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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公开
2021-10-29 11:03  

目录

财务处职责范围和岗位职责....................................................................................... 1

会计核算科职责范围和岗位职责............................................................................... 3

预算管理科职责范围和岗位职责............................................................................... 6

收费管理科职责范围和岗位职责............................................................................... 7

后勤财务科职责范围和岗位职责............................................................................... 9

卡务中心职责范围和岗位职责................................................................................. 12

内部稽核科职责范围和岗位职责............................................................................. 14

牡丹江师范学院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 15

牡丹江师范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25

牡丹江师范学院票据管理办法................................................................................. 37

牡丹江师范学院收入与收费管理办法..................................................................... 41

牡丹江师范学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51

牡丹江师范学院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办法................................................................. 65

牡丹江师范学院 预算编制工作管理办法............................................................... 71

牡丹江师范学院预算执行工作管理试行办法......................................................... 82

牡丹江师范学院决算工作管理办法......................................................................... 88

牡丹江师范学院 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工作管理办法............................................... 94

牡丹江师范学院经费审批办法............................................................................... 104

牡丹江师范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111

牡丹江师范学院公务卡管理与使用办法............................................................... 121

牡丹江师范学院“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125

牡丹江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130

牡丹江师范学院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139

牡丹江师范学院 市内公务出行管理规定(暂行)............................................. 154

牡丹江师范学院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156

牡丹江师范学院往来款项管理办法....................................................................... 162

牡丹江师范学院会计核算管理办法....................................................................... 164

牡丹江师范学院银行管理制度............................................................................... 168

牡丹江师范学院现金管理暂行规定....................................................................... 172

牡丹江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176

牡丹江师范学院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182

牡丹江师范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84

中共牡丹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186

牡丹江师范学院 学历教育留学生培养经费分配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189

牡丹江师范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192

牡丹江师范学院校园卡管理办法........................................................................... 197

牡丹江师范学院食堂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200

牡丹江师范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203

牡丹江师范学院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206

牡丹江师范学院会计电算化实施细则................................................................... 209

牡丹江师范学院财务系统信息管理办法............................................................... 213

 

 


财务处职责范围和岗位职责

财务处职责范围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黑龙江省会计管理条例》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制定学校内部有关财务管理文件,并负责宣传、解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

2.根据国家现行会计制度及学校有关规定,依法办理财务收支、会计核算业务,实行会计监督。

3.全面规范各项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

4.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制定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编制年度预算和决算。

5.负责学校各类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制定开源节流、增收节支措施,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6.负责学校会计队伍建设,组织会计人员业务学习、业务培训、业务考核。

7.配合资产处管理学校资产,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8.根据税法规定负责全校职工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9.完成校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务处处长岗位职责

财务处处长在学校党委和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全校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主持财务处收支和财务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会计法规、财政法规、财务制度。

2.定期研究、布置、检查、总结学校财务工作。组织编写学校年度财务决算预算,并定期向主管校长汇报财务管理及预算执行情况,负责编制年度财务报告。

3.负责组织学校各项会计制度、财务管理文件的制定,并监督执行。

4.负责对学校财务机构的设置,对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提出方案,制定岗位责任制。

5.负责组织会计人员业务培训和业务考核,支持会计人员行使职权。

6.参与审查学校基本建设、大修工程、设备购置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开支。参与拟定学校各种经济合同、协议及其他经济文件。

7.以财务处名义发送的公函和转发上级有关文件。

8.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务处副处长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并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财经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监督制度执行情况,抵制违反财经纪律和制度的行为。

2.协助处长监督、检查分管科室工作,不断提高分管科室工作质量。

3.完成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会计核算科职责范围和岗位职责

一、财务处会计核算科职责范围

1.负责会计业务管理,根据规章制度,制定会计核算业务规范。

2.负责会计电算化管理,及时记账、结账,备份及维护。

3.负责账务系统的会计科目设置,帐务系统的预算指标项目设置及分配,根据部门预算,编制预算支付管理控制项目,监督项目清理。

4.负责会计核算工作。对教育事业经费、各类科研经费、往来款项、各种渠道拨款、工会、组织部、教育发展基金会、基建等项经费的审核、制单及支付等业务。

5.负责学校债权债务管理,及时催收、清理各种债权债务。

6.做好各类收入的上缴和分配工作。

7.负责学校劳务报酬的发放工作。

8.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票据。

9.负责学校银行账户的管理。

10.负责现金、银行业务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

11.负责会计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12.负责相关税款的纳税申报工作及缴交工作。

13.负责国库资金的支付工作。

14.负责协助处长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

15.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财务处会计核算科岗位职责

()科长岗位职责

1组织调配员工落实本科岗位责任,监督检查服务公约及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考核员工工作完成质量,及时报告科内工作。

2.依据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要求,制定审核记账、复核、出纳等岗位的工作规范;抓好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处理业务的合法性、准确性和优质服务性。

3.提供各类资金的使用、结存情况,协助处领导搞好资金的调度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4.核查审核记账岗位帐务处理的准确性,通过复核方式审查审核记账岗位所完成的帐务处理情现,及时更正处理不适当的帐务。

5.对于审核记账岗位把握不准的帐务,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报处领导研究决定。

6.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出纳岗位的现金及银行帐目的情况,防止帐目不清或串户出错。

7.倡导窗口服务意识,督促员工为全院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8.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审核记帐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并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规以及我校制定的财务制度.规定和实施细则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绝不以权谋私。

2.对原始凭证的正确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查,对不符合财务法规的原始凭证给予解释,指出不符合之处。不予受理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3.熟悉各会计科目的支出内容,熟练使用计算机财务管理系统,记帐凭证要做到科目运用正确,金额无误,附件齐全,摘要简明完整,科目编码准确规范。

4.月末核对暂付款明细帐余额,及时催报、清理往来款项。

5.配合预算管理人员控制经费使用,防止指标超支或项目不符。

6.遵守财经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情服务,坚守岗位,礼貌待人,语言文明,用语规范,工作不拖拉,不推诿。

(三)复核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制度、政策、法规以及我校制定的财务制度、规定和实施细则,以法规为依据审查每项帐务。

2.审查帐目的合法性,记帐凭单摘要的真实性和一致性,原始凭证的完整程度,会计科目编码的正确性,记帐凭单的其它内容。复核无误后加盖复核人名章。

()现金出纳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办法,根据审核人员签章的记帐凭证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现金收付时,要在凭证空白处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戳记和本人名章,收付现金。

2.及时送缴多余现金到银行,保持现金库存量不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不得白条抵库,如遇特殊情况超过规定限额时,应及时报告领导。

3.结帐后应将所有现金及各种印章存入保险柜内,并关好金库各道门锁,保证金库安全

4.现金收付如发生差错,应及时将情况如实向领导汇报,并要立即认真查找原因。长款应及时入账,短款的处理根据规定及领导的决定办理。

5.有事离岗须由别人接管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银行出纳岗位职贵

1.根据审核后原始票据办理银行结算业务,熟悉银行各种结算方式,并正确填制银行各种结算单据。

2.签发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时,要做到字迹清晰,准确无误。必须填写日期、收款单位、金额用途及密码,不得错盖漏盖印鉴。

3.各类银行结算票据必须按编号顺序使用,不得散失。平时开出的支票,应尽量避免跨月支取。

4.出纳人员收到银行转入的各项收入、支出等结算款项,均应开给对方收据,并加盖本人印章。送往银行的各项票据要逐项登记并同银行人员办理接交手续。

5.各种银行票据必须妥善保管,结帐后存入保险柜内。

6.于每月结帐后将支票使用情况作出报表以核对。

7.根据银行收付款凭证及时正确的逐笔详细登记银行日记帐,做到字迹清晰,数字正确。摘要应写明对方单位、注明支票号码等内容。

8.银行日记账必须随时与银行对帐单深逐笔认真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查找更正。必须每月十日前清理完毕隔月以前的未达帐项,把上月帐目勾平,并作出银行余额调节表。把未出款项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尽量减少未达帐目,共同清理未达帐目。

9.随时掌握银行存款各项资金的变动与存量,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10.每日从银行返回的结算单据,必须按记帐凭单顺序号准确无误并完整地附入记帐凭单,不得遗漏。

 

 

 


预算管理科职责范围和岗位职责

一、财务处预算科职责范围

1.负责预算管理。编制学校年度校内、校外财务收支预算草案,下达经费预算指标。

2.负责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组织项目申报,做好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3.负责国库资金计划用款额度的申请工作。

4.负责预算执行管理。检查、分析预算执行进度及经费使用情况,及时反映学校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情况,提出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针对预算执行情况安排资金。

5.负责协助处长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质量。

6.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预算科岗位职责

(一)预算科科长岗位职责

1.组织调配员工落实本科岗位责任,监督检查服务公约及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考核员工工作完成质量,及时报告科内工作。

2.依据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要求,组织编制财务预算,提高预算工作质量。

3.监督和控制预算的日常支出和执行情况,根据实际预算执行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

4.倡导窗口服务意识,督促员工为全院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5.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他业务。

(二)预算科科员岗位职责

1.协助科长制定预算计划,并按照预算规划和预算方案完成工作。

2.协助科长对各责任部门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价。

3.其他需要完成的工作。

 


收费管理科职责范围和岗位职责

一、财务处收费管理科职责范围

1.负责学校收费政策管理,起草学校有关收费管理的文件,按照收费政策,审查、申报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做好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2.负责学校收费票据管理、发放、收缴和核销等工作。

3.负责学生学费住宿费的缓交、调整手续,及时处理休复转退学生的收费数据调整工作。

4.负责学生学费收缴系统的管理与维护。

5.负责学生生源地贷款的收取管理工作。

6.负责学校各项收入管理,管理各项收入依据,及时提出应缴税金,同会计科核对收入账目。

7.负责相关税金保险的填报缴纳工作。

8.其他处领导交办的工作。

.财务处收费管理科岗位职责

()收费管理科科长岗位职责

1.组织调配员工落实本科岗位责任,监督检查服务公约及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考核员工工作完成质量,及时报告科内工作。

2.依据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成贷款工作,建立健全学生贷款的管理工作。

3.根据国家收费的政策和规定,及时确定学校的各项收费准,组织和监督收费工作的完成情况,及时提供各项费用的完成数据。

4.监督审查收费票据使用的合法性,对临时的收费业务提出处埋意见或建议,对不合理的收费坚决抵制。

5.及时催缴税金保险工作完成。

6.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学费管理岗位职责

1.根据收费标准,及时准确的收取.登记和缴存学费收人。

2.根据票据管理制度,合理、合法使用各种票据,及时核销使用过的票据,提供有关收费的各项数据。

3.收费系统的管理:负责新.老学生人数的增减:学费标准的下达:学费欠费名单的打印,并负责收赞官理系统的维护和升级工佑

4.其他需要完成的工作。

 

 

 

 

 

 

 

 

 

 


后勤财务科职责范围和岗位职责

一、后勤财务科职责范围

1.负责食堂的会计核算工作,并对其经济活动实施会计监督。

2.配合后勤管理与服务处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及时分析、总结后勤管理与服务处的财务收支状况。

3.加强各账户及资金管理,定期核对存款余额和往来款项,对超过规定期限的暂付款要及时进行催还。每月及时编制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资金安全。

4.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票据。

5.负责会计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6.负责协助处长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质量。

7.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后勤财务科岗位职责

()科长岗位职责

1组织调配员工落实本科岗位责任,监督检查服务公约及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考核员工工作完成质量,及时报告科内工作。

2.依据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要求,制定审核、出纳、复核等岗位的工作规范;抓好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处理业务的合法性、准确性和优质服务性。

3.提供各类资金的使用、结存情况,协助处领导搞好资金的调度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4.核查审核记账岗位帐务处理的准确性,通过复核方式审查审核记账岗位所完成的帐务处理情现,及时更正处理不适当的帐务。

5.对于审核记账岗位把握不准的帐务,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报处领导研究决定。

6.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出纳岗位的现金及银行帐目的情况,防止帐目不清或串户出错。

7.倡导窗口服务意识,督促员工为全院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8.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审核记帐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并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规以及我校制定的财务制度.规定和实施细则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绝不以权谋私。

2.对原始凭证的正确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查,对不符合财务法规的原始凭证给予解释,指出不符合之处。不予受理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3.熟悉各会计科目的支出内容,熟练使用计算机财务管理系统,记帐凭证要做到科目运用正确,金额无误,附件齐全,摘要简明完整,科目编码准确规范。

4.月末核对暂付款明细帐余额,及时催报、清理往来款项。

5.遵守财经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情服务,坚守岗位,礼貌待人,语言文明,用语规范,工作不拖拉,不推诿。

()现金出纳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办法,根据审核人员签章的记帐凭证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现金收付时,要在凭证空白处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戳记和本人名章,收付现金。

2.及时送缴多余现金到银行,保持现金库存量不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不得白条抵库,如遇特殊情况超过规定限额时,应及时报告领导。

3.结帐后应将所有现金及各种印章存入保险柜内,并关好金库各道门锁,保证金库安全。

4.现金收付如发生差错,应及时将情况如实向领导汇报,并要立即认真查找原因。长款应及时入账,短款的处理根据规定及领导的决定办理。

5.有事离岗须由别人接管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银行出纳岗位职贵

1.根据审核后原始票据办理银行结算业务,熟悉银行各种结算方式,并正确填制银行各种结算单据。

2.签发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时,要做到字迹清晰,准确无误。必须填写日期、收款单位、金额用途及密码,不得错盖漏盖印鉴。

3.各类银行结算票据必须按编号顺序使用,不得散失。平时开出的支票,应尽量避免跨月支取。

4.出纳人员收到银行转入的各项收入、支出等结算款项,均应开给对方收据,并加盖本人印章。送往银行的各项票据要逐项登记并同银行人员办理接交手续。

5.各种银行票据必须妥善保管,结帐后存入保险柜内。

6.于每月结帐后将支票使用情况作出报表以核对。

7.根据银行收付款凭证及时、正确,逐笔详细登记银行日记帐,做到字迹清晰,数字正确。摘要应写明对方单位、注明支票号码等内容。

8.银行日记账必须随时与银行对帐单深逐笔认真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查找更正。必须每月十日前清理完毕隔月以前的未达帐项,把上月帐目勾平,并作出银行余额调节表。把未出款项及时通知审核人员,尽量减少未达帐目,记帐人员与审核人员配合共同清理未达帐目。

9.随时掌握银行存款各项资金的变动与存量,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10.每日从银行返回的结算单据,必须按记帐凭单顺序号准确无误并完整地附入记帐凭单,不得遗漏。

 

 

 

 

 

 

 

 

 

 


卡务中心职责范围和岗位职责

一、卡务中心职责范围

1.负责校园卡业务的管理和咨询工作。

2.负责卡务中心会计业务全面核算,管理银行账户,办理银行业务。

3.负责各商户款项核算工作。

4.负责卡务中心各种往来款项的清缴工作。

5.负责协调卡务中心材料的购置工作,管理一卡通查询软件,保管卡务中心设备、材料。

6.负责校园卡收、发、充值工作,联系维护单位解决使用过程中因设备故障产生的问题解决工作。

7.负责校园卡使用各种功能的使用培训和功能扩展.推广工作。

8.负责按年度各种会计凭证和各种帐簿的装订归档工作。

9.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卡务中心岗位职责

(一)卡务中心科长职责

1.组织调配员工落实本科岗位责任,监督检查服务公约及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考核员工工作完成质量,及时报告科内工作。

2.依据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要求,制定岗位的工作规范;抓好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处理业务的合法性.准确性和优质服务性。

3.核查审核记账岗位帐务处理的准确性。

4.对于审核记账岗位把握不准的帐务,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报处领导研究决定。

5.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帐目的情况,防止帐目不清或串户出错。

6.倡导窗口服务意识,督促员工为全院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7.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卡务中心会计职责

