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高等教育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全面实施牡丹江师范学院“人才强校工程”,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科研及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优化职工的学历、学位结构,保证所培养的人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学校的发展建设,同时规范研究生培养工作程序,保证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人才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选派原则
(一)坚持计划统筹原则。保证重点、统筹规划、按需选派。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应遵循“鼓励报考、计划安排和学用一致”的原则。根据学校专业建设、学科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及人员的学历结构情况等,有计划、分批次地合理安排。
(二)坚持择优选派原则。选派思想素质好、师德表现优良、专业水平较高、科研能力强、爱岗敬业且身体健康的人员。
(三)坚持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原则。攻读研究生的职工,其攻读专业必须是院(系、部)专业教学发展所需要的专业,原则上应与现从事教学专业相同或相近,学成后应承担相应专业的教学与科研工作。
(四)坚持“协议培养、违约赔偿”的原则。在职攻读研究生的职工,须与学校签订定向培养协议,违反协议规定的违约方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培养形式
定向培养研究生(硕士、博士)和非定向培养研究生(硕士、博士)。
本规定所指“定向培养研究生”是指攻读期间不转户口、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的攻读方式。
本规定所指“非定向培养研究生”是指攻读期间将档案、人事、户口、工资关系转到录取学校,毕业时就业去向应采取“双向选择”的攻读方式。
三、选派类型
(一)教师岗位人员
凡申请报考研究生的教师,必须是在不影响校内正常教学前提下,由所在单位提前提出选派计划,由主管部门按计划统筹安排。教师岗位人员报考研究生包括以下类型:定向培养研究生(硕士、博士)和非定向培养研究生(硕士、博士)
1.报考研究生人员须符合国家、招生院校有关报考研究生的政治、业务、身体和年龄等基本条件。
2.取得学士学位后并在校内工作满一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须符合学校的专业建设、学科队伍建设及全局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报考硕士研究生。取得硕士学位后并在校内工作满两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须符合学校的专业建设、学科队伍建设及全局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报考博士研究生。教师访学结束后,需在校工作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报考博士研究生。
同时,各单位应根据学校专业建设需要,选派教学能力强、教学效果好,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含合格)人员,教学质量评价不合格人员不能选派。
(二)非教师岗位人员
凡申请报考研究生的非教师岗位人员,必须是在不影响校内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由所在单位提前提出选派计划,由主管部门按人事管理权限按计划统筹安排。所在单位不得因选派人员报考研究生提出人员补充计划。处科级干部严格执行《黑龙江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非组织选派,干部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应当免去现职,待学习结束后,根据工作需要重新安排。非教师岗位人员报考研究生包括以下类型:
定向培养研究生(硕士、博士)和非定向培养研究生(硕士、博士)
1.报考研究生人员须符合国家、招生院校有关报考研究生的政治、业务、身体和年龄等基本条件。
2.取得学士学位后并在校内工作满一年,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须符合学校的专业建设、学科队伍建设及全局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报考硕士研究生。取得硕士学位后并在校内工作满两年,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须符合学校的专业建设、学科队伍建设及全局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报考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按其学习时间在校出勤情况减发校内津贴。
四、申报、审批程序
(一)各单位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攻读研究生(定向、非定向)培养计划报人事处。各单位要根据专业、学科建设需要,在保证正常工作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妥善安排报考人选。各单位在外培训学习人员比例不得超过本单位教职工总数的15%。人事处根据学校规划制定学校下一年度定向培养研究生(硕士、博士)计划,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于每年9月向各单位下达。
