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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本科课程考核规定
2018-05-17 09:08  

    课程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检查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为了端正考风,严肃考纪,完善考试制度,使考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科课程考核规定。
    一、考核课程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核,经考核成绩合格,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总表,并记入本人档案。
    二、考核方式
    凡属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开设的课程均需考核。考核形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形式的确定,必须按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改动。根据课程性质、特点以及考核目的,可以选用笔试(包括开卷、闭卷)、口试、上机操作、网络答题、全过程或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学校鼓励进行与课程教学方法改革配套的考核方式改革。学期初,考核方式由课程教研室或任课教师提出,开课单位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后执行。任课教师要针对采用的考核方式制定相应的细则,包括考试组织、考试内容、考试标准等。
    三、考核命题
    (一)考核命题应以教学大纲和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应基本覆盖课程的主要内容,突出核心内容,分布合理,理论联系实际,体现能力培养和素质提高,减少单纯记忆性知识内容的考核。
    (二)试题的题型包括主观性试题和客观性试题。题型由开课教研室或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考核目的、考核方式及试题内容进行设计。
    (三)命题的难易程度要适当,要能区别学生的不同水平,试题量应以多数学生正常的答题速度,在规定考试时间内能够完成为宜,不应偏重或偏轻。
    (四)命题时,在确定试卷的同时,要提供试题的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每道试题要标明分值、解题步骤和相应的采分点,以确保阅卷工作准确、公正、合理。
    (五)教学大纲相同、学时相同或相近的同一门课程应使用同一套试题。
    四、试卷管理
    (一)试卷的管理,包括试卷印制、保管、发放、回收、归档等环节,整个过程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二)实行教考分离,考试课程应于考试前两周到教务处使用试题库或三套题进行组题、抽题。如使用套题,要求任意两套试题中重复试题的分值需小于试题总分值的20%。
    (三)教务处负责试卷印刷工作,试卷的分装工作由二级学院在教务处指定地点完成,分装好的试卷由二级学院指派专人密封保存。
    (四)开课单位负责考试试卷发放,监考教师签领试卷后,须直接到达考场,不得中途逗留,并在考生面前确定试卷密封完好后方可启封。
    (五)考试结束,同一考场监考教师须共同将试卷和答题纸(答题卡)送到开课单位指定的收卷地点,经开课单位验收后保管并按规定组织阅卷。
    (六)考试结束后,开课单位负责将样卷、参考答案和考试质量分析装入试卷袋内。当学期试卷由开课单位保存,以备随时查阅,保存期超过半年的试卷送交教务处统一保管,保存时限至学生毕业后一年。
    五、考试组织与管理
    (一)期末考试分为校、院两级组织和管理
    公共基础课程考试由学校组织,开课单位负责组织命题,考试日程安排由教务处负责。
    公共基础课程之外的其他课程考试均由开课单位在学期考试周组织(包括组织命题和考试日程安排),日程安排报教务处审查通过后,由开课单位组织考试。教务处对考试的组织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监考职责
    1.监考是教师的本职工作,教师不得以任何个人理由推脱监考工作。因公、病、孕等原因不能监考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二级学院审批并协调安排本单位其他监考教师。
    2.每个考场中设有主监考1名、辅监考1-3名,主监考负责领取试卷。主、辅监考共同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
    3.监考教师应提前15分钟到考场,做好考前考场安排工作,组织考生按座位号隔位就座。
    4.开考前,监考教师宣读考场规则,引导考生将书包、笔记、无线通讯工具等非考试必备物品放在指定位置,核对考生的身份证与考生本人是否相符,并指导考生在考场座位表上签字。
    5.监考教师开考前5分钟向考生展示试卷密封完好,并当众启封,清点试卷份数,无误后再发试卷。发卷后提醒考生查看试卷是否齐全,检查试卷有无破损、漏印、重印等情况,如一切正常,则要求考生答题前先写上学号、姓名、班级、学院,开考指令发出后宣布考试开始。
    6.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对无理拒绝接受监考教师安排的考生,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令其退出考场;迟到15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允许其入场。考试进行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苗头,应立即给予警告;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并终止其答卷,收回试卷和作弊证物,令其签字确认后退出考场。
    7.监考教师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于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予当众答复,试题需更正时应及时板书当众公布。
    8.监考教师要严格遵守监考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抄题、做题、检查、暗示考生答题、不得擅自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等。
    9.监考教师要按时收发试卷,考试结束后,当场清点试卷,避免漏收或考生携带试卷离开考场的现象,封装试卷时,要完整填写试卷封皮上各项内容,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主、辅监考教师共同将试卷送到收卷室验收无误签字后方可离开。 
    10.监考教师应自觉遵守学校临时发布的其他监考要求。
    (三)考生守则
    1.学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管理,自觉遵守考场纪律。
    2.学生进入考场后听从监考教师安排就坐,迟到者须经监考教师同意,方可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准进入考场,按缺考处理,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
    3.考试之前,学生须将本人身份证放在桌角,以备监考教师检查。