1.负责对卡务中心账务进行日常记账及月末对账;

2.负责定期将自助充值机中的钱款取出并与系统数额进行核对;

3.负责银行与学校的账务转账收支、大财务与卡务中心的转账收支;

4.负责院内商户、浴池、图书馆等部门的每月收入转账和查询及校对;

5.负责对卡务中心账户与其他账户间的往来款项进行日清月结以及核实;

6.负责对进入卡务中心账户POS机的款项进行记录并结转;

7.需要对出纳开出的支票以及其他转账凭证进行审核并盖章;

8.负责卡务中心往来款清缴;

9.每日,负责为后勤食堂相关人员打印每日营业额清单;

10.月末,负责对卡务中心账户进行对账工作并编制账户余额调节表;

11.年末,打印卡务中心账户账本,包括总账以及明细账。

12.其他需要完成的工作。

(三)卡务中心管理员职责

1.及时做到卡片的清点与出入库工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全校一卡通补卡、办卡,记录好每张卡的补、办发手续。

2.准确进行全校一卡通交易明细查询、人员基本档案建立、补卡机的正常维护及修理。

3.每天下午3点进行核对当天总账,填写当天平台管理员现金日结表并且签字。将当天结表和当天收入现金一起交予出纳进行验收,核对一致后出纳签字盖现金收讫公章。

4.协助会计、出纳完成财务帐目的处理,完成各项收支统计工作。

5.其他需要完成的工作。

 

 

 

 

 

 

 


内部稽核科职责范围和岗位职责

一、内部稽核科职责范围

1.负责预算指标项目设置及分配的稽核工作。

2.负责财务处各账户会计核算、会计账簿的稽核工作。

3.负责财务处各账户会计审核的稽核工作。

4.负责教育厅财务QQ群信息接收工作。

5.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部稽核科岗位职责

(一)内部稽核科长岗位职责

1.组织调配员工落实本科岗位责任,监督检查服务公约及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考核员工工作完成质量,及时报告科内工作。

2.根据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内部会计核算等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正确性进行监督和检查,提出加强会计核算等业务活动的建议和保障措施,促进财务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3.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稽核岗位职责

1.根据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通过常规性稽核、现场稽核、报送稽核、全面稽核、专项稽核的方法,监督检查业务活动,提出加强会计核算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和内控机制、保证资金安全的建议和措施。

2.其他需要完成的工作。

 


牡丹江师范学院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财务管理工作,明确各级领导、有关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强化经济责任,严肃财经纪律,规范经济秩序,保障国有资产完整,提高经费使用绩效和内部控制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各级经济责任制,是贯彻落实《高等教育法》提高学校内部管理水平和避免财经工作失误的必然要求和有效途径。经济责任制的核心是将权利和义务相结合,使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管理者在经济工作中既要按规定行使权利,又必须按规定要求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

第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的财经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总会计师协助校长管理财经工作;财务处在校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经工作;校属部门和单位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财经工作由其行政负责人(即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指定他人管理的,按委托关系确定经济责任。

第四条 根据学校的财务管理体制,按照经济责任主体所承担的职责和权限的不同,学校建立由财经工作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两条责任主线及其相应层次的经济责任主体构成的经济责任体系。

第五条 经济责任制按照管理层次分层制定,每一层次责任制制定范围为与经济相关的全部活动。按照“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的财经方针,上级管好下一级,上级带动下一级,坚持严格、规范、透明、公开的原则,制定负责或参与经济管理、从事经济业务工作人员的经济责任制。

第二章学校各级经济责任人责任

第六条 学校各级经济责任人应负的共同责任是: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各有关部门发布的各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执行学校制定的各类经济政策和管理制度;执行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确保事业计划的完成;自觉接受校内外审计、财务、税务、物价、纪委、监察等部门对本单位、本部门财经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行使法人资格,对内全面领导学校和管理学校各项行政工作,对学校的财经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经济责任是:

(一)必须坚持全校性的重大经济政策、财务政策、分配政策,由校长办公会讨论研究、校党委常委会通过后,经校长批准后生效。

(二)审定学校年度经费预算、预算调整、决算方案,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三)审定学校的收费标准、基建计划、贷款计划和对外投资决策,对学校经济活动状况负责。

(四)审定并签署学校的重大经济合同,审批学校重大支出项目,对经济合同和支出负责。

(五)审定学校的财经管理制度及有关管理办法,对学校的财经管理负责。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校长对学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七)采取措施,保证学校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八条 分管副校长是校长指定委托管理所分管部门和业务的经济责任人,对校长负责。其主要经济责任是:

(一)对分管部门或业务的经济活动负责。

(二)对分管经费的预算、收支审批负责。

(三)负责分管部门的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

(四)严格执行《牡丹江师范学院经费审批办法》关于牡丹江师范学院重大经济事项议事权限表和预算资金支出审签与审批权限表中的规定,对分管工作范围的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支出项目负责。

(五)有责任监督下属单位,不允许下属单位另设财务机构,办理财务事项或设立“小金库”。

第九条 总会计师是校长管理学校财经工作的助手,对校长负责。其主要经济责任是:

(一)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财经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和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经济责任制,改善和加强财务管理,注重经济效益,并对学校的财务状况负责,对学校经济、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负责。

(二)组织领导学校的财务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学校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三)接受校长委托,对学校经费的预算收支平衡负责。

(四)接受校长委托,检查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提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措施,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五)负责对学校财经管理体制、会计机构及人员配置提出方案,监督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六)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除一般的财务收支可以由总会计师授权的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者由总会计师报校长批准。

(七)代表校长审查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对外投资、对外借贷、对外担保等重大经济事项,提出审查、评估意见,报学校有关会议审议决定。

(八)代表校长协调、处理学校与校内外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财务关系。

第十条 财务处是学校唯一的一级财务机构,对学校的财经活动实行归口管理。财务处长在校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对财务处的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经济责任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学校的实际情况,负责拟订、修订、实施学校的各项财经规章制度、经济政策和管理办法,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能。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及学校的预算管理办法,在校长、总会计师的领导下,负责拟订、编制、调整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草案;实施校长签批的年度财务预算,对年度财务预算的执行负具体责任。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规,负责学校各项收费的管理及其票据管理。

(四)做好开源节流、增收节支工作,加强财务分析,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负责学校货币资金的调度管理,保证学校正常业务活动需要,确保资金的安全、完整。

(六)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对学校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七)对学校财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提出建议。

(八)对重大财务事项及时向校长(或总会计师)报告,为校领导的有关财经决策提供真实、可靠、完整的财务数据资料。

(九)按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和经济决策程序审核管理经济业务。

(十)对财务处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编报年度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十一)协调、处理学校与校内外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财务关系。

第十一条 财务处副处长协助处长具体负责所分管范围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其他财经法规,负责日常财务收支管理,贯彻执行学校财务预算,对各项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实施监督和检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工作,建立和完善内部会计报表制度,确保各类财务报表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

(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加强校内各单位创收和捐赠等经费的管理,负责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配合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查处“小金库”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规范财经秩序,维护校内各单位的正当权益。

(四)根据资金结算办法和现金管理条例,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准确和完整。

(五)建立健全往来款项管理制度,及时组织清理往来账款,防止出现呆账、坏账。

(六)根据劳动工资政策、国家奖助学金、学校奖助学金、助学贷款等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人员经费的核对和管理工作;执行国家税法,组织和管理各种税费的扣缴工作。

(七)参与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审议、核定及报批工作,监督和规范校内收费行为。

(八)认真审核学校基本建设的各项开支,严格执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按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工程进度和工程结算审计,支付预付款和工程款。

(九)负责分管科室的各项工作,对分管科室的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十)具体协调、处理校内各单位之间的财务关系,负责财务结算工作。

(十一)负责检查、指导财务处及二级核算单位的财会工作,负责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财经法规的学习,督促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财务业务主管指财务处及二级核算单位的各科室科长和业务主管,配合主管处长进行工作,业务主管在财务处和财会人员之间起到上下沟通作用。其重点工作是财经制度具体细则的制定、组织执行和业务的具体指导和落实以及一线财务问题的及时反馈。其经济责任是:

(一)负责国家和学校财经法规在本岗位业务范围内的具体落实工作,为制度执行的规范性负责。

(二)对所管辖财会人员的业务规范操作负责。

(三)对报送财务处财务报表编制的真实性、规范性负责。

(四)为了财会业务的顺利进行,业务主管对管理范围内特殊业务的处理负责。

(五)积极进行数据分析,对财务报送数据的正确性负责。

(六)按月或不定期检查会计、出纳账目,开展与各银行账户对账和现金对账检查,对学校资金安全负责。

(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科室或主管的业务工作差错所造成的损失负责。

(八)制定本岗位管辖范围内财经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学校通过、备案。

第十三条 一般财会人员不仅指财会机构的专职财会人员,还包括各二级单位具体经办经济业务的办事人员。其经济责任是:

(一)正确遵守和执行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财经管理制度。

(二)按照会计业务要求,全面掌握本岗位要求的财会知识,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对本岗位要求的业务正确处理负具体责任。

(三)对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性予以监督,对违法收支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不得隐瞒不报。

(四)对本岗位内规定的处理特殊业务的权利负具体责任。

(五)对负责会计账目、记账凭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会计科目使用的正确性负责。

(六)及时准确地编报财务月、季、年报,对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七)严格管理会计档案,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保证上级文件、校内文件等文件资料的真实完整。

第十四条 业务归口部门负责人的主要经济责任是:

(一)按照业务归口组织落实学校下达的收支预算。

(二)按照学校要求合理分配管理业务的经费预算,对其所管理的经费预算收支负责。

(三)确保本部门和所管辖的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遵守国家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财务制度,对本部门和管理业务的经费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五)重大支出项目和对外投资等事宜应按照学校财务制度规定报学校批准,不得擅自决定重大支出项目和对外投资。

(六)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学校财务处之外另立银行账户,不得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

(七)对本部门的其他经济行为负责。

第十五条 除以上共同责任外,下列业务归口部门的负责人还分别负有以下经济责任:

(一)科研处负责人:

1.遵守国家和学校制定的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制度,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负责。

2.严格执行对外转拨经费的财经管理制度,对外转拨经费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3.对所签署的经济事项负责。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

1.对全校的全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

2.对全校的全部无形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

3.对学校非经营资产转经营资产的界定审批工作负责。

4.对学校教学仪器设备、行政办公设备的采购工作负责。

5.对学校政府采购工作负责。

6.招标。

(三)后勤管理服务处负责人:

1.代表学校对后勤服务实体的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进行管理。

2.核定后勤服务实体占用学校国有资产的金额和数量,监督后勤服务实体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3.审核后勤服务实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负责上报有关部门批准。

4.对基本建设项目和投资计划负责,基本建设和改造工程项目的立项和投资计划必须经省发改委批准,并向财务处报送年度基建经费预算和相关材料。

5.在省发改委批准的基建项目和投资计划内负责工程的具体实施。

6.对施工合同条款和工程进度支付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的合理性和合规性负责。

7.对学校基建工程的质量和按期完成负责。

(四)人事处负责人:对学校人员工资、津贴、离退休费、各类保险等的发放标准及经费总额预算和执行负责;

(五)学生处负责人:对国家奖助学金和学校奖助学金、助学贷款的学生享受对象、发放标准及经费总额预算和执行负责;

(六)审计处负责人:对经济业务实施审计监督,对所审计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所做出的可作为财务结算依据的审计结论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各院(系)及直属单位负责人的主要经济责任是:

(一)组织落实学校下达的收入任务,按照学校管理的规定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二)确保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其使用绩效。

(三)对本单位各项财务预算收支和财经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四)对本部门的其他经济行为负责。

(五)不得在学校财务处之外另立银行帐户,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

(六)重大支出项目和对外投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和重大支出项目。

第十七条 二级核算单位财务负责人的主要经济责任是:

(一)组织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对其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拟订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报学校财务部门审批或备案。

(三)开展财务分析,为本单位领导及上级领导的有关经济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四)及时组织落实学校下达的收入任务,足额完成学校预算核定的年度上缴学校任务。

(五)对本单位各项财务收支和财经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六)确保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其使用效益。

(七)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实施对本单位财会人员的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经济责任是:

(一)依据项目经费规定,组织落实项目经费,保证项目及时完成。

(二)按照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和财经法规使用经费,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三)对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组发生的其他经济行为负责。

第十九条 各级财会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财会法规,具备会计人员从业资格;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办理财会业务;尽职尽责地完成本岗位的工作。

第三章经济责任制考评与监督

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制的考核与评价

(一)学校组织、人事等部门,负责对各级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对各级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主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责任制。

(二)建立健全经济责任的监督考核体系,将各级经济责任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及其财经工作的实绩纳入日常的工作业绩考核和干部任免考核制度之中。

(三)将各级经济责任制纳入干部年度考核内容,作为考核干部工作业绩的一项主要内容。考核时审计部门与财务部门派员协助。

(四)评价各级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可以采取将任期责任落实情况与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要求、任职经济责任目标相比较的方法,要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二十一条 经济责任制的审计与监督

(一)本责任制所列的各级行政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必须接受审计部门对其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的审计。

(二)校级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制审计由学校主管部门授权有关审计机构组织实施。中层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制审计由组织部门提出,经学校决定后,由学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落实。

第四章经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级经济责任人应认真履行自己的经济责任,努力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经济工作任务。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财经纪律,或给学校和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有关财经法规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处罚条例对责任人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责任人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学校有关财务规定的责任人,按照党员干部管理规定和事业单位人员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认真履行经济责任制的人员要给予表扬;对认真履行经济责任制并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者,学校将依据贡献大小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对没有履行经济责任制的单位、个人,学校要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将给予行政处分;对因未履行经济责任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者,将追究其法律、行政及经济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经济责任的追究,根据其不同的性质和职能分工的需要,由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组织、人事部门分别执行或联合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鼓励全校教职员工对各级经济责任人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的行为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予保密。举报情况一经查实,视情况和挽回经济损失的额度,给予举报人500-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责任制是学校财经工作的重要制度,学校和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及各级经济责任人必须层层落实,严格执行。

第三十条 校内各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其具体管理需要,制定本经济责任制的实施细则,报学校财务处备案。实施细则与本责任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 本责任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牡丹江师范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为学校财务管理基本制度,学校各种经济活动与财务管理相关的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资产管理部门共同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校独立设置一级财务机构,机构名称财务处,在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八条 学校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岗位,由学校财务处派驻管理。

第九条 学校财务处人员配备。由学校人事处在规定编制数内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业务人员应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处内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由学校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办理,学校财务处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国家对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和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三条 学校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

学校预算要保证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四条 学校财务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经省教育厅审核汇总报省财政厅。学校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省教育厅审核汇总报省财政厅,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省财政厅批准的预算,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批准的各项经费指标和学校财务处核定的目标管理经费指标使用经费。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六条 学校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八条 学校财务处要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省财政厅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同级省财政厅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同级省财政厅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同级省财政厅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省财政厅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省教育厅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组织收入必须合法合规。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严禁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支出包括:

()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并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备案。学校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按照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的要求及时改正。

第二十七条 学校从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省财政厅或者省教育厅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省财政厅或者省教育厅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 学校财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财务处和各部门要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按年度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条 学校财务处和各部门要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单独反映。

第三十二条 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省财政厅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六条专用基金管理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七条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八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一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学校要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及时处理。

第四十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按教育部制定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分类统计。

第四十三条学校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提折旧的办法按照省级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制定计提折旧的具体办法执行。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四十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与财务处进行对账核准,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按照规定处理。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六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七条学校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四十八条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九条学校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校出租、出借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五十条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学校资产处置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一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五十二条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三条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五十四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财务处要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五条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学校财务处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审批办法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规定执行。

第十章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六条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逐步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成本核算,目标管理。

