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单身公寓管理,提高周转效力,为青年教师及引进人才提供短期居住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单身公寓是指由学校提供给特定人员短期居住的公有房屋。
第三条 教师公寓的使用采用审核、审批与管理分开的原则,审核部门为二级单位、审批部门为人事处、管理部门为学生部(处)。
第四条 人员范围、使用期限、居住费用和宿舍标准:
1.人员范围:学校正式职工且家居在牡丹江市城区以外(牡丹江市四城区及江南新区)的单身教职工,在学校已享受分房的职工,不允许在单身宿舍住宿。
2.使用期限:单身公寓的最长入住期限为3年,博士作为过渡公寓期限为1年。
3.居住费用:满足条件人员免费入住。
4.宿舍标准:宿舍地点为学校学生公寓单独划分一部分区域。博士研究生为单人间;硕士研究生及以下人员为3人间。
第二章 公寓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人登录学校人事处外网下载《牡丹江师范学院单身职工住宿审批表》,按审批表要求填写相应信息,按二级单位、人事处逐级审批。
第六条 公寓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到学生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签订用房协议,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入住手续。
第七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在教职工单身公寓使用过程中的行为负连带责任。
第三章 公寓的审批
第八条 人事处为单身职工入住公寓归口审批部门。
第九条 为了保证公寓周转,公寓居住时间一般不得延长。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公寓居住期的,审批部门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方可批准。
第四章 公寓的管理
第十条 学生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是教职工单身公寓的管理部门,依据审批部门的意见安排公寓房间。
第十一条 公寓管理部门负责公寓的入住退房管理、维护维修管理、设施管理等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教职工单身公寓只能由审批部门批准的申请人按批准的使用期限使用。延期使用人应服从公寓管理部门对公寓房间的合理调配。
第十三条 公寓管理部门按学校规定的标准对公寓的设施进行管理。凡因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使用人赔偿或维修。
第十四条 使用人在入住和退房时,应与公寓管理人员共同查验房间设施,并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违规及处理:
1. 申请人不得将公寓出租出借,违者清退出公寓。
2. 申请后长期闲置住房(未说明原因房屋空置满一个月)的人员应主动退房,否则公寓管理部门有权收回房屋。
3. 单身教工若被发现隐瞒婚姻状况,则婚后入住期间按每天20元收取居住费用,并清退出公寓,个人非诚信事宜告知所在部门或单位。
4. 公寓内禁止饲养任何宠物,违者清退出公寓。
5. 申请人的任何违规行为将记入学校对二级单位或个人的考核体系,并与所在单位绩效核算挂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自发文之日起已经不满足入住标准人员需立即退出用房,没有过渡期。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人事处、学生处(部)负责解释。
牡丹江师范学院
201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