    4.学生必须将所携带的书包、课本、笔记本、字典及其他参考资料,按监考教师指定地点集中存放(开卷考试允许携带的指定书籍除外),若私自留存,视同违纪。不准将手机等通讯设备以及带有存储功能的设备带入考场,否则视为违纪。
    5.考生自备考试允许使用的计算器、电子词典、工具书等。
    6.考生只能使用监考教师提供的专用试卷纸、答题纸、草稿纸、使用自备纸张答题按违纪处理。
    7.考试过程中,考生如有违纪、作弊行为,一经发现,作弊者与协同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8.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卷缺页、试题漏印或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凡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教师询问。
    9.考生在交卷前原则上不允许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监考教师同意,并由一名监考教师陪同离开考场。
    10.考试结束时,学生应按监考教师要求交卷,然后自觉离开考场,不准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四)考试期间,成立校、院二级巡考组。巡考职责包括检查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及考场纪律;协助监考人员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事件;对违反考场规则的事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填写《考场巡视记录单》报教务处。
    (五)个别专业、课程因教学进程安排需要提前考试的,由开课单位在考试前2周向教务处提交考试申请,教务处批准备案后由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六、成绩评定与管理
    (一)考查课程、毕业论文(设计)、教育(专业)实习、军事训练和其他实践环节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记录成绩,其他所有考试的课程均实行百分制计分,60分及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二)总成绩实行结构记分制的,由平时成绩(考核内容包括课堂表现、讨论、测验、作业、论文、出勤、实验报告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所占比例≤30%,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70%。平时成绩考核内容不得少于3项。
    (三)平时成绩的评分标准需在期末考试前报教务处备案,考后上报视为无效,教务处只认定卷面成绩。
    (四)平时成绩的评定要有科学的标准,要根据课程的性质及教学进度安排作业、平时测验和阶段性小论文,各部分在平时成绩中所占的分值比例要有明确的标准,并以此作为给分的依据。
    (五)同一门课程,多名教师上平行课,要研究制定统一的平时成绩给分标准,以利于考核评价的公平、公正。
    (六)无区分性、无标准的平时成绩视为无效,教务处只认定卷面成绩。
    (七)实行全过程考核的课程,各项考核内容所占比例由授课教师设计,开课单位审核其科学性、合理性后报教务处备案。
    七、缓考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在该门课程期末考试前办理缓考手续,并参加下学期期初的缓考考试:
    1.因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的;
    2.因事已被准假离校不能按时参加期末考试的;
    3.因考试时间冲突,不能参加正常期末考试的;
    4.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正常完成期末考试的。
    八、补考
    考核方式为考试的必修课,综合成绩60分以下的学生,可以参加补考,必修课程补考只在该课程考核的下个学期开学前第一周安排一次,与缓考考试一并组织。补考合格者,取得相应的学分。所有课程不再安排毕业大补考。
    以下情形,不安排相应课程补考:
    1. 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
    2. 考核方式不为考试的必修课程不合格者;
    3. 学生因累计缺课达到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而取消考试资格者;
    4. 缺交平时作业三分之一及以上者,而取消考试资格者;
    5. 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者;
    6. 无故不参加考核,缺考者;
    7. 实验实训课程、实习及毕业论文等实践类课程不合格者。
    九、重修
    必修课参加正常考试、缓考、补考综合成绩60分以下的学生需进行重修,第八条1-7款中不安排补考的课程学生需进行重修。学生重修课程不及格,不允许参加该课程的补考,必须继续重修。重修方式:
    (一)跟班重修。重修学生在开学后两个教学周内进行选课,在与其它课程上课时间不冲突的情况下,参加该门课程教学班进行重修;
    (二)单开班重修。同一课程跟班重修的人数在30人以上的,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学生单开班重修;
    (三)自学重修。因上课时间冲突等原因不能选择跟班重修,可以通过自学形式完成重修。重修学生考试随期末考试同时进行,跟班重修和单开班重修可计入平时成绩,自学重修考试学生不计平时成绩,总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参加重修的学生,应在开学后两个教学周内办理重修手续。
    十、免修
    课程免修有两种情况:
    (一)免修不免试:
    学生参加学科竞赛成绩突出者,可以申请免修相关课程,但需参加免修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需要重修该门课程。 
    (二)免修免试:
    通过大学外语四级考试的,可以免修免考大学外语课程。
    原则上思想教育类课程、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军事训练和公共体育课程不得免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令《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退役士兵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
    十一、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考点、考场和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考场周围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不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或在考场内与监考教师发生争执的;
    7.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8.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9.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在桌面、身体、文具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的;