第五十七条费用是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五十八条学校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五十九条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六十条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六十一条学校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六十二条学校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二级学院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细化到科研项目。

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成本核算实施细则》出台后,学校实行成本核算。学校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一章财务清算

第六十三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四条学校财务清算,在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五条学校清算结束后,经省教育厅审核并报省财政厅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学校撤销,全部资产由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核准处理。

(三)学校合并,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核准处理。

(四)学校分立,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二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六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定期向各有关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七条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八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按照省教育厅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财务分析指标见附表)。

第十三章财务监督

第七十条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七十一条学校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七十二条学校财务处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三条学校依法接受省教育厅和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学校财务处和各部门依法接受学校审计处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执行本制度。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报省教育厅备案。

 

附:学校财务分析指标

 

 

 

 

 

 

附:学校财务分析指标

指标名称

计算公式

反映内容

一、预算管理指标

(一)预算执行率

预算收入执行率=本期实际收入总额/本期预算收入总额×l00%

反映学校预算管理水平。

预算支出执行率=本期实际支出总额/本期预算支出总额×l00%

(二)财政专项拨款执行率

财政专项拨款执行率=本期财政项目补助实际支出/本期财政项目支出补助收入×l00%

反映学校财政项目补助支出执行进度。

二、财务风险管理指标

(一)资产负债率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反映学校的资产中债款筹资的比重。

(二)流动比率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反映学校的短期偿债能力。

三、支出结构指标

(一)人员支出比率

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100%

反映学校人员支出结构。

(二)公用支出比率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100%

反映学校公用支出结构。

(三)人均基本支出

人均基本支出=(基本支出-离退休人员支出)/实际在编人数×100%

反映学校按照实际在编人数平均的基本支出水平。

四、财务发展能力指标

(一)总资产增长率

总资产增长率=(期末总资产-期初总资产)/期初总资产×100%

从资产总量方面反映学校的发展能力。

(二)净资产增长率

净资产增长率=(期末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初净资产×100%

反映学校净资产的增值情况和发展潜力。

(三)固定资产净值率

固定资产净值率=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原值×l00%

反映学校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


牡丹江师范学院票据管理办法

牡师政发〔201617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的票据管理,加强我校收入征收管理和财务监督,保护全校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财政部长令第70号)、《黑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在收取学费、住宿费时和其他经济活动中,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第三条 学校所属各级单位领用、开具、保管和核销票据,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收取的任何款项,必须使用合法票据收取。

第二章 票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第五条 学校票据的种类主要包括《黑龙江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 、《黑龙江省高等、中专、成人学校收费票据》 、《黑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 、《黑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和财务处监管下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六条 属于上级领导机关批复并在物价部门审核备案的收费项目,应使用相应专用收费票据;与校外各单位之间、校内各部门之间往来款项的结算,使用《黑龙江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 ;校内各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学生提供有偿服务收取费用时,应使用纳税票据。

第三章 票据的领用

第七条 财务处是学校各类票据的管理部门,负责票据的申购、发放、管理和缴销。从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购买的各种专用票据由财务处设专人管理,负责编号登记造册,并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票据的检查工作。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借用各种票据须办理以下手续:

(一)提出书面领用申请,写明领用原因、领用种类和数量、由领用部门负责人签名。

(二)领用申请经财务处审核并经财务处负责人批准。

(三)只能由各单位指定的专人领用票据,如各单位领用人员有更换,提前书面通知财务处,其他人员不得办理领用手续。

(四)经批准领用的票据,需由学校财务处盖收讫章的,经财务处领导批准后加盖学校现金(转账)收讫章。

(五)领用票据时,票据领用人应当面检查票据是否存在缺号、缺联、重号及监制章缺失等情况,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指出并停止领用该本票据;如领用时无异议,则视为该本票据无问题,双方需在领用簿上签字。

第四章 票据的开具、使用、保管和核销

第九条票据的开具和使用

(一)各类发票和收据的填写必须符合规定,不得单张填写,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若写错,应作废另开,并在票据各联注明“作废”字样,粘附在存根联上备查。所收款项必须及时入账。

(二)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收费管理部门核定的事项准确使用填开票据,要求做到“全联复写、项目齐全、字迹清楚、内容真实、填开规范”。各联必须有开票人和收款人签名或盖章,开票人与收款人必须不为同一人。

(三)严禁虚开票据,不准转借、转让、代开票据,不得挖损、涂改、撕毁票据,不准串用和扩大票据的适用范围;对填写错误的作废票据,应加盖戳记,完整保存各联次,以备结报核销,不得擅自销毁。

(四)票据使用完毕,存根联、记账联应整本保存,交回财务处核销,票据封面详细填列票据起止号码、作废、空白、填开张数,并按用途统计使用金额,由票据管理人员及时销号,验旧换新。

(五)已销号的票据存根由票据管理人员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应为五年。需销毁票据存根的,由财务处审核后,统一组织销毁。

(六)领用票据的部门应妥善保管票据,如发生票据遗失、被损或被盗,应于发现当日书面报告财务处,说明事因,学校将根据发生原因和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对款项后到、预先开出的收据要严格管理。预开收据单位应提出申请,并提供合同、协议等相关的有效资料,经本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同意方可办理。

对预开收据要进行详细备案并及时催款,票据开出一个月后仍未收到款项的,应督促经办人员将原预开收据收回。

第十条 各领用票据的单位,完成收款任务后,应及时将所收款项及收费票据存根和记账联及时交回财务处入账核算,财务处票据管理人员应检验票据的完整情况,会计人员应对收入款项与票据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 各领用票据的单位,必须在当年1120日前将所领用的全部票据归还到财务处办理缴销手续,不得跨年度办理缴销。

第五章 财务处监管下印制的收费票据的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印制票据;不得私自使用不合法票据;学校财务机构一律不得报销校内部门开出的不合法的发票、收据和票证。

第十三条 财务处监管下印制的收费票据主要指体育场馆票、澡票、游泳票、影视票等票据。财务处监管下印制的收费票据的印刷,必须由印刷厂、使用单位及财务部门三方负责人在场时方能开印,印完后交财务处专人设登记簿登记,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使用单位按规定领用,印刷时产生的残次券全部销毁。

第十四条 领用学校印制的收费票据时,必须办理领用手续,注明领用日期、领用数量、交接人签名或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财务部门进行准确核算。

第十五条 学校印制的收费票据出售后,应及时将收回的现金交财务处入帐,不得拖延。学校印制的收费票据回收后,定期按规定销毁。

第十六条 学校印制的收费票据使用单位应根据领用的数量和上交财务的现金数额定期与财务处核对。

第六章 票据的检查

第十七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学校所属单位的票据管理检查工作。财务处在票据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领购、开具、保管和核销票据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票据有关的凭证、资料;

(三)向有关人员询问与票据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四)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财务处有权不再提供相关票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校财务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牡丹江师范学院收入与收费管理办法

牡师政发〔20161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加强学校的收入与收费管理,依法依规收费,提高学校收入,维护师生的权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牡丹江师范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牡师政发[2014]121号)、《黑龙江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黑教联[2007]1号)、《黑龙江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与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等收费标准的通知》(黑教联[2010]6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入与收费管理是对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进行管理和收费的业务。包括对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收入进行管理和收费业务

第三条收入与收费管理原则

(一)统一管理。各项收入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归口部门按类组织收费,财务处统一进行会计核算,学校提供对外服务收取的费用,不论是否利用学校资产,都应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和核算。严禁设置账外账和私设“小金库”。

(二)依法依规。学校收费必须依法依规,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收费标准,坚决制止乱收费。收费减免必须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并履行审批手续。

(三)应收尽收。各项收入管理有序,应收款项管理责任明晰,催还机制有效,确保应收尽收。

(四)票据规范。严格按制度管理票据,按规定开具票据。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使用、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随意拆分,废旧票据和未用票据要专人专柜保管;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五)足额上缴。各项收入要做到应收尽收,按规定足额上缴指定国库或财政专户,严禁滞留,更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坐收坐支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四条学校收入

学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五条 学校收入上缴

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制度,由学校直接收费取得的收入,分为上缴国库、上缴财政专户和不上缴直接收支核算三类。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分类上缴;直接核算收支的在学校基本账户核算收支,进入学校总账核算。

(一)上缴国库非税收入。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房屋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利息收入、补偿性代收费等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应按非税收入上缴省财政国库。此项收入列入学校预算的财政补助收入。

(二)上缴财政专户收入。取得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暂未纳入非税收入的教育事业收入,应按财政专户资金上缴财政专户。此项收入列入学校预算的财政专户资金收入。

(三)非财政预算收入。取得的科研费、校企合作费、对社会服务费、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各类非财政预算的专项经费收入,按规定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家财经制度和专项经费规定管理收支核算,收入与支出项目名称一致,清晰支出账目科目内容,专款专用,要严格按照学校内控制度的控制措施,防范坐收坐支和小金库的风险。

(四)严格执行本规定第三条收入与收费管理原则学校组织收入必须合法合规,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第六条 学校收入的完成

(一)学校收入通过预算管理,按年度完成。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校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的办学资金收入计划,应严肃认真组织落实。

(二)各部门应积极组织获得学校收入,协同财务处争取学校获得各种资金来源,完成学校收入预算,以促进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三)按照《牡丹江师范学院预算编制工作管理办法》(牡师政发[2014]122号)文件要求,收入预算按年度编制。收入预算完成是支出预算得到落实的充分条件,收入预算编制必须实际可行,预算执行必须按期有效,确保学校的收支预算平衡。

第七条积极组织创收收入

加强校属各部门和二级学院创收收入管理,为了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增强学校综合财力,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学校鼓励校属各部门和二级学院依法组织开展各项收入活动,校属各部门和二级学院要挖掘潜力,积极创收,可以通过联合办学、校企合作、服务社会、短期培训等方式获得学校收入。

(一)校属各部门和二级学院创收获得收入均为学校收入,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校属各部门和二级学院应在上一年报送创收收入计划,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校可按规定比例分成使用,分配给部门的收入支出按照学校预算执行。创收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或个人学校给予特殊奖励。

(二)校属各部门和二级学院组织开展各类收入活动,应符合国家的现行政策和法规,维护学校声誉,在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开源节流,增收节支。

(三)校属各部门和二级学院创收收入,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费必须获得收费许可或相关的项目合同。各项收入应由财会人员或经财务处授权的非财务人员收取,收取款项全部上交财务处。

(四)校属各部门和二级学院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自制收费票据,不得挪用、截留、隐瞒、转移、私分学校收入,不得公款私存。

第八条 努力获得专项资金收入

专项资金收入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学校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专项资金有三个特点:一是来源于财政或上级单位;二是用于特定事项;三是需要单独核算。专项资金按其形成来源主要可分为专用基金、专用拨款和专项借款三类。是促进学校发展建设的重要经费来源。

(一)各经费归口部门应按照学校发展规划,积极筹划学校发展建设项目,积极对上级归口部门申报项目,同上级归口部门沟通所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和对学校发展建设的重要性,得到上级部门认可,争取专项资金收入。

(二)学校获得的专项资金必须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是需要单独报帐结算的资金。各归口部门争取专项资金,是该部门为学校获得的资金,不是该部门的自有经费,各归口部门要从学校发展建设高度申请项目,并获得项目经费。

(三)专项收入主要来源于中央支持地方和高校强省专项经费,是学校发展建设的主要项目经费来源,各归口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央支持地方和高校强省专项经费申报,充分认识此专项对学校发展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为学校积极争取中央支持地方和高校强省专项资金。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九条 学校收费负责部门。学校根据国家规定的学校收入来源和收费政策依法依规进行收费管理。由财务处负责全校各项收费的统一管理和核算工作;各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协助配合财务处进行收缴;学校监察处、审计处负责收费管理的监督。

第十条 学校收费规则。学校的各项收费均应由财务处按省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统一收取、核算,并出具正式的收款票据。财务处可以委托校内的收费单位按规定代为收取相关费用,收费时出具向财务处借用的票据,收费后全额上缴财务处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未经财务处授权的单位,不得自行收费。

第十一条 学校收费公示。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按照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将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全部向学生和社会公开。在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中注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措施;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屏幕、校园网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及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

第十二条 学生学费、宿费的管理

(一)凡在我校学习的计划内研究生、本科生及专科生、成人教育学生等(包括进修学生),都必须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宿费。收费应严格按照物价局批准的各类收费标准执行,各二级学院应协助财务处做好学费和宿费的收缴工作。

(二)本专科生学费、宿费:学生必须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或新生入学前一周内将款项存入校园卡使用的农行卡中,由银行统一划转收取。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学费、宿费的学生,根据《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各二级学院不予办理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否则不能取得学籍。学生处、二级学院负责本专科生学费、宿费的催缴。

(三)研究生学费、宿费:学生必须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或新生入学前一周内将款项存入校园卡使用的农行卡中,由银行统一划转收取。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学费、宿费的学生根据《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要求,研究生学院不予办理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研究生学院负责研究生学费、宿费的催缴。

(四)成人教育学费:必须于每学年开学一周内,到财务处缴纳学费,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学费,成人教育学院不予办理注册手续。各地函授站上缴的管理费,应于每年5月末,将款项上交财务处。成人教育学院负责成人教育学费、管理费的催缴。

(五)留学生学费、住宿费:按照留学生来校时间,报道10个工作日内由国际教育学院统一收取后到财务处办理学费、住宿费缴纳和领取票据手续。所获得的学费上缴财政回拨后按规定比例分成管理。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留学生学费、管理费的催缴。

(六)各二级学院、学生处、教务处必须严格执行“先缴费后注册”的制度。学校建立学费收缴与网上学籍注册自动管理系统,学生应当在缴清全部应缴费用,再凭财务处出具的《黑龙江省普通高、中等专业(含中师)学校收费票据》办理注册登记认定。

(七)为杜绝学生无故欠交学费、住宿费,每学期考试前两周由财务处将欠费学生名单书面通知各二级学院,再由二级学院负责通知欠费学生本人进行清缴欠费。欠费学生考试成绩不予登记,如果至毕业前仍未缴清所欠费用的,暂不发放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八)留级、复学、转专业学生,学生其身份类别保持不变。学费执行现就读年级(届)同专业学生的收费标准;住宿费按学生所住宿舍当年的收费标准收取,以学校舍务管理中心提供的住宿学生数据为依据。

(九)财务处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要及时缴存财政专户,并按统一规定记账核算。

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的调整,每学年调整一次,学生处公寓管理中心应于每学年末放假前前调整完毕,并将调整后的宿费标准及时报送财务处收入与收费管理科,以便及时调整宿费标准。学校建立学生公寓管理与住宿收费标准自动管理系统后,实现数据共享,联网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育厅[2007]4号)文件精神,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对特殊原因在校外租房的学生,要履行相关审批备案手续,及时送交财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学生缴纳学费、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要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国家有关规定计退未在校期间学费、宿费,学生凭学费原始收据和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审批手续,经财务处收入与收费管理科科长、处长、主管校长签字后,按规定退费。

第十六条 为了加强学生收费的管理,主管学生、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主抓学生收费管理工作,学生处、研究生学院、教务处、财务处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各二级学院做好学费、宿费的收缴工作,保证学校收入按时完成。

第十七条 第二学位、辅修专业、重修、社会人员申请进修收费的管理

(一)第二学位、辅修专业、重修、社会人员申请进修收费标准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与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等收费标准的通知》(黑教联[2010]65号)文件执行。

(二)对承办第二学位、辅修专业的二级学院,应先申请办学收费许可,财务处报经物价部门审批备案后招生收费;重修学生按照本专业收费标准收费;社会人员申请进修收费按照插入班级专业收费标准收费。

(三)对需要学习第二学历、辅修专业、和因学习成绩原因需要重修的学生,要在规定时间内按标准缴纳学费;社会人员申请进修的进修学生按照插入班级专业收费标准一次交齐进修时间(不超过一年)内的全部进修费,才能取得进修资格。提供住宿的按住宿时间和规定标准交纳住宿费。