(二)在计划数内(各单位要确定报考人员,明确到人),由申请人在报考前两周内填写《牡丹江师范学院职工定向培养研究生(硕士、博士)审批表》。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受理申请后,由单位负责人根据本单位人才培养和工作任务情况签署报考意见,报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五、组织管理
报考研究生,必须按正常审批程序办理。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未列入学校定向培养研究生(硕士、博士)计划内人员不得报考。对未经学校批准私自报考或报考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批评,纳入年度考核和师德评价,学校不批准就读。
(一)非定向培养研究生(硕士、博士)
参加非定向考试人员,经学校研究同意,方可办理辞职离校手续;在录取过程中非本人意愿录取为非定向的,须本人提交书面相关佐证材料,经学校研究同意,方可办理辞职离校手续。
(二)定向培养研究生(硕士、博士)
1.我校职工考取定向培养研究生,须在收到入学通知书后一周内与学校签订《牡丹江师范学院职工定向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协议书》。
2.在职攻读研究生人员在学习期间,须严格履行协议,需服从所在单位的工作安排,需经常与所在单位联系,汇报学习情况。一般不得调整学习专业、时间及形式,如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须报学校批准。
3.在职攻读研究生人员答辩完成后,应在两周内到所在单位报到,并到人事处办理备案手续。学历、学位证书及学籍档案经人事处审核属实后,办理相关手续。如未按时到所在单位报到,按旷工处理。
4.学习期间需要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硕士研究生至少在一般核心刊物上发表属名为牡丹江师范学院的论文一篇,博士研究生至少在重要核心期刊发表属名为牡丹江师范学院的论文一篇。
5.肄业研究生,五年之内不得再次提出报考申请。
六、资助办法及相关待遇
(一)考取定向培养研究生(硕士、博士)并与学校签订《牡丹江师范学院职工定向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协议书》后,学校给予资助录取学校规定的部分学费,该费用属于培训费性质。资助额度如下:博士研究生学校资助学费总额不超过叁万元(含叁万元),其余由个人承担,由学校资助的部分先由个人垫付,待毕业返校工作后予以核销;硕士研究生学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二)在职攻读研究生期间,基础津贴和岗位津贴的发放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在职攻读研究生脱产学习期间,培训费(包括统发工资)以借款形式支付。
(四)相关说明
1.除以上规定的由学校资助的学费外,其它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等)由学习者个人自理。
2.在职攻读研究生期间符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3.学习结束后,学籍档案材料由培养学校转至我校人事处,不允许个人携带转递。
七、服务年限及违约责任
(一)服务年限
在职攻读研究生人员完成学业后须及时回校工作,完成约定的服务期限。硕士、博士须回校工作5年。服务期自在职攻读研究生人员获得博士(硕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之日起计算。其毕业回校后离岗参加国内、外学习研修和博士后进站等,其脱产时间不计入本人的服务期年限。博士在服务期内晋升了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自动延长一个服务期。
(二)违约类别及责任
1.攻读研究生人员学习期间、完成学业后未按时回校工作或回校后未完成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须经学校同意方可申请自费出国、调离或辞职。学校不同意的,应按照签订的协议继续在校工作。未履行协议,应按照如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攻读硕士研究生违约金=1万元/年×(约定服务年限–回校已服务年限);攻读博士研究生违约金=5万元/年×(5年–已服务年限)+(安家费+住房补贴+科研启动经费+为其资助的博士学费)万元/5年×(5年–已服务年限)+研究生在读期间和服务期内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包括统发工资)万元。
2.攻读研究生人员违约时,违约责任以签订的《牡丹江师范学院职工定向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协议书》为准。
3.未经学校同意,擅自报考非定向培养研究生,离校时须交纳占编费:报考硕士人员离校时须交纳占编费贰万元,报考博士人员离校时须交纳占编费伍万元。
4.违约离校者,如有占用学校资源的,应立即将占有的资源退还学校。项目负责人调离前应完成所主持的各级各类项目,如果不能完成项目,应在调离前退回学校给予的项目经费、配套经费和对该项目的奖励经费。
5.在职攻读研究生人员在学习期间或学习完成后违约需办理离校手续时,如在学校已分配临时住房,应将住房退还学校。收回上述资源以及住房产生的全部费用由违约人承担。
6.学校拟同意调离或辞职的,在学校研究完相关事宜,申请人缴纳完违约金及办理完离校一切手续后,方可调转档案关系。
八、博士待遇
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如期回校工作,按照毕业当年,学校博士待遇规定执行。
九、附则
(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6年发布的《牡丹江师范学院关于在职职工攻读研究生、培训学习的规定》中关于在职职工攻读研究生的相关规定废止。
(二)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学校研究决定。
(三)本规定解释权由牡丹江师范学院人事处负责。
牡丹江师范学院
2020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