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博士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示范带头作用,鼓励高层次人才为学校发展多做贡献,不断提高学校教学科研成果质量,加快学科建设步伐,学校设置博士学位津贴,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第二章 考核周期
第二条 博士学位津贴考核以博士五年服务期为考核周期进行考核。考核分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中期考核在服务期满三年的最后一个月进行考核。期满考核在服务期满五年的最后一个月进行考核。中期考核完成总体考核任务的50%视为合格,以中期考核敦促博士完成全部考核。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三条 考核博士的敬业精神及科研工作的进展情况。科研工作进展情况包括研究计划的实施、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研究中存在问题及难题、下一阶段研究计划和目标等。
对享受博士研究生学位津贴人员,除按照岗位职责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科研等工作外,还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完成以下任务中的3项,其中1、2为必备项
1.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被SCI、SSCI、EI、CSSCI四种重要论文索引1篇,或有1篇在校重要核心期刊目录上A类或B类发表。
2.参加省(部)级教改或科研项目1项(前三名)。
3.获省(部)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或社会科学奖,或厅(局)级一等奖1项(以上作者名次为前三名)。
4.在教学改革中做出显著成绩,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作者名次为前五名),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作者名次为前三名),或2次获得学校的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作者名次为前二名)。
5.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要求为第一发明人,专利内容与所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
以上成果以相关部门认定为准。
二、取得下列业绩之一,即视为考核合格(均为第一完成人)
1.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
3.国家级或省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4.“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或省级人选。
5.国家级或省级模范、优秀教师获得者。
6.龙江学者特聘教授(含青年特聘教授)。
7.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
8.被聘为博士研究生导师(包括其他高校)并已招收博士研究生的人员。
9.省有突出贡献专家。
10.国家级精品课程负责人。
11.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
12.科技部中青年领军人才。
13.教育部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
14.国家特色专业带头人。
15.国家综合改革试点专业带头人。
16.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任。
17.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
18.省自然基金(社科)重点项目1项。
19.省级科技创新团队项目1项。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四条 博士学位人员在中期考核和期末考核期的最后一个月的1日(如放假顺延至周一工作日)如实填写《牡丹江师范学院博士学位津贴考核表》并交由所在学院(部处)进行考核,所在学院(部处)考核通过后,呈交教务处、科研处复审,人事处汇总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章 津贴发放
第五条 具有研究生学历并获博士学位人员服务期内享受博士学位津贴贰万元/年,博士津贴分为指数津贴和业绩津贴。博士指数津贴壹万元/年,不纳入考核,按月正常发放。业绩津贴壹万元,按照完成业绩发放,分为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完成考核业绩三项中的一项,发放考核津贴的三分之一,完成两项发放考核津贴的三分之二,以此类推。
第六条 如发现被考核人员违反学术道德,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其考核结果直接视为不合格,停发博士学位津贴,并追回所发全部博士学位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牡丹江师范学院
201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