(四)此项收费管理由教务处负责,财务处凭教务处的收费通知单收取学生的学费。

第十八条 自愿有偿培训收费的管理

学校及各部门利用学校的办学资源条件,发挥校属部门的积极性,招收计划外自学考试助学班、各种短训班、培训班、辅导班学生而收取的费用,属计划外办学收费。对计划外学生收取学费、培训费等,应执行以下各项规定:

(一)凡在我校学习的计划外自学考试辅导班、短训班、培训班的学生等,都必须按规定交纳学费、辅导费、培训费。承办各种短期培训班的部门,应于每年初,填写培训收费申请表,经主管校领导同意,报财务处,由物价局审批备案后,方可收取。有关管理学生的二级学院及归口部门应协助校财务处收取学费、辅导费、培训费。

(二)学习二年或二年以上的新生入学,要在入学报到时交纳第一学年的学费,否则不能取得学籍。以后各学年的学费,要在以后各学年第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内交齐,否则不予注册。学习一年以下各种短训班、培训班、辅导班的学生,一次交齐学习期间的全部费用后,才能取得学习资格。提供住宿的按住宿时间和规定标准交纳住宿费。

(三)学生毕业时仍不交学费,学校不发给毕业证及相应证书。

第十九条 考试费的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组织的外语等级、计算机等级、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各类考试,要严格按照上级管理部门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省物价局的相关文件执行。收取考试费的部门,要提前一周告知财务处,财务处需要提供收费文件的,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服务性收费的管理

学校校属部门利用学校的计算机、实验室、电教设备、体育场馆等办学资源举办的对校内师生服务的各种创收活动,以及为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利用学校资源而进行的服务性创收活动而收取的费用,属于服务性收费。

(一)校属部门收取的服务性收费,本着成本补偿和不盈利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并按照《牡丹江师范学院自筹资金分配管理办法》分成比例分成管理使用。

(二)校属部门在收费前要把收费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收费事项、利用学校资源情况、收费来源及预计金额、收费标准、拟分成比例等),写成书面材料报主管校长审批,需要校长办公会通过的通过后校长审批。财务处根据收费单位的申请情况和审批意见,报物价部门审批收费标准,并按照批准的收费范围和标准进行收费。收费要按照批准的收费范围和标准进行,不准无故加收。在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下达之前,不准先行收费,更不准不经批准擅自收费。

(三)学校鼓励有能力的单位利用学校资源条件,发挥校属部门的积极性,开展对外服务,增加收入。校属部门必须顾全大局,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进行创收活动,并以能补偿学校国有资产消耗为前提。校属部门利用学校资源条件进行创收,收入必须及时上交财务处统一管理。在创收过程中使用学校水、电、取暖、电话等资源,要按发生的实际费用定期向学校上交,进行支出费用冲抵。如拖欠不交,学校相关部门有权停止其用水、用电和取暖。

(四)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与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等收费标准的通知》(黑教联[2010]65号)文件,服务性收费省物价局对具有普遍性的服务性收费提出如下指导性标准:补发各类证件最高不超过10元;补发各种学生卡最高不超过15元;业余时间上机费最高不超过每小时1.5元;课余时间体育场馆小球类最高不超过每生每小时10元、大球类最高不超过每生每小时5元、游泳最高不超过每生2小时10元;超电量用电按现行民用电价格收取;学生浴室洗浴不超过3/每次。

(五)向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的,按照不低于对师生的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各相应管理部门申请,学校审批通过后,报财务处备案执行。

(六)其他服务性收费标准,由部门提出意见,于收取费用前两个月,办理服务性收费申请手续,经学校审批,由财务处报物价部门备案后,方可收取。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费管理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除服务性收费外,对国有资产可以进行有偿使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要求办理。

(一)场地临时租用费。外单位或个人临时租用学校场地、教室、实验室等资源,应依法签订租用合同,财务处依合同收取服务性费用。需要上报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的,先审批后收费。场地外租不能影响教学科研的正常使用。

(二)学校房屋租赁收费管理。学校房屋属于国有资产,对外租赁需报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由房屋管理部门提出意见,于收取费用前办理房屋租赁申请手续,经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学校同租房单位或个人签订租房合同,财务处依据合同收取。此项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房屋租赁要严格管理,决不能因房屋租赁影响学校正常办公、教学和科研房屋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校属部门利用学校资源进行的各种服务性创收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费,应按国家规定向国家上缴有关税费,由财务处代扣代缴。

第二十三条 代收费的管理

代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不应代收费的财务处坚决不收,代收费用上交相关部门的,由相关部门提供收费政策依据和合法票据,并做好账务处理;无上缴部门的财务处不再代收费。对学生的代收费必须执行公示制度。

(一)教材费收费管理。教材费学校不再执行代收代付的管理办法,遵照学生自愿的原则,自行购书,学校为教材商提供场地。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公开招标采购教材商,签订校内售书合同,确定供应学生教材的优惠价,保证质量。教材商免费提供教师用书;鼓励教材商为特困学生免费提供资助教材。教材由教材商在校内直接卖给学生,即时发生即时付费

(二)卧具、运动服、军训服、无线耳机等学生购买物品收费管理。必须遵照学生自愿的原则,学校提供场地,由销售商户收取。商户进校销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公开招标采购,限定价格,保证质量。经办学生物品的管理部门应于每年新生报到前将公开招标采购合同,交财务处,财务处凭此公告向物价部门备案和进行收费公示。学校财务处不直接代为收取,由招标入校的商户自行按招标采购价销售,即时发生即时付费。对未公开招标采购的商户不准入校,各管理部门对进入学校的商户要严格按照上级要求的商户进校销售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学校对通过商户进校销售获取个人利益的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其他收费的管理。对于经营性等其他收费,承办部门凭合同或协议到财务处交款,并按税法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并根据《牡丹江师范学院自筹资金分配管理办法》,进行收入分成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收入与收费管理,具体业务管理科室为财务处收入与收费管理科;会计核算为财务处支出管理与会计核算科。财务处收入与收费管理科要定期汇总学校各类收入,做好辅助账管理,并及时向处领导、校领导汇报,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严禁滞留。要掌握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交税比例、合同资料,同财务处支出管理与会计核算科核准学校的收入和缴税,协助做好学校收入的会计核算,按时清晰分类上缴。并做好收入管理档案归档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收入与收费管理由监察处负责检查监督,由审计处负责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落实收费管理“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杜绝乱收费行为。对发现的任何乱收费行为,将直接追究部门一把手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省政策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省财策规定相抵触,以国家、省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牡丹江师范学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会计控制是指学校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三条 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目标:

(一)规范学校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内部会计控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内部会计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实际情况。

(二)内部会计控制应当约束财务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不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力。

(三)内部会计控制应当涵盖学校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

(四)内部会计控制应当保证涉及会计工作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五)内部会计控制应遵循成本效益的原则。

(六)内部会计控制应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的要求,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五条 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存货、固定资产、预算、会计核算、工程项目、个人薪酬、银行贷款、收费、票据、计算机信息系统、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会计档案等。

第六条 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控制、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和电子信息控制等。

(一)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要求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二)授权批准控制要求明确规定涉及会计及相关工作的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等内容,各级管理者和经办人员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三)会计系统控制要求根据《会计法》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设立适合学校的账务核算体系,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

(四)预算控制要求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等环节的管理,确保预算的执行。

(五)财产保全控制要求采取定期盘点、财产记录、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学校财产的安全完整。

(六)风险控制要求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通过风险预警、风险评估、风险分析等措施,对学校财务风险进行全面防范和控制。

(七)内部报告控制要求建立并完善内部报告制度,及时提供重要信息,增强内部管理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八)电子信息控制要求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内部会计控制系统,减少和避免人为操纵因素,确保内部会计控制的有效实施。

第七条 学校内部会计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国家相关部门或学校审计等部门安排专人具体负责。

第二章货币资金

第八条 货币资金是指学校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九条 财务处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十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并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岗位轮换制。

第十一条 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在职责范围内,根据岗位工作规范要求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第十三条 财务处应加强对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四条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对于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手续。

第十五条 各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设账外账,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六条 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第十七条 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第十八条 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第十九条 加强对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银行出纳保管,法人代表个人名章必须由其授权的会计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二十条 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保证单位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一致,如有不一致,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同一笔未达账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一条 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收支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印章、密码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密码等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支票及其他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和保管手续是否健全。

第三存货

第二十二条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保证日常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存货的采购实行预算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分析确定应采购的日期和数量,计算安全的存货水平和最佳经济采购批量。

第二十四条 符合招标和政府采购规定的,购货单位应履行招标和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财务人员对订货合同、付款申请等审核无误后办理付款手续。

第二十六条 财务人员根据购货单位验收人签字的发票、材料清单等办理支出的入账手续。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存货领用和发出制度,做好存货的日常保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制定存货盘点制度,明确盘点时间、盘点方法和盘点人员等。

第二十九条 国资处与相关部门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类存货进行盘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编制盘点表,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经相关领导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第四章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一般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且使用期在一年以上。

(二)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且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品,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如录音和录像资料、光盘资料、计算机软件、硬盘、U盘、幻灯片、电子图书、标本和模型、桌、椅、床、以及各种文体、器具等。凡使用学校各类资金购买的图书,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根据购置固定资产的性质以及金额的大小,在预算资金额度内,按《牡丹江师范学院经费审批办法》进行审批。

第三十二条 属于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购置,由学校国资处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在增加学校固定资产的同时,应在财务部门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增加的固定资产应在办理交付验收和记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手续后,方可凭发票、仪器设备验收单和相关材料到财务处报账。

第三十五条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转让和出租等处置行为,应由国资处按照国家及主管部门规定程序报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六条学校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五章预算

第三十七条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三十八条学校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二级单位(院、系、所等)预算组成。

第三十九条学校预算管理体系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财务处、各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构成,权责分配和职责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一)学校党委常委会是预算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批准学校预算和重大预算调整。

(二)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具体领导机构,负责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草案,审议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的调整。审议通过后,报请校长办公会及校党委常委会讨论批准。

(三)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具体编制学校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和年度预算调整方案等。

(三)各二级学院是学校院级预算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批准院级预算和预算调整。

(四)学校各职能部门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及由管理职能负责的校级预算项目。

第四十条学校各级预算编制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应遵循“合法性、真实性、稳妥性和完整性”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学校预算一经下达,各预算执行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财务处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及时掌握预算执行动态,定期向学校财经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汇报预算执行情况。对重大预算项目和内容,应密切关注其实施进度和完成情况。

第四十三条学校正式下达的预算一般不进行调整,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财务处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十四条学校建立预算执行绩效考核制度。

第四十五条学校预算执行情况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会计核算

第四十六条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学校财务管理体制的需要设置和管理会计核算科目和账簿。

第四十七条日常审核报销业务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使用说明以及具体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等进行办理。

第四十八条学校各项经费收支特殊事项的审批权限,按照学校和财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会计核算过程中,对可能会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会计事项,应由相关科长及时提交主管副处长。

第五十条主管会计副处长负责学校新增项目类型和会计科目的归口管理;新立项目由指标项目管理人员根据立项单位申请,通过核算软件设立。

第五十一条财务处在日常工作中应及时做好对账和数据备份工作,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会计记录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计算准确、期间适当。

第五十二条财务处应建立规范的调账规定。

第五十三条设置复核岗位。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的经费管理办法以及部门预算和部门决算报表的编制要求等,对学校的账务数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复核,确保会计核算规范。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根据业务需要对有关会计科目进行调整、合并或拆分时,需要由相关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并编制科目调整前后对照表,经主管处领导同意后,由会计科负责具体操作。对于当年已经有发生额的会计科目的合并或拆分,一般应在年度终了后执行。

第五十五条根据相关规章制度及当年的核算特点,会计科负责定义结转公式。报经主管处领导审核同意后,定期进行账务系统的结转操作。

第五十六条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应对学校的应收及暂付款、应付及暂存款以及代管款项等进行认真清理和核查。

第七章工程项目

第五十七条工程项目是指学校自行或委托施工方建造或修缮工程的活动。包括基本建设工程、大型修缮工程等。

第五十八条学校工程项目管理体系包括后勤、国资、财务、审计和各相关单位等。

第五十九条工程项目开工均应有经过批准的立项报告及相关文件,同时应有资金来源保障。

第六十条建立工程项目概预算编制制度,保证概预算编制科学、合理。

第六十一条工程项目在规定范围或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必须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施工单位和实施政府采购。

第六十二条实行按工程进度支付价款的控制制度。

第六十三条财务人员对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价款支付申请、审批人的批准意见等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具体支付手续,不得随意提前支取。

第六十四条财务人员在办理价款支付过程中发现拟支付的价款与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不符,或其他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六十五条工程项目变更,应提供经过审核的完整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十六条后勤管理与服务处应在项目竣工后,及时通知财务处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分摊待摊投资,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将项目竣工决算报送项目主管部门。

第六十七条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应当及时编制财产清单,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八章个人薪酬

第六十八条学校在职职工和学生等个人收入发放的管理体系由人事处、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学院、财务处以及二级学院等组成。

第六十九条根据学校财务管理体制和人事管理体制,校内个人收入统一由人事处确定标准,财务处发放。

第七十条除事业编制和离退休职工工资外,学校所有个人收入的发放必须通过财务处的银行代发系统实现。

(一)事业编制和离退休职工工资,由人事处传送数据,省财政厅实现银行代发。

(二)学生奖助学金及助教助管津贴,由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和人事处传送数据,财务部门通过银行代发系统实现助学金的发放。

(三)合同制人员、项目研究人员和临时工等人员的工资,由各用人单位通过学校个人收入代发系统传送数据,会计科定期进行银行代发。

第七十一条除少量必须支付现金的校外人员劳务费外,其他个人收入原则上通过银行代发。

第七十二条个人收入的发放应在确定资金来源的前提下进行,并符合相关项目经费的管理办法。

第七十三条财务部门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第七十四条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财务部门对个人取得的收入实现按月合并计税。

第七十五条不允许各单位将单位收取的款项直接用于个人收入发放。

第七十六条不允许以各种虚假业务套取现金用于个人收入的发放。

第九章银行贷款

第七十七条学校使用银行贷款遵循“总额控制、讲求效益、专款专用、偿还能力”的原则。

第七十八条学校银行贷款按照“统一管理、集体决策、分工负责、相互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七十九条财务处根据项目建设部门(或单位)的申请及学校资金状况,向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贷款意向,包括资金状况预测、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可提供贷款的银行情况以及可供选择的贷款方案等。

第八十条学校校长办公会组织论证形成正式论证报告,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八十一条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做出决议后,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指导财务处具体执行。

第八十二条财务处负责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提交贷款申请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八十三条经审批通过后,学校与合作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并将贷款协议复印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十四条财务处负责贷款的日常管理。包括借入、使用、还本付息以及保管贷款合同文件等,并对银行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第八十五条学校应按银行贷款合同(协议)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由于特殊情况导致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十六条贷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存在重大问题,需变动或中止贷款时必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并报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八十七条学校按照贷款合同(协议)规定利率和期限支付贷款利息和本金时,应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经授权批准后方可支付。

第八十八条学校使用银行贷款的情况,接受贷款银行、审计和监察部门的核查、检查和监督。

第八十九条学校附属的独立法人单位、学校与地方及其他单位联合组建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机构,不能以学校为主体进行贷款。

第十章收费

第九十条学校收费主要包括教育收费和校内服务收费项目等。

(一)教育收费是指与学生受教育过程直接相关的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校内服务收费是指以资源有效使用和运行补偿为目的的各类服务收费,包括场地、设施和器材等的使用费等。

第九十一条学校收费管理体系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学校财经领导小组、财务处和各职能单位以及各二级学院所组成。

