师奋发进取,在研究生教育领域既教书育人又注重科研创新。对认真履行职责且取得显著成果的研究生导师,在学科学位点建设、研究生教育教学等方面进行立项支持和资助。

  3.对获得各级优秀研究生教学成果奖、优秀研究生导师等奖励和荣誉的研究生导师,根据情况给予不同形式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导师的处罚与奖励,经研究生学院审议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导师因公出差,应遵守学校有关规定。在出差前,要妥善安排并落实本人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导师离校两周以上、三个月以内的,应将已落实的研究生指导工作方案报所在院(系、部)备案;离校三个月以上、半年以内的,应报研究生学院备案;离校半年以上的,应提前三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后落实对所指导研究生的研究生导师更换事宜,报研究生学院备案;因私出国一年以上的,应停止上岗,所指导的研究生由各培养单位指定新的研究生导师进行培养,并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四十七条  因健康状况不能从事正常科研和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研究生导师,应暂停招生,待身体状况允许,再恢复招生。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导师因工作变动,若不离开牡丹江市,可继续完成正在指导的研究生的培养工作;若离开牡丹江市,须报请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研究生导师资格进行审定,并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八章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所定考核条件为最低标准,各培养单位可在本办法基础上补充或提高标准,制定符合本学科实际的标准与条件,并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五十条  对于本办法中未涵盖的其他情况和特殊问题,根据实际情况,由研究生学院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原《牡丹江师范学院关于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的暂行规定》、《牡丹江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废止,其他研究生导师管理相关规定中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此办法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牡丹江师范学院

                                              2018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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