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人才强校战略,适应人才市场变化,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提高办学效益,建设一支高水平的师资队伍,促进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再上新台阶,加快学校发展进程,特制定本规定。
一、博士岗位
(一)拔尖博士(A类岗位)
1.薪酬待遇
(1)实行协议工资:每年30万元,按月发放,资助期5年;
(2)一次性安家费:10万元(税后);
(3)一次性住房补贴:30万元(税后);
(4)科研条件建设费:自然科学2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10万元;
(5)业绩津贴:1万元/年;
(6)学位津贴:1万元/年。
2.聘期内完成以下任务:
(1)学术论文(限第一作者):(自然科学)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中科院分区二区以上论文3篇以上,其中一区至少1篇;(人文社会科学)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B类以上论文3篇以上,其中A类至少1篇;
(2)科研项目: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项目要求结题;
(3)获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排名第一名)或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排名第一名)。若未获得相应奖励,可以用2篇B类及以上论文代替。
(二)优秀博士(B类岗位)
1.薪酬待遇
(1)实行协议工资:每年20万元,按月发放,资助期5年;
(2)一次性安家费:10万元(税后);
(3)一次性住房补贴:20万元(税后);
(4)科研条件建设费:自然科学1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5万元;
(5)业绩津贴:1万元/年;
(6)学位津贴:1万元/年。
2.聘期内完成以下任务:
(1)学术论文(限第一作者):(自然科学)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中科院分区二区以上论文2篇以上,其中一区1篇;(人文社会科学)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B类以上论文2篇以上,其中A类1篇;
(2)科研项目: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项目要求结题;
(3)获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排名第一名),或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排名前两名)。若未获得相应奖励,可以用1篇B类及以上论文代替。
(三)博士(C类岗位)
1.薪酬待遇
(1)实行协议工资:每年15万元,按月发放,资助期5年;
(2)一次性安家费:5万元(税后);
(3)一次性住房补贴:20万元(税后);
(4)科研条件建设费:5万元;
(5)业绩津贴:1万元/年;
(6)学位津贴:1万元/年。
2.聘期内完成以下任务:
(1)学术论文(限第一作者):(自然科学)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中科院分区三区以上论文2篇以上,其中二区1篇;(人文社会科学)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C类以上论文2篇以上,其中B类1篇;
(2)科研项目(所有排名均含主持人):参加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排名前两名),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
(3)获奖: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排名前二名),或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奖励1项(排名前三名)。若未获得相应奖励,可以用1篇C类及以上论文代替。
(四)博士(D类岗位)
1.薪酬待遇
(1)一次性安家费:5万元(税后);
(2)一次性住房补贴:20万元(税后);
(3)科研条件建设费:5万元;
(4)业绩津贴:1万元/年;
(5)学位津贴:1万元/年。
2.聘期内完成以下任务中的3项,其中1、2为必备项。
(1)学术论文(限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被SCI、SSCI、EI、CSSCI四种重要论文索引1篇,或有1篇在校重要核心期刊目录上A类或B类发表。
(2)科研项目(所有排名均含主持人):参加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排名前三名),或参加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排名前二名)。
(3)科研获奖:获省(部)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社会科学奖(排名前三名),或厅(局)级一等奖1项(排名第一名)。
(4)教学获奖:在教学改革中做出显著成绩,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名前五名),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排名前三名),或2次获得学校的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名前二名);
(5)发明专利: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要求为第一发明人,专利内容与所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
3.取得下列业绩之一,即视为考核合格(均为第一完成人)。
(1)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3)国家级或省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4)“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或省级人选(5)国家级或省级模范、优秀教师获得者(6)龙江学者特聘教授(含青年特聘教授)
(7)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8)被聘为博士研究生导师(包括其他高校)并已招收博士研究生的人员(9)省有突出贡献专家(10)国家级精品课程负责人(11)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
(12)科技部中青年领军人才(13)教育部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14)国家特色专业带头人(15)国家综合改革试点专业带头人(16)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任(17)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18)省自然基金(社科)重点项目1项(19)省级科技创新团队项目1项
二、其它规定
(一)A、B、C、D四类博士的学术成果以相关部门认定为准。学术成果第一单位须为牡丹江师范学院。
(二)聘期满继续在学校工作的博士人员,继续享受博士学位指数津贴(按10个月发放)。也可申请A、B、C类相应博士岗位,与学校签订协议,按照相应岗位享受协议工资。
(三)各类岗博士平均每学年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任务。
(四)以5年服务期为考核周期进行考核。考核分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中期考核在服务期满3年的最后1个月进行考核。期满考核在服务期满5年的最后1个月进行考核。中期考核完成总体考核任务的50%视为合格。具体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五)各类岗位博士在服务期内晋升了高级职称,自动延长一个服务期。
(六)各类岗位博士发表的论文,需经由校学术委员会按照学科方向指定具体的期刊,并在协议中注明。
(七)已享受过一次性安家费和住房补贴的博士不再重复享受一次性安家费和住房补贴。
(八)学校报销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的学费,报销学费总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
(九)具有博士学历、学位且达到副高职任职年限的人员,学校给予校内津贴副高职待遇(省统发工资除外)。
(十)配偶或子女问题
1.博士配偶安置条件
博士配偶年龄不超过40周岁,具有普通统招全日制高等教育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并符合人事代理要求的,实行人事代理;其他情况的,在校内安排劳动合同工(雇员)工作。
2.学校在相应学区,协助解决子女入学(小学、初中)问题。
(十一)服务年限及违约责任按照其与学校签订协议执行。
(十二)博士服务期限未满提出离校申请的方式为辞职,学校不受理其他离校方式。我校辞职的博士学校不再接收。
(十三)本规定于2019年1月1日起试行。
(十四)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牡丹江师范学院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