(一)学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收费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二)财务部门是学校收费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学校教育收费项目的申报、变更、年检,校内收费项目的初审和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对部分校内收费项目审批。

(三)各职能单位与院系所负责学校收费项目的申请与具体执收工作。

第九十二条教育收费项目或校内收费项目的变更,应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报相应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九十三条学校建立收费项目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师生员工监督。

第九十四条各收费单位收取的款项应及时足额上交学校账户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九十五条学校收费工作接受校内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以及国家相关部门的核查、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章票据

第九十六条票据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九十七条学校票据的管理体系由财务处和各职能单位以及各二级学院所组成。

(一)财务处是学校各类票据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票据的领购、印刷、发放和缴销等工作,会计核算部门和后勤会计核算部门负责票据的开具和复审等工作。

(二)校内涉及经济业务量较大的单位,在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并执行到位的前提下,可从财务部门领用票据。

第九十八条学校使用票据的种类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以及学校管理的需求确定。

第九十九条每类票据的适用范围,由财务处根据国家文件和学校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明确。

第一百条学校各单位领用票据的种类,由财务处根据票据的适用范围以及单位的业务性质确定。

第一百〇一条学校票据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一百〇二条各单位按照规定使用票据收取的款项必须连同票据一起及时全额上交学校财务部门。

第一百〇三条学校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国家相关部门和校内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章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一百〇四条计算机系统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对业务和信息进行集成处理的程序、数据和文档等的总称。

第一百〇五条财务部门内部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岗位责任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岗位一般包括:系统分析,信息系统及数据库管理,网络、系统运行管理,操作权限管理和终端等。

(一)系统分析:分析财务部门的信息需求,并据此提出设计或修改程序的方案。

(二)信息系统及数据库管理:保留并存储财务软件所有版本的程序,维护组织财务数据资源。

(三)网络、系统运行管理:负责财务系统和网络运行的日常维护。

(四)操作权限管理:按照岗位分工,对系统用户进行使用和管理权限的设置。

(五)终端:终端用户负责记录会计业务内容,授权处理数据。

第一百〇六条财务信息系统战略规划及重要信息系统政策等重大事项在充分论证前提下,经校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一百〇七条信息系统的升级和对计算机硬件设备的更新等,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提交相关人员执行。

第一百〇八条信息技术科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归口管理,在用户需求的基础上,负责组织实施系统分析、编程、运行、维护管理等工作。

第一百〇九条财务系统内部建立用户权限审批制度,系统操作权限管理人员应加强对重要业务系统的访问权限管理。对于岗位发生变化或离岗的工作人员,应及时调整其在系统中的访问权限。系统管理人员应定期对系统中的权限设置进行审阅,避免授权不当或冗余账号等现象存在。

第一百一十条根据财务处的岗位工作规范以及人员安排情况,明确信息系统使用人员的操作权限和操作程序,通过系统实现岗位分工牵制的控制。

第一百一十一条系统的开发应成立项目管理小组,负责需求分析、程序设计、程序开发、程序测试以及组织上线等工作。应制定详细的信息系统上线计划,明确上线时间。

第一百一十二条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应完成整体测试工作,以确保系统正常运转。

第一百一十二条信息系统测试过程及投入使用后原设计功能未能正常实现时,项目管理小组应指定相关人员负责详细记录,并及时反馈程序开发人员,由其负责程序的修正和继续开发等工作。

第一百一十三条新旧系统切换时,如涉及数据迁移,应制定详细的数据迁移计划,并做好数据备份。对数据迁移结果进行测试,保证数据迁移前后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第一百一十四条信息系统涉及上网操作的,应加强对防火墙、路由器等网络安全方面的管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系统运行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检测信息系统运行情况,及时进行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检查工作,禁止计算机用户私自安装软件和卸载财务部门统一安装的防病毒软件。

第一百一十六条信息系统操作人员应在权限范围内进行操作,禁止利用他人口令和密码进入软件系统。操作人员应定期更改密码。

第一百一十七条建立数据信息定期备份制度、数据批处理或实时处理前的备份制度以及异地备份制度。

第一百一十八条编制信息系统应急恢复计划,以备意外事件发生后恢复系统之需。根据系统更新情况,及时修正恢复计划,并定期将最新版本软件单独存放在系统之外。完善计算机信息系统硬件设备异常处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九条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硬件管理制度,对设备的新增、报废、流转等进行登记,统一管理。

第一百二十条加强对计算机机房的物理安全管理。保证机房内配备必要的环境和安全设施,对服务器配备不问断电源供给设备。

第十三章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一百二十一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以及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一百二十二条学校财务处是学校财务报告编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收集汇总相关会计信息:编制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等。

第一百二十三条学校内部参与财务报告编制的各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编制财务报告所需的基本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一百二十四条财务处编制财务报告,应以完整、准确的会计记录等资料为依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主管部门的编制要求进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财务部门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职工薪酬水平、专项经费执行以及绩效评价等。

第十四章会计档案

第一百二十六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第一百二十七条会计档案按照保存形式,可以分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一)各类纸质会计档案,每年应及时装订成册,并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标明卷号。

(二)电子会计档案应实行双备份和异地备份制度,对其管理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

第一百二十八条档案馆和财务部门是学校会计档案的归口管理部门。

(一)财务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的装订整理、期限内保存和申请销毁工作。

(二)档案馆负责对存档的会计档案的管理,并负责学校销毁会计档案的监销工作。

第一百二十九条会计档案的保存期和查阅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学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条会计档案的移交由财务部门档案管理人员与档案馆共同完成。

第一百三十一条会计档案的销毁由财务部门提出销毁意见,报校长审批通过后,档案馆、财务部门和纪检监察处共同派员监销。

第一百三十二条涉及学校重大事项或正在建设期间的项目,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一百三十三条财务人员工作岗位发生调动应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第一百三十四条预算和规章制度等文件材料,执行相关文书档案的管理规定。

第十五章内部会计控制的监督和检查

第一百三十五条学校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物价、税收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检查制度。

第一百三十六条学校内部会计控制的监督和检查应当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根据实际情况可对不同的经济活动采取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一百三十七条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及体系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是实施财务监督和检查的主要内容。

第一百三十八条学校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并制定牡丹江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实施细则,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开展各项经济事项的审计工作。

第一百三十九条学校纪委、审计和财务根据需要,在主管校领导下,可联合成立工作小组,对某些重要经济活动或事项开展专项监督和检查。

第一百四十条学校实行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对学校的财务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财务收支、收费项目、重大经济决策和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在一定范围通过一定的形式进行公示或征求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牡丹江师范学院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校内货币资金的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财会〔200141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指为保证学校资金运行安全采取的对相关岗位人员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货币资金是指学校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财政预算执行系统下达到我校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与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等其他货币资金。

现金特指人民币现钞和通过学校财务无现金支付系统转入个人银行卡的款项。

第二章货币资金核算及管理岗位设置与分工

第三条 财务处设立审核制单、会计复核、出纳、出纳复核、稽核等岗位,负责学校货币资金及其收支业务的核算与管理。财务处长对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四条 现金出纳、银行出纳和出纳复核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出纳工作。

第五条 现金出纳、银行出纳和出纳复核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人员不得担任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六条 审核制单岗位

(一)认真审核各类原始凭证并编制记账凭证,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内容真实完整、金额准确无误。

(二)维护学校预算的严肃性,严格按照资金支出计划、预算支出范围、规定标准和用途使用资金。

(三)严格执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及大额资金支付审批程序。

第七条 会计复核岗位

(一)依法对记账凭证进行复核。复核内容包括:会计分录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科目使用是否正确;摘要是否准确;有无超支或赤字支付等。

(二)复核人员要对重大、特殊的经济业务加强检查,要对审批手续是否完整、支出是否符合规定等进行重点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八条 现金出纳岗位

(一)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不准超限额储存现金,严禁挪用和坐支现金,严禁白条充库,不得“公款私存”;接送款包及到银行存取款时必须两人同行。

(二)严格按照会计复核岗复核后的记账凭证,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及时核对现金库存余额,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因工作失误造成的现金差错由经办人员如数赔偿。

(三)负责保险柜的使用保密工作,外出时要随时闭柜落锁,保险柜密码锁在下班时必须打乱。不得任意转交他人。

第九条 银行出纳岗位

(一)严格按照经会计复核岗复核后的记账凭证,办理无现金支付、网上银行和财政资金的收付结算业务。认真审核收款单位信息,确保发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一致;网上支付要确保支付信息准确无误,手工或打印票据要保证内容齐全、大小写金额一致、银行预留印鉴完整。

(二)妥善保管好所分管的银行预留印鉴、银行票据、发票专用章、支付钥匙和密码器等。

(三)不得透支和签发空头支票,开错的支票要加盖作废章并妥善保管。严禁将银行账号出租、出借给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

(四)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按要求参加账户年检;定期与会计科核对财政支付系统余额,及时解决未达账项,保证收付的款项准确无误。

第十条 出纳复核岗位

(一)认真核对银行出纳录入的信息(含财政支付网数据),确保录入信息记账凭证相一致。按照权限,审核大额资金的支付业务。

(二)妥善保管和使用分管的银行预留印鉴、银行票据、发票专用章、支付钥匙和密码器等。

第十一条 稽核岗位

(一)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检查是否有“白条”抵库、超库存存放、账款不符等现象。

(二)定期审查银行余额调节表、财政支付网对账表,督促有关人员及时解决未达账项。

(三)检查银行预留印鉴、银行票据、发票专用章、支付钥匙和密码器、票据等保存是否适当。

(四)抽查大额资金支付凭证,重点检查审批手续、支付信息、授权支付执行过程等。

(五)定期对内部会计业务进行审计、稽核。

(六)定期对财务内部运作程序、规范、流程进行稽核。

第十二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办理或接触货币资金业务。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全过程。

各岗位人员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和具体情况定期轮岗。

第三章货币资金使用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学校各类资金的使用应按照年度财务预算执行,在核定的预算额度内,厉行节约,保证重点,有计划的安排经费支出。

各项目经费的财务“一支笔”负责安排经费的使用,并行使审批权限。

(一)各预算单位根据学校预算批复数,编报资金支付月(季)计划,报财务处审批。

(二)对于大额资金支付业务,严格遵照大额资金支付审批程序执行,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严格按照《牡丹江师范学院经费审批办法(修订稿)》(牡师政发[2014]125号)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章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十五条 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现金管理

(一)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一般情况下的商品服务支出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属于下列情况的,经职能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与财务处审核同意后,可以使用现金结算。

1.发放慰问金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2.发放给非本单位职工、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一次性费用;

3.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

4.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零星支出;

5.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结算的。

(二)特殊情况确需支付现金的,由财务处处长审批,数额较大的校长审批。

(三)库存现金要每日进行盘点,确保账款相符。

(四)财务处要按银行核定限额控制库存现金数量,超限额的现金须及时解交银行,每日预留的库存现金清点核实后存放保险柜。

第十七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定期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要经银行对账人员、会计科科长、财务处分管副处长签字确认,报财务处处长签字,年末和相关银行存款账户银行对账单一起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二)逐笔落实“未达账项”并及时处理,未达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个月。

(三)专人负责各银行账户之间款项调配、银行存款利息及银行贷款利息的管理工作,逐笔核对利息的计算期间、利率,避免银行计算错误造成损失。

(四)银行结算票据手工开出的,由银行出纳填写完整,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后,由银行出纳送开户行办理收付款业务。通过网上银行转账付款时,银行出纳录入支付信息后,提交银行出纳复核人员复核支付。

(五)票据存根及银行回单,由专人附会计凭证后装订保存。

(六)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和没有真实交易的票据;不得无理拒绝付款。

第十八条 财政直接支付与授权支付额度管理

(一)收到财政资金额度时,在财政预算执行系统打印出额度到账通知书,连同相关资金拨付文件一起,及时入账。

(二)财政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规定,由财务处统一管理使用。财务处根据财政资金各预算项目的性质和用款人的款项支出项目、资金用途等,确定财政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支付方式。

(三)国库会计提交财政资金支付申请时,必须以经复核后的记账凭证为依据。支付申请的收款人名称应与发票开具单位的名称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四)财政直接支付的支付申请,应按照资金使用要求,由国库会计选择支出项目、录入支付信息并提交相应的电子附件,经审核无误后,提交省财政厅实现支付。

(五)财政授权支付的支付申请,应按照资金使用要求,由出纳人员选择支出项目,录入相关支付信息,待审核无误后,打印财政资金支付凭证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交由银行出纳送达代理银行实现支付。

(六)财政资金的可用额度、支付额度、支付明细等,应根据银行存款对账的有关要求,及时核对,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

出纳人员岗位调整时,应及时变更保险柜密码和网上银行支付密码。

第五章财务印章和银行票据的管理

第十九条 财务专用章、银行预留印鉴的个人名章应由专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二十条 财务印章的使用,按《牡丹江师范学院财务印章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银行出纳负责银行票据的管理。要设立备查簿,分类记录银行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注销、背书转让情况,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二十二条 银行票据填写应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作废票据要加盖“作废”章,全联、按序保存,经财务处处长签批后销毁。

第六章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内部稽核科科长长负责货币资金的日常管理及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分管处长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盘点查库、核对银行账户,并对银行票据和收款票据的使用、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出纳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其他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处代理记账各帐套的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牡丹江师范学院
预算编制工作管理办法

牡师政发〔201617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经费预算编制管理,强化经费预算分配的严肃性、有效性和可控性,保证学校对各项教育事业经费的有序管理和合理有效的使用,促进学校教学、科研事业的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牡丹江师范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牡师政发〔2016169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管理基本原则

(一)根据省财政厅预算编制要求,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学校工作目标和计划,按年度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优先安排教学经费,确保逐年增长,并随着经常性收入增长而增长,确保学校中心工作和年度重点工作经费。

(二)年度预算一经批复,即为生效,将贯穿于学校各项业务活动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确保在学校的内部管理中起到计划、协调、控制、评价等综合管理作用,发挥财务预算功能。

(三)将预算控制融入各项经济活动中,通过对收入、支出、政府采购等业务控制,实现学校各项经济活动的规范有序管理。

(四)通过预算业务控制,实现预算业务本身的控制,确保在预算编制、预算审批、预算执行、决算和绩效评价四个环节实施有效控制。

第三条 学校预算编制基本要求

(一)预算编制应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稳妥性、重点性、透明性、绩效性八项原则。

(二)预算编制应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

第四条 学校预算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黑龙江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黑财预〔201129号);

《黑龙江省省级财政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黑财采〔20137号);

《牡丹江师范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牡师政发〔2016169号)。

第二章预算管理体制与管理机构或部门

第五条 预算管理体制

学校预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预算管理体制。通过预算管理决策机构、预算管理工作部门、预算管理归口部门、预算管理执行部门共同完成学校的预算管理。

第六条 学校预算管理机构或部门

按照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评价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监督独立的原则,学校预算管理机构或部门设置如下:

(一)预算管理决策机构

预算管理决策机构为校长办公会议和校党委常委会议,预算编制由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提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经校党委常委会通过执行。

主要职责:

1.审定学校预算管理制度,确定学校预算管理的政策要求;

2.审定年度预算编制总体目标和总体要求;

3.研究审定单位预算草案,特别是重大项目立项和经费分配使用计划;

4.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5.听取预决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组织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督促各执行机构按照进度执行预算并改进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6.审批预算追加调整方案;

7.审定单位决算和绩效评价报告;

8.其他与预算相关决策事项。

(二)预算管理工作部门

学校预算总体业务管理工作部门为财务处,具体业务由财务处预算科负责。

主要职责:

1.起草学校预算管理制度,报请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执行;

2.拟定年度预算编制程序、方法和要求,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3.组织和指导各预算管理归口和执行部门,开展预算编制工作;