    6.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的;
    8.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9.交换试卷、答卷或草稿纸的;
    10.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11.利用去洗手间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或带有与考试有关的材料的;
    12.在教师阅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经调查核实,视情节依据以上条款处理;
    13.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教师提分加分的,视为考试后作弊,以作弊论处;
    14.其他作弊行为。
    (三)违纪者取消当次考试资格,成绩按零分计,并根据违纪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四)作弊者取消当次考试资格,成绩按零分计,并根据作弊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纪律处分,作弊事实记入学生档案,取消该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开除学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在校期间二次以上(含二次)考试作弊的;
    3.组织团伙作弊的;
    4.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5.辱骂、殴打监考人员,造成严重影响的。
    上述违纪事实按程序填写《违纪学生处罚单》,作为学生考试违纪的事实依据。
    (六)对作弊学生其他处罚
    1.学生党团员有作弊行为的,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建议党、团组织部门予以党、团籍处分;
    2.学生干部有作弊行为的,经教务处认定后转学生处,由学生处作出相关处理。
    (七)对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出现的考试违纪行为,依据《牡丹江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办法》认定处理。
    十二、考试违纪、作弊处分程序
    (一)考试中违纪和作弊应以监考教师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教师应立即收回试卷,在试卷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监考教师应将当事人的姓名、学号、违纪或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纪录》中如实纪录并签名,并要求考生当场签字确认。确认后令该考生离开考场,“违纪”或“作弊”考生试卷按顺序号装订,考场记录单和证物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交教务处。
    (二)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教师说明情况,由监考教师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也应在《考场记录》上签名。
    (三)教师在阅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并连同证物交教务处。教师在阅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并连同证物交教务处。
    (四)违纪、作弊考生情况一经查实,教务处立即做出处理,立即公布。
    (五)一般的违规处理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处长签字后报主管校长审批,严重的违规处理(开除学籍以上),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审议,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六)处分决定要形成文件,加盖学校公章,予以通报,并在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组织部、团委等部门存档。通报后,党、学、团组织迅速作出相应处理。
    十三、阅卷和成绩录入
    (一)课程考试结束后,各二级学院要及时组织教师批阅试卷,阅卷工作要集中在阅卷室进行。
    (二)阅卷应坚持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杜绝人情分、同情分。在阅卷期间,所有阅卷教师一律不得在阅卷室吸烟、会客,严禁学生到阅卷室找人或办理其他事情。
    (三)必须采用流水阅卷方式,同时做好复查工作。
    (四)阅卷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对考试成绩进行分析,同时对本次考试是否达到目的和要求,考试中反映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项目进行说明。
    (五)任课教师应在学校规定时限内登录教务网录入考试成绩,经审核无误后提交。打印成绩单一式两份,成绩单经任课教师、系主任和教学院长签字后,由开课学院负责在考试全部结束后三天内汇总成绩单,统一报教务处和学生所在学院存档。
    (六)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网上成绩录入规范进行录入。成绩提交后,如发现错误,任课教师需要填写《牡丹江师范学院成绩查询更正审批单》,经开课单位教学院长审核签字、教务处主管处长批准后,送考务中心备案,方可修改。
    十四、成绩复查和更正
    (一)学生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应在下学期开学第一教学周内填写《牡丹江师范学院成绩查询更正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一式两份,向开课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开课学院教学院长批准后,送交教务处审批。
    (二)开课学院负责组织进行试卷的查阅工作,负责查阅的教师应在《审批单》上写清查阅结果,如成绩需要更正,应经开课学院领导审核会同教务处完成成绩的更正工作。
    (三)开课单位将查询结果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由学生所在学院及时告之学生本人,并移交1份《审批单》给学生所在学院,另一份交由教务处存档。
    十五、其他
    (一)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教务处。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2月6日发布的原《牡丹江师范学院本科课程考核规定》同时废止。

 


                                                            牡丹江师范学院
                                                            201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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