4.汇总审核各预算管理工作归口和执行部门提交的预算建议数,报请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综合平衡形成预算草案,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校党委常委会通过,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5.将学校按照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组织各预算业务管理归口和执行部门进行指标分解、细化调整,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下达至各预算业务管理执行机构;

6.跟踪、监控、定期汇总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向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议提交预算执行分析报告;

7.汇总审核各预算执行部门提交的预算追加调整申请,形成预算调整方案,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8.协调解决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9.编制学校决算报告和预算执行总体绩效评价报告,开展决算分析,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10.做好其他与预算相关工作。

(三)预算管理归口部门

对于学校内部跨部门的经济业务及相应的经费支出,学校指定归口管理部门。依据经费业务分类,学校指定归口管理部门为:人事处、学生处、教务处、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科研处、评估中心、研究生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与服务处、办公室、国际教育学院、创业就业指导中心、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宣传统战部。具体负责业务分类如下:

1.人事处负责人员经费的预算、发放、监控与管理;负责教师培训经费的预算、执行监控管理;协助国际教育学院对教师出国经费的管理;

2.学生处负责本科学生奖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经费的预算、发放、监控与管理;分管的双创经费的预算、执行监控与管理;

3.教务处负责教学业务经费的预算、执行监控与管理;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团队等经费的预算、执行监控与管理;分管的双创经费的预算、执行监控与管理;

4.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教学设备、实验耗材等经费的预算、执行监控与管理;

5.科研处负责科研经费的预算、执行监控与管理;

6.评估中心负责教学改革经费的预算、执行监控与管理;

7.研究生学院负责研究生教学业务经费、学科建设经费的预算、执行监控与管理、研究生奖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经费的预算、发放、监控与管理;

8.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及各部门的物资、设备、图书等采购经费预算、执行监控与管理,办理学校及各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手续(含基建、修缮项目);

9.后勤管理与服务处负责修缮工程(含零星维修)项目、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经费预算、执行与管理;

10.办公室负责接待经费、交通经费的预算、执行监控与管理;

11.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因公出国和教师出国培训经费的预算、执行监控与管理,出国培训教师确定由人事处管理;

12.创业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分管的双创经费的预算、执行监控与管理;

13.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学校“智慧校园”建设经费的预算、执行监控与管理;

14.宣传统战部负责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专项经费的预算、执行监控与管理。

主要职责:

1.负责汇总审核其归口管理业务事项的预算基础资料、相关业务部门提交的预算建议数和细化调整数;

2.负责归口审核相关业务部门提交的预算执行申请和预算追加调整申请;

3.对归口管理业务事项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分析;

4.开展其他与预算相关工作。

(四)预算执行部门

预算执行部门是学校经费使用的各具体部门。

主要职责:

1.提供编制预算的各项基础资料,根据本部门或本岗位的工作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

2.按照预算业务管理工作机构的要求及本部门或本岗位的工作计划对预算控制数进行分解、细化,落实到本部门的具体工作及相关岗位;

3.严格按照审批下达的预算及相关规定执行预算;

4.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工作计划的调整及学校的预算管理制度,提出预算追加调整申请;

5.配合预算业务管理工作机构做好预算的综合平衡和执行监控,及时按要求解决本部门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6.执行其他相关任务。

(五)预算监督部门

学校预算的监督部门为审计处和监察处。

主要职责:依据学校内部审计和监察规定履行学校预算监督。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七条 学校预算是学校根据承担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任务,以及事业发展计划编制的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八条 收入预算是预算年度内学校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的办学资金收入计划,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收入预算分类为:

(一)财政补助收入: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

(二)教育事业收入: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三)科研事业收入: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四)上级补助收入: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学校附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经营收入:学校在教学、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学校除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第九条 支出预算是预算年度中学校可用于教学、科研、基本建设和其他活动的资金支出计划。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分类为: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其他支出九类支出预算。每类支出按照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进行预算管理。

第十条 基本支出是学校为保障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须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一)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1.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离休人员医疗费、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丧葬补助费、遗属生活补助、非编制人员补助、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等。

(二)日常公用经费包括定额公用支出、离退休公用支出和职工住房取暖费。

1.定额公用支出是指各单位维持运转的日常性开支费用,分为公务经费和经常性业务费。

公务经费指各单位维持正常工作运转所发生的公务性费用,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招待费等。

经常性业务费指开展业务工作持续发生的支出,包括图书资料费、学术活动费、专用资料印刷费、教学实习实验费、培训费、外事经费、会议费、毕业生就业指导费、军训费、招生费、体育维持费、期刊经费、水电费、取暖费、教学设备仪器维修费、物业管理费、绿化费、车辆维持使用费、房屋及公用设施维修费、各类公用事业费、手续费、工会经费、福利费、食堂价格补贴、预留机动经费等。

2.离退休公用支出包括离休人员特需费、离休人员公用经费和退休人员公用经费等。

第十一条 项目支出是学校各单位在特定时间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按项目时间划分,分为一次性项目、有时限项目和经常性项目。包括人才建设专项资金、科研费、学科建设费、专业建设费、课程建设费、教学改革费、团队建设费、设备购置费、基础设施维修费、科研推广专项资金等。

中央和省下达的财政补助预算收入之外的专项资金按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四章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

第十二条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按照《黑龙江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黑财预〔201129号)执行。

第十三条 人员经费预算依据在册教职工人数、临时工需求计划数和离退休人数为依据,按照各支出项目政策规定标准核定,由归口部门人事处负责;奖助学金依据在校本专科生、计划内研究生人数,按照各支出项目定额标准,由归口部门学生处、研究生学院负责核定。

第十四条 各处室(具有管理服务职能的二级学院)、党群团组织日常公用经费实行定员定额预算管理。分别根据部门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实物数量与单项定额标准,由财务处直接核定。定员定额标准和部门物耗标准经学校讨论后每年与预算同时下达公布。

定额项目包括办公费和经常性业务费,经常性业务费根据不同部门的业务特性单项核定。

第十五条 按照《牡丹江师范学院二级学院管理办法》规定,财务管理实行学校集中统一、目标管理、预算控制的模式。二级学院经费预算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部分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超出预算范围的支出由二级学院自行负责。

()日常公用经费(运行经费)实行预算包干、目标管理的办法,人员经费等不实行包干,由学校人事处统一管理。

()日常公用经费根据学校财力和发展需求,遵循不低于学校收入增长水平的原则,按照教学、科研、学生和教职工四项影响因子及权重,学校归口部门制定的年度公务经费和教学经费定额标准,进行分配,具体由归口部门负责预算核定。

第十六条 办公室的打印中心、车队等有收入的分支部门,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的预算管理办法。在核实各部门的收入和需求的情况下,学校核减基本支出。

第十七条 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交通费、出国经费由学校实行统一预算管理。

第五章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

第十八条 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的基本要求。

(一)按综合预算的原则进行编制,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需要与可能原则,统筹安排。

(二)对项目要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根据下年度学校财力预算状况,优先安排急需、可行的项目。

(三)重大项目经费预算实行绩效评估,提供可研报告和绩效评估结论,预算支出实施过程及结果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需具备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的方针、政策;

(二)符合学校资金支持方向;

(三)符合本部门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要求;

(四)有明确的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规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依据;

(五)符合学校当年部门预算编制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材料填写

填写“项目支出经费预算申请表”,申请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准确、完整。项目申报文本包括项目基本信息表、项目预算表、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

(一)项目基本信息表包括申报单位、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起止年限等。

(二)项目预算表包括项目支出预算、资金来源、政府采购预算等。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包括项目立项依据、背景、现阶段工作开展情况、预期目标、项目进度安排、考核指标等。

(四)项目评审报告包括项目立项的必要性、项目目标的合理性、绩效评估结论等。

(五)项目申报为上年度8月底前上报,论证、评审工作一般在上年度9月底前完成。预算执行和归口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申报项目支出预算,逾期不候。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审核批复

(一)审核重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资产配置标准;项目基本信息是否完整,预算科目选用是否准确,项目预算金额和资金来源是否合理,是否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项目是否按轻重缓急排序,顺序是否合理。

(二)对预算金额较大或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原则上由项目归口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三)财务处按照国家、省有关方针、政策和学校工作要求确定项目预算安排的重点和原则,结合学校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并组织归口部门对全校项目进行初步综合排序。

(四)财务处将审核汇总后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和初步综合排序上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确定项目实施的综合排序,经校党委常委会通过后,按年度财力情况、项目先后顺序纳入学校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申请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

(一)发展规划处对学校研究实施的项目,按确定的排序建立项目预算管理库。

(二)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各类专项预算均由发展规划处实行项目库管理。

(三)纳入项目库中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年度部门项目预算经批复后,发展规划处对项目库进行清理,将未到期的有时限项目和经常性项目自动滚入下一年度项目库,各预算执行部门在学校结转项目库基础上,申报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第六章预算编制与报批

第二十三条 经费预算以自然年度为预算单位,分学校预算和部门预算两个层次,学校预算编制由财务处负责;部门预算编制由预算执行和归口部门共同负责。各部门预算编制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逾期后果自负。

财务处于每年9月初印发下年度经费预算征求建议的通知,布置学校预算编制的准备工作。各预算执行和归口部门要按通知要求,报送部门预算的基础数据和部门预算建议,于915日前报财务处。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支出预算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品目,预算执行和归口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编制部门政府采购预算,上报部门政府采购项目和金额,于915日前报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汇总学校政府采购预算。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根据各部门预算建议和相关基础数据资料进行测算,根据省教育厅下年度预算工作会议要求,编制学校财务收支预算建议草案,于10月中旬提交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二十六条 财务处根据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对学校财务预算进行修改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和校党委常委会议通过,按照省教育厅要求于10月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教育厅。

第二十七条 学校年度预算一般每年2月份由省财政厅批复,年度学校预算下达后,财务处依据省财政厅对学校预算批复意见,会同预算管理归口部门,重新核定各部门预算,在批复预算范围内对各部门预算进行重新核定与调整,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下发到各预算执行部门。部门预算一般年初开学2周内公布。

第七章预算调整

第二十八条 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部门预算,必须按以下程序和权限办理:预算执行部门出具书面报告,详细说明调整原因,经归口部门审核后报财务处,财务处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提出调整预算建议,按规定程序研究通过后,学校能自主决定的直接划拨,需报省财政厅审批的报省教育厅和财政厅。省财政厅一般每年9月只进行一次学校财务预算调整。

第二十九条 预算追加审定权限:1万元以下的由财务处长审定;超过1万元且1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审批;超过10万元且10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校长签批;100万元以上按照“三重一大”事项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党委常委会议通过,校长签批。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 学校各级部门预算,一经批复即为生效,具有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预算经批准后,各预算执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预算,校内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减收增支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部门预算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结果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对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监察处对学校预算工作情况监察督查,学校预算和部门预算接受学校各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原《牡丹江师范学院预算编制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牡丹江师范学院预算执行工作管理试行办法

牡师政发〔20141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预算管理,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可控性和依规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预算按规定时限完成,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牡丹江师范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牡师政发〔2014121号)、牡丹江师范学院预算编制工作管理办法(牡师政发〔20141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执行管理的重要性: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是提高学校办学效益与水平的重要抓手,执行结果直接影响学校的管理绩效和财政拨款,关系学校建设、发展和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预算执行情况客观地反映学校的管理水平。

第三条 预算执行管理的原则:坚持加快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并重的原则,树立依法理财和勤俭办事业的理念,规范财经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第四条 预算执行工作管理是对省财政厅批复的学校总预算和学校下达各部门预算执行、进度、效果进行依法依规的工作管理总称。

预算执行率:是指预算执行进度的指标,包括当年执行率和总执行率,用百分比表示。

当年执行率:是指截至考核时间点实际支出数占当年下达预算指标数的比率。

总执行率:是指截至考核时间点实际支出数占当年可用预算(上年结转预算指标与当年下达预算指标之和)的比率。

第五条 为加强预算执行的均衡性,财务处按期考核并通报当年预算执行率,对达到规定进度,完成预算执行好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对未达到规定进度、影响学校预算执行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和惩罚。

第二章预算执行落实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 预算决策部门校长办公会议是预算执行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主要职责:

(一)定期召开预算执行工作专题会议;

(二)负责预算执行工作的重大决策确定;

(三)听取预算执行工作汇报确定工作落实和改进;

(四)审批预算执行奖惩方案;

(五)通过“部门年度预算支出执行计划”(见附表1)和“部门年度预算支出分月执行计整计划”(见附表2)。

各分管部门和二级学院的主管校领导,负责分管其预算执行部门的预算执行工作,各主管校领导应将预算执行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第七条 预算管理部门是预算执行的具体管理和协调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校总预算支出年度分月执行计划上报和执行落实;

(二)负责下达预算执行的政策、法规;

(三)负责定期组织召开预算执行工作例会;

(四)负责协调预算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五)负责汇总、复核、报批“部门年度预算支出执行计划”和“部门经费预算支出执行调整计划”;

(六)负责定期在办公系统上发布预算执行进度信息;

(七)负责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预算执行进度情况。

第八条 预算归口部门是落实所分管项目经费预算执行的指导和监督部门,是协助预算执行部门做好预算执行的管理单位,归口部门行政一把手是预算执行的管理责任人。预算归口部门主要职责:

(一)按预算执行部门“部门预算经费支出年度执行计划”和“部门年度预算支出执行调整计划”组织、协调分管的预算执行工作,落实学校预算执行;

(二)指导和帮助预算执行部门加强预算执行工作;

(三)组织预算执行部门制定“部门年度预算支出执行计划”和“部门年度预算支出执行调整计划”,审核后上报预算管理部门;

(四)及时掌握预算执行率信息,并确保分管执行部门和负责人应知尽知;

(五)监督预算执行部门的预算执行。

第九条 预算执行部门是经费预算执行的具体部门,部门行政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是预算执行的直接责任人。预算执行部门主要职责:

(一)具体负责本部门预算执行工作;按学校要求与归口部门共同制定“部门年度预算支出执行计划”;

(二)遵照批复的“部门年度预算支出执行计划”使用资金;

(三)及时掌握预算执行动态,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切实提高预算执行质量和效益;

(四)未完成“部门年度预算支出执行计划”的预算执行部门应在收到通知后及时向归口部门和管理部门报送未达到计划预算执行率的原因说明,并提出下一步加快预算执行的措施。

第十条 分管预算执行部门、归口部门、管理部门工作的主管校领导是预算执行工作的直接领导,预算执行工作由预算执行部门行政负责人(含项目经费负责人)、预算归口部门行政负责人、预算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校领导共同负领导责任。

第三章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一条 预算执行依据经费预算管理部门、归口部门、执行部门分级管理,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十二条 预算申报与预算执行关系密切,管理部门、归口部门、执行部门和负责人要采取有效措施,搞好配合,做好部门的经费预算编制工作,尤其是项目经费的项目预算评估和可行性论证,要做细、做实、做准预算,提高预算精细化水平,方便预算执行。对跨年度项目要根据项目进度,合理预计分年预算,做到资金供给和资金需求的平衡。实现预算申报精细化。

第十三条 学校预算一般二月末、三月初省财政厅下达批复,每年开学初,预算管理部门接到下达的学校预算批复后开始进行部门预算编制,归口部门应将所管理的本年度项目经费指标及时报送预算管理部门,预算管理部门与归口部门和执行部门沟通商议,及时完成各部门预算编制,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部门预算一般于预算执行年度上半年开学2周内下达到每个部门。

部门预算的确定:

(一)财务处直接核定的经费,由财务处直接核准上报校长办公会议。

(二)由归口部门核定的经费,由归口部门研究、主管校长同意后报财务处,汇总上报校长办公会议。

(三)人事处、学生处提供各部门教职工详细人数和教学部门各年级的学生详细人数报财务处。

(四)财务处依据《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审核经费预算指标,编制《部门年度经费预算表》,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公布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执行部门对批复的部门预算,及时编制“部门年度预算支出执行计划”,两周内上报预算管理部门。每一笔计划必须明确“归口部门和负责人”、“执行部门和负责人”。经批复的“部门年度预算支出执行计划”完成情况,作为预算执行和奖惩依据。

第十五条 年度中间,对“部门年度预算支出执行计划”原则上不调整,确因特殊原因需调整的,每年8月份应集中提出“部门年度预算支出执行调整计划”,由预算管理部门复核后提出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六条 保证预算执行进度,管理部门审核各执行部门申报的“项目支出年度分月执行计划”时,应以规定进度为基准。原则上除基建修缮工程类项目和国家、学校的奖助学金项目外,“项目支出年度分月执行计划”中的月度执行率不得低于规定进度。

对已批复的中央支持地方、高教强省专项资金、学校各类上级拨付和学校配比的预算内专项资金,“部门预算支出年度分月执行计划”须满足3个时点要求方能上报,即:6月末达到50%(考核时点)8月末达到70%(考核时点)11月末达到95%(关键时点)。

第十七条 加大资金调控力度,对预算执行率未达到学校规定的预算执行时点要求的项目,预算管理部门将对未执行的额度进行调整,调整方案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后执行。预算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向财政厅上报调整预算。

第十八条 建立备用项目经费预算库,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各预算归口部门要在每年4月底前,按照不低于当年所管理专项资金20%的比例建立专项经费预使用的备用项目库,由预算管理部门报校长办公会议确定后备用。

第四章奖惩与监督

第十九条 奖惩依据: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的“部门年度预算支出执行计划”及“部门年度预算支出执行调整计划”是奖惩的基本依据。每年设3个奖惩考核时间点,即6月末、8月末和12月末,6月末达到50%8月末达到70%12月末达到100%

第二十条 奖惩原则:谁分管,谁负责,分类奖惩,分段奖惩,责任落实。预算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预算执行情况,拟定年度预算执行奖励总额度,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预算执行奖励用于奖励预算执行措施得力、资金安全、支出均衡、效益突出的预算执行部门和归口部门。

第二十一条 预算管理部门应按照省财政厅和教育厅规定和要求,科学、及时、完整下达部门预算,未按规定下达预算,部门不得参加当年校级集体荣誉的评选。

第二十二条 预算归口部门应切实履行好职责,对分管项目预算执行工作负责,尤其对归口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和经费指标下达要切实做好沟通,指标到账及时,经费安排使用及时。年末应完成未完成预算执行计划的,部门不得参加当年校级集体荣誉的评选。

第二十三条 对预算执行部门奖励措施。

(一)对于6月末完成预算执行计划的预算执行部门,学校通报表扬。

(二)对于8月末完成预算执行计划的预算执行部门,学校通报表扬,并优先考虑预算执行部门年度追加预算的申请。

(三)对于12月末完成预算执行计划的预算执行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于当年执行率排名前三的预算执行部门,增加下一年日常公用经费预算,增加额度由校长办公会议确定。

第二十四条 对预算执行部门惩罚措施。

(一)对于6月末应完成未完成预算执行计划的预算执行部门,学校给予警示性通报。

(二)对于8月末应完成未完成预算执行计划的预算执行部门,学校通报批评。

1、对于未完成的预算执行计划的学科、专业、课程建设等类项目经费预算,学校收回未达到执行进度部分的预算,另行统筹安排。

2、对于未完成预算执行计划的仪器、设备、家具、图书等类项目项目经费预算,预算执行部门应报告说明情况,年底前无法完成支付的,学校进行预算调整,确保学校预算内资金年底用完,9月底不及时报告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严肃追究预算执行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对于12月末应完成未完成预算执行计划的预算执行部门,除学校通报批评外,责任部门不得参加当年校级集体荣誉的评选。

1、基本支出预算的办公费、学生活动经费、就业专项经费不纳入预算进度执行管理,年末产生余额50%部分划转到教学部门自筹资金帐户,计入下年度经费预算指标。其他基本支出预算年末结余,全部清零不结转。

2、项目支出预算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规定,除规定允许结转下年使用的资金指标以外,其他项目支出预算年末结余,全部清零不结转。

3、科研经费要严格按照科研有关政策规定使用时限使用经费,未到账经费无法提前支付使用,超过经费使用年限的学校配比结余经费学校自然收回。

4、不予结转的预算经费结余额度,作为各预算执行部门下一年度核减经费预算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在提高预算执行工作效率的同时,各预算执行部门、归口部门和负责人要严格依据预算开支范围使用资金。学校将加强预算执行的监督管理,适时开展跟踪问效,切实保证和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预算执行部门和负责人,一经发现存在“小金库”、“以拨作支”和“突击花钱”等违规行为,学校将取消其预算执行奖励资格,并依据有关规定对预算执行部门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年度预算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加强预算执行分析。建立本部门预算执行分析制度,研究分析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预算资金较大的重点部门、重点项目要重点分析,及时掌握预算执行动态,确保预算有效执行。

第二十九条 落实考核机制。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支出责任制度,高度重视预算执行工作,对未能完成预算执行的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奖惩措施严格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11日起试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牡丹江师范学院决算工作管理办法

牡师政发〔20141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决算管理,使年终学校财务会计信息全面、系统和准确,保证财务决算编制按时有序完成。根据财政部《部门决算管理制度》(财库〔2013209号)、《牡丹江师范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牡师政发〔201412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决算,是如实反映学校财务和收支情况、综合反映学校预算执行结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是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学校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资料;是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可提供的参考和依据。

第三条 财务决算年度自公历11日起至1231日止。

第四条 财务决算报表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

第五条 财务决算编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财经法规,对有特殊要求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经费提供部门的要求编制。

第二章学校决算工作组织

第六条 学校年终决算工作,按照“科学、规范、统一、高效”的原则,由财务处实施统一管理。财务处负责学校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涉及数据和绩效评价内容由预算归口部门和相关部门提供。

(一)财务处每年12月初下发年度学校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规定报账截止时间,提出决算工作相关要求和各有关部门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预算执行、预算归口部门重点负责项目收支预算执行结果和项目完成的绩效评价报告,依据预算管理关系按时提供与决算有关的数据和材料。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人事处、学生处、办公室负责学校资产配置使用、人员机构、事业发展成效基本情况和相关各基础数据的提供。

(四)财务处负责学校年终决算报表及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对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执行和绩效进行评价分析,并提出下一年度财务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学校决算编制完结,校长审核决算,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决算,党委常委会通过决算,财务处组织上报决算。上报省教育厅和财政厅审批后学校决算工作结束。

第三章财务决算的范围与编制内容

第八条 学校决算编报范围应当与学校预算编报范围保持一致。

(一)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容。包括学校财务收支预算执行与结果、资产情况、负债等情况。

(二)反映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发展规模的基础数字资料。包括学校教职工人数、学生人数、会计人员情况;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状况;教学、科研成果等情况。

第九条 学校决算编制内容由四部分组成,具体包括:基础数据表、填报说明、分析表和分析报告。

(一)基础数据表主要反映学校收支预算执行结果、资产负债、人员机构、资产配置使用以及事业发展成效等信息,包括:报表封面、主表、附表和补充资料表。

(二)填报说明是对基础数据表编报相关情况的说明,包括:学校基本情况、数据审核情况、年度主要收支指标增减变动情况以及因重大事项或特殊事项影响决算数据的情况说明等。

(三)分析表通过设定的表样和自动提数功能,对学校决算重要指标进行分析比较,揭示部门预算执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

(四)分析报告根据分析表中反映的问题和收支增减变动情况进行分析,重点分析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单位主要业务和财务工作开展情况等。

第四章年终清理结算与财务决算准备

第十条 年终清理结算。年度终了财务处根据财政部和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制工作要求,对各项收支账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资产进行全面的年终清理结算。年终清理主要事项:

(一)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款拨款数字。

清理核对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拨款,并在年终前全部入账;根据教育厅核对拨款文件;逐项、逐科目核对学校各项拨款到账情况和各项事业收入缴款回拨情况。

(二)清理核对各类收支项目与款项。

凡属本年度的各项收入都应及时入账,凡属本年度的各项支出都应按规定的用途如实列报;核算会计要检查各类会计事项处理情况,已发生的财务收支全部在当年进行账务处理,编入本年决算。

(三)清理核对往来款项和债权债务情况。

对代管款项、暂存款项进行清理,及时转入有关收入账户;对暂付款进行清理核对,做到未冲销暂付款帐、单一一对应;对学校和各部门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核对,确保学校债权债务明晰。

(四)清理核对货币资金与银行账户。

对各项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劵进行清理核对,并与开户银行对账,保证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的余额核对相符;核对银行账户的利用情况,对无使用价值的银行账户及时按规定程序撤销,确保学校开户银行清晰可用。

(五)清查核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库存物资。

清查核对固定财产增加、折旧,清查核对无形资产增加、损益,做好非流动资产入账;清查核对年末库存物资、存货的实际结存数。

(六)检查核对日常核算的正确性、合理性。

检查核对各收入科目、支出科目和专用基金科目的有关账务,分析全年学校收支情况;检查各项税金计算及缴纳情况和专用基金的提取及使用情况。

(七)检查核对年终项目结转和基本支出结余情况

对不合理的结余结转项目进行必要的账目处理,在做好年终清理工作的基础上按要求进行年终结帐和转帐。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处进行年终清理结算,各有关部门应真实、及时、准确、完整的向财务处提供财务决算所需基础材料。具体工作及材料:

(一)各部门对第十条 年终清理主要七款事项积极配合财务处完成年终清理,并报送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二)借款部门和借款人所在部门要配合财务处已对各项借款进行全面清理。年度不能归还的款项,写清详细说明,1220日前递交财务处。说明须加盖部门公章,并由本部门领导签署意见。

(三)由科研处集中进行科研课题清理、年结工作,各项目负责人务必在1220日前归还课题经费借款。

(四)负责学校各类收入和代收款项的部门,每年底必须进行全面催缴,于1220日前各类款项必须全部上缴财务处,应收未收款项负责部门以文本方式报告主管校领导和财务处。严禁出现资金部门存留,坚决杜绝“小金库”现象。

(五)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与服务处学生处、办公室,对所管瞎的库存存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于12月底将清查盘点报告及书面说明送财务处。对账实不符的情况,应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进行账务处理,以保证存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帐证相符。

(六)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组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与财务处固定资产总帐核对,对账实不符的情况要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进行账务处理,以保证固定资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帐证相符。

(七)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基建处、后勤管理与服务处、审计处、财务处配合,在1220日前完成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新增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并将入账结果报告财务处。

(八)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处、人事处、科研处、学生处、教务处、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校友会、图书馆等部门,将与本部门相关经费支撑学校年度发展建设完成情况、取得成果绩效评价结果(含电子稿)于12月底报送财务处。

(九)由办公室综合报表工作人员于次年1月初协助财务处审核各部门填报的决算基础数据表。

第五章财务决算编报

第十二条 财务处在年终结帐业务办理完毕,各有关部门应报送材料齐全后,由财务处编制学校财务决算报告。

(一)学校财务决算报告的主要内容:

1、学校财务决算报表。包括:财基表、财决表和决算填报说明。

2、学校财务决算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学校事业发展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收入、支出结构分析;收入、支出与预算对比分析;收入、支出、年末结余与上年对比分析;年末结余情况分析;资产负债情况分析;预算执行中存在问题与改进建议);学校财务工作和管理情况总结(制度建设情况;预算管理情况;增收节支情况;专项资金管理情况;预算绩效评价管理情况;财务内部工作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与落实情况;下年度学校财务工作要点。

(二)财务决算报告编报的基本要求:

1、财务决算报表应当根据完整、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2、财务决算报表不得估列代编,不得弄虚作假,做到账表相符。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年度决算的有关数据。

3、财务决算表间关系必须相互衔接,不同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加以说明。

4、对报送的财务决算报表,应当加具封面,并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封面上注明:决算年度、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填报人、电话号码、单位地址、报送日期并加盖学校公章。

5、财务决算分析报告要以财务决算报表数据为依据,反映和分析内容要实事求是、求实客观、有理有据,要真实反映学校的基本信息、财务收支状况和发展建设情况。

第十三条 二级财务单位必须按时单独编制本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报校财务处供编制学校财务决算使用。

第十四条 财务决算报告报送主管校长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常委会议通过后上报。财务主管校长对财务决算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财务决算必须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规定的格式、内容填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出。

第六章财务决算的审计与审批

第十六条 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对财务决算审计,学校审计处对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论同时上报教育厅、财政厅。

第十七条 财务决算上报教育厅、财政厅审批,审批后需调整决算数字的,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相应调整。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 财务决算报表与决算报告按财务档案管理的要求,定期及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永久保存。

第十九条 根据财务公开制度要求财务决算非涉密内容对外发布,每年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101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牡丹江师范学院
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经费预算支出管理,强化资金支出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提升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文件和黑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支出绩效考评(以下称“绩效考评”),是指学校按照上级财政部门,通过规范的考核方法、运用一定的考评指标及评价标准,对预算目标的实现程度、支出预算的执行结果等所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绩效考评的工作目标:预算支出情况绩效考评科学规范,绩效评价结果客观公正,确保合理准确反映经费使用的实际绩效,为有序管理和合理有效的预算、使用资金,促进学校教学、科研事业的协调发展,提供可靠依据。

第四条 绩效考评的基本原则

(一)客观公正。绩效考评以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基本依据,按照“真实、客观、公正、公开”的要求进行,接受校内外的监督。

(二)科学规范。绩效考评采用规范的程序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评方法,以准确、合理地衡量项目支出的绩效情况。

(三)绩效相关。绩效考评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考评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四)突出重点。绩效考评应选择预算支出中金额较大、影响较广的重点支出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五)资源共享。绩效考评应充分利用审计机关、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学校内部审计部门以及中介机构有关审计和评审报告,实现资源共享。

第五条 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的决策部署;

(三)省政府和省财政制定的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学校及校属部门的职责、年度工作计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及相关支出绩效目标;

(五)学校及校属部门申报预算的相关材料和预算批复文件;

(六)学校及校属部门预算支出项目执行总结材料和项目验收及绩效自评报告;

(七)学校年度部门决算草案及报表;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绩效考评的范围、内容和时间期限

第六条 绩效考评包括全部预算支出为对象的部门预算绩效考评或以项目支出为对象的项目支出绩效考评,重点以项目支出绩效考评为主。

第七条 绩效考评的范围

(一)项目支出。年初学校预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项目、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在预算执行中追加安排的支出项目;学校从财政专户配比的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安排的支出项目;学校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确定的项目支出;

(二)全部预算支出。条件成熟,学校和校属部门基本支出均实行绩效管理,逐步完成学校和校属部门全部预算支出为对象的学校预算绩效考评体系。

第八条 绩效考评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绩效考评的时间期限: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阶段性任务在目标完成之后的年底即可实施绩效考评;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支出项目要按照上级要求,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分阶段进行考评,或在项目全部完工以后一次性考评。

第三章绩效目标

第十条 绩效目标是指被考评对象使用预算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预算支出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的设定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绩效目标应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及校属部门职能要求,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范围、方向、效果一致。

(二)层次性原则。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原则上采用定量表述,对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情形,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客观性原则。制定绩效目标须通过调查研究做出科学预测,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的主要内容

(一)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包括产品和服务的数量目标、质量目标、时效目标、成本目标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目标;

(二)达到预期目标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所必须的资源;

(三)支出的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四)衡量或评估每一项目活动的相关产出、服务水平和结果的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 各部门申报年度预算时,应制定预算支出绩效目标及达到该目标所需经费投入,由归口部门审核后报财务处。

第四章绩效考评指标、标准和方法

第十四条 绩效考评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

第十五条 绩效考评指标: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

(一)定量指标:包括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共性指标包括基本情况指标、资金使用情况指标、项目完成情况指标等考评预算支出必须反映和应用的绩效量化指标;个性指标是确定具体考评对象后,通过了解、收集相关资料信息,结合考评对象的行业特点和具体情况而设置的特定指标。

(二)定性指标:是描述和分析规划与立项情况、项目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组织管理情况和社会经济效益等非量化指标,是对项目进行定性因素分析和判断,对定量指标考评结果的补充和完善。

第十六条 绩效考评标准:是指衡量预算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考评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考核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考评标准。

(四)其他标准。

第十七条 绩效考评方法:绩效考评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考评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从而考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适用于成本、效益都能准确计量的项目绩效考评。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考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考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价法。是指对无法直接用指标计量其效益的支出,通过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对各项绩效考评内容完成情况及其社会效益、公众认可度等进行打分,并根据分值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五)专家评估法。是指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在对项目验收报告等基础资料和信息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由专家对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专业评估。

第五章绩效考评的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学校绩效考评工作由财务处统一组织、协调、实施。学校实施预算支出绩效考评时,根据绩效考评项目要求,可委托上级评估机构、有关中介机构进行,也可直接组织进行。委托进行时,财务处会同预算归口部门将对委托方组织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指导,全过程管理。

具体职责:

(一)负责制定学校和校属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办法和相应的操作流程;

(二)指导学校和校属部门的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工作;落实绩效评价工作资金预算;

(三)拟定学校绩效考评小组,报学校决策部门批准,并组织预算支出绩效考评;

(四)梳理绩效考评结果材料,撰写《预算支出项目绩效考评报告》;

(五)对评价结果提出的管理和改进意见,监督整改落实。

第十九条 学校各预算归口部门在财务处指导下,负责本部门所归口管理具体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

具体职责:

(一)负责所归口管理的具体项目经费管理,进行项目绩效自评;

(二)负责具体项目的预算绩效评估和支出绩效评价;

(三)指导预算执行部门对负责项目的资金预算和使用管理;

(四)撰写《预算支出项目绩效报告》和《预算支出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五)对评价结果提出的管理和改进意见,负责整改落实。

第二十条 绩效考评工作程序

(一)确定年度绩效考评项目。上级规定的考评项目,由财务处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预算支出绩效评价要求确定;学校根据需要确定自评项目,按照学校规定的绩效评价要求确定。

(二)下发绩效考评通知。在确定考评对象后,学校下达考评工作通知。考评通知内容包括考评目的、内容、任务、分工、依据、考评时间、考评工作方案、考评标准、考评方法等。

(三)业务部门自评。在预算年度末或跨年度重大专项实施一定阶段时,各部门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撰写绩效报告,并根据绩效报告进行自评,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格式范本附后),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报财务处。被考评部门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四)学校组织考评。

1、绩效考评准备。财务处归集整理各部门上报的评价材料,组织考评小组。

2、组织现场考评。组织考评小组,到现场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核实评价材料和有关情况。

现场考评,是指考评机构非现场考评是指,考评机构在对被考评院校、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考评意见。

3、组织非现场综合考评。组织考评小组,审核各部门绩效自评报告,研究确定考评指标、标准和方法,根据各方面支出的经济、社会、综合绩效进行全面评价,确定评价结果。

1)一般项目绩效考评。预算支出中按定员、定额标准和单项核定的基本支出,一般项目支出,由考评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绩效考评。

2)重点项目绩效考评。在每个预算年度,筛选部分有影响和有代表性的重点项目,特别是重大专项和学校影响较大的专项,由学校组成学校评审委员会组织绩效考评,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考评。

4、考评结果确定。考评小组确定考评结果,并将考评结果材料连同相关考评材料归类核实后返回财务处。

第六章绩效报告、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考评报告

第二十一条 报告撰写。绩效报告、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考评报告撰写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撰写,绩效报告、绩效自评报告由业务部门(经费预算使用部门或归口部门)组织撰写;绩效考评报告由财务处组织撰写。

第二十二条 撰写要求。绩效报告、绩效自评报告和绩效考评报告应当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撰写,做到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用词准确。

(一)绩效报告主要内容见:附件一、预算项目支出绩效报告(参考提纲);

(二)绩效自评报告主要内容见:附件二、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考评报告(参考提纲);

(三)绩效考评报告主要内容见:附件二、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考评报告(参考提纲);

第二十三条 报告形成和提交。绩效报告、绩效自评报告由相关业务部门按学校规定时间上报财务处;绩效考评报告由财务处按照规定时间内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根据需要向省财政厅报告考评结果,并将绩效考评报告有关结论反馈我校。

第七章绩效考评结果及应用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按分数考评的,将评分转换为等级。等级分为优秀、良、合格、不合格;分值按百分制设定,优秀85分以上,良好85分至76分,合格75分至60分,不合格60分以下。

第二十五条 绩效考评结果可以判断预算支出资金配置的合理性,准确把握预算支出决策和政策效应,控制经济风险。学校根据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结果,分析诊断学校和校属部门内部的管理问题,评价有关负责人的工作业绩,实施绩效问责和奖惩机制。

第二十六条 对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部门和个人,学校通报表扬,作为部门和个人先优评比的重要条件,特别优秀的财务处提交校长办公会申请给予经费奖励。考评结果不合格的,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以加强各部门预算支出资金运用和行为监督,体现和增加预算支出公正性和透明度。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学校采取优先支持、继续支持等手段,对下年度同类项目优先安排经费;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学校减少或不再安排同类项目以后年度预算经费。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将考评结果反馈被考评部门,各项目单位应对在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报财务处、业务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管理工作,完善管理办法,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实行校内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制度,将绩效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省财经政策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省财经政策规定相抵触,以国家、省财经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预算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略)

2、预算支出绩效考核表(略)

3、预算支出绩效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略)

4、预算支出绩效评价指标评分表(略)、

5、牡丹江师范学院预算项目支出绩效报告(参考提纲)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年度预算绩效目标、绩效指标设定情况,包括预期总目标及阶段性目标;项目基本性质、用途和主要内容、涉及范围。

二、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一)项目资金(包括财政资金、自筹资金等)安排落实、总投入等情况分析。

(二)项目资金(主要是指财政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分析。

(三)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制度、办法的制订及执行情况)分析。

三、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一)项目组织情况(包括项目招投标情况、调整情况、完成验收等)分析。

(二)项目管理情况(包括项目管理制度建设、日常检查监督管理等情况)分析。

四、项目绩效情况

(一)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将项目支出后的实际状况与申报的绩效目标对比,从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等方面进行量化、具体分析。

其中:项目的经济性分析主要是对项目成本(预算)控制、节约等情况进行分析;项目的效率性分析主要是对项目实施(完成)的进度及质量等情况进行分析;项目的有效性分析主要是对反映项目资金使用效果的个性指标进行分析;项目的可持续性分析主要是对项目完成后,后续政策、资金、人员机构安排和管理措施等影响项目持续发展的因素进行分析。

(二)项目绩效目标未完成原因分析。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后续工作计划。

(二)主要经验及做法、存在问题和建议。(包括资金安排、使用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和有关建议等)

(三)其他。

六、项目评价工作情况。

包括评价基础数据收集、资料来源和依据等佐证材料情况,项目现场勘验检查核实等情况。

 

6、牡丹江师范学院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考评报告(参考提纲)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绩效目标。

1.项目绩效总目标。

2.项目绩效阶段性目标。

二、项目单位绩效报告情况。

三、绩效考评工作情况

(一)绩效考评目的。

(二)绩效考评原则、考评指标体系(附表说明)、考评方法。

(三)绩效考评工作过程。

1.前期准备。

2.组织实施。

3.分析评价。

四、绩效考评指标分析情况

(一)项目资金情况分析。

1.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分析。

2.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分析。

3.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分析。

(二)项目实施情况分析。

1.项目组织情况分析。

2.项目管理情况分析。

(三)项目绩效情况分析。

1.项目经济性分析。

1)项目成本(预算)控制情况。

2)项目成本(预算)节约情况。

2.项目的效率性分析

1)项目的实施进度。

2)项目完成质量。

3.项目的效益性分析

1)项目预期目标完成程度。

2)项目实施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

五、综合考评情况及评价结论(附相关评分表)。

六、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建议(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评价结果公开等)。

七、主要经验及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八、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牡丹江师范学院经费审批办法

牡师政发201917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管理,明确经费审批规则,保证学校依法依规、真实合理使用学校各项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财会〔201221号)、《牡丹江师范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牡师政发〔2016169号)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在原有《牡丹江师范学院经费审批办法》(牡师政发〔2016172号)基础上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费支出是指学校财务部门管理的全部经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借款和代管经费等各项经费支出。

第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权明晰、集中核算”的经费支出管理体制,根据预算资金支出性质和支出金额确定财务审批权限。

第四条 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根据学校教代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具体控制标准按《牡丹江师范学院重大经济事项议事权限表》(附件1)执行。

第五条 经费审批实行回避制度。审批人员不能审批本人、直系亲属经办的经费支出业务。其业务由所在单位其他正职领导审批,无其他正职领导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经费审批的范围包括经济业务的事前审批(即具体事项的预算执行计划审批,因公出差审批等)和事后审批(报销审批)。在事前审批内容范围内的经费支出,事后不再需要重复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学校会计人员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财务制度,对各项支出依法依规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事项,有责任按规定予以纠正或拒绝办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八条 权责统一原则。根据职责分工和所授权限,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坚持“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审批时要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注重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 逐级审批原则。学校各项经费按校领导和各学院、部门的工作分工、所授权限,实行归口管理和分级审批。

第十条 实行预算控制原则。各学院、部门经费审批人在学校下达的预算额度内,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实行集体决策原则。各学院、部门的重大经济决策、重要开支事项或大额支出需按《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和部门重大事项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第三章审批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各经费负责人需严格按照权责分工和学校经济责任履行要求,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实事求是、严格把关,保证学校经费支出规范,资金安全使用。严禁人为拆解经费项目,规避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对审批的各项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等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经费管理负总责。

(二)分管财务处校领导协助校长分工管理学校财务工作,审批会签大额经费支出和资金运转。

(三)分管校领导对职责分工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履行管理职责,并审批达到和超过一定额度的经费支出。对所分管部门经费支出的必要性、规范性负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专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程序的合法性、规范性等负领导责任。

(四)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并对达到预算资金支出审批权限的经费进行审批。对经费支出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二级学院经费负责人对分配到本学院使用经费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职能部门经费负责人是本部门经费的直接经济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同时,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归口管理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管,对本制度规定的需要职能部门监管的事项进行审批。对归口管理经费的合规性、合理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专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专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必要性、可行性、有效性负直接责任;专项资金使用部门负责人对专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七)财务处是学校经费支出的审核监督部门,负责审核各项经费支出的资金来源,对支出的合法性承担监督责任。

(八)国资处对学校经费支出中的政府采购事项和资产管理事项进行管理和签批。

(九)审计处对各类经费收支按照审计相关规定进行审计监督并承担审计责任。

第十三条 授权人和被授权人的权责

(一)为明确责任,审批权限授权他人,在授权时限内所审的经费开支事项,仍由授权人对被授权审批的经费开支事项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被授权人知晓所授权限的职责,对所授权审批范围内的各项经济事项的合规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审批责任。

(二)按照“财务一支笔”原则,各经费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将本人签字样式以纸质形式报财务处备案。若本人不在岗期间授权他人审批,应及时将“审批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签字样式”报财务处。

第四章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分配到各学院使用经费

(一)下拨的基层党建经费、就业经费、学生思想教育经费和思政经费(团委)由各学院、部门党总支书记审批,其余党口经费按分配到管理部门负责的经费审批(参见第十五条 )。

(二)除下拨的第十四条 (一)规定的经费外,各职能部门下拨二级学院使用的经费由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批。

第十五条 职能部门管理和使用的经费(含职能部门下拨个人的大创、研究生和大创项目经费、教改经费)

(一)单笔业务支出不满5000元,按使用部门经费负责人、职能部门经费负责人的顺序审批;

(二)单笔业务支出5000元至20000元(不含20000元),按使用部门经费负责人、职能部门经费负责人、主管校领导的顺序审批。

(三)单笔业务支出20000元以上还需主管财务处校领导审批。单笔业务支出50000元以上需校长审批。

((四)本条款涉及经费支出(个人项目外)用于省外差旅费均需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批。

(五)差旅费审批单已办理审批手续,报销时是个人负责的项目经费,需要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所属部门负责人签字(划归个人负责的科研项目经费仅需项目负责人签字),其他经费需要经费负责人签字。

第十六条 自筹经费

按使用部门经费负责人、主管校领导、主管财务处校领导的顺序审批。单笔业务支出20000元以上需校长签批.

第十七条 行政差旅费

学校各职能部门出差可使用行政差旅费,按使用部门负责人、办公室主任、分管办公室校领导、校长的顺序在oa系统事前审批。报销时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办公室主任、财务处处长签批。

第十八条 三公经费

(一)招待费按使用部门经费负责人、办公室主任、分管办公室校领导、校长的顺序审批。

(二)交通费按使用部门经费负责人、办公室主任、分管办公室校领导、校长的顺序审批。

(三)因公出国经费按使用国际交流合作处处长、分管国际交流合作处校领导、经费管理部门负责人、经费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校长的顺序审批。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经费审批

基建项目要严格按照“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结)算”的原则,严格按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资金预算进行建设。按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分管后勤管理处校领导、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校长的顺序审批。

第二十条 下列属于学校年度预算内批复资金,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一)学校例行发放的在职人员工资薪金及离退休人员工资、住房公积金、社保缴费、职业年金、临时人员工资、督导工资等。

(二)人事处核准的抚恤金、遗属补助、丧葬费。

(三)后勤运行经费如水费、电费、供热费等。

(四)学生退费、助学贷款等。

(五)质保金、押金。

第二十一条 除第二十一条 规定的劳务报酬、岗位津贴、课时费以外,所有非个人项目经费涉及到劳务报酬票据必须由经费主管处室负责人和经费主管处室校领导签批后方可报销。主管财务校领导负责签批单笔5000元以上的报销业务,校长负责签批20000元以上的报销业务.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审批

(一)差旅费支出审批:出差前须经出差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和科研处负责人签批出差审批单。为精简差旅费报销的审批签字流程,使用个人科研项目经费的差旅费支出,报销审签仅需要项负责人签字即可。

(二)非差旅费支出的科研项目经费审批:

1.单笔业务支出不满2000元的有项目负责人签字。

2.单笔业务支出2000元至10000元(不含10000元)的由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签字。

3.单笔业务支出10000元至20000元(不含20000元)的由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和主管副校长签字。

4.单笔业务支出20000元以上的的由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主管副校长签字。

第二十三条 第十五条 至第二十三条 经费的审批最后由财务处处长签字。

第二十四条 学校内部各银行账户之间划拨资金10万元以内的,由划出资金科室分管副处长审批;10万元(含)以上的,财务处处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 工会经费

(一)校管工会经费按使用部门工会主席或校工会副主席、校工会主席审批。

(二)划拨部门的工会会费由部门工会主席审批。

第二十六条 党费

党费支出由使用部门党委书记、组织部部长及校党委书记审批。

第二十七条 以上经费审批如涉及政府采购和固定资产出入库管理还需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审批。

第二十八条 经手人、验收人、保管人签字不属于审批权限,按规定履行签字手续。

第二十九条 经费支出票据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审批和财务审核手续,方可认定为学校支出进行报销。原则上未按期审批和财务审核的票据,视为个人行为产生的支出,不得在学校进行报销。

第三十条 预算经费报销,需要资金使用计划、政府采购、出入库验收、公务卡消费、中标书、合同书、结算审计报告等手续材料的,报销人必须提供相关材料,经会计审核岗审核齐全后,再履行经费审批程序。

第三十一条 除基建、维修、设备、图书、项目经费、下拨二级学院经费有明确使用支出计划的以外,其他经费使用在预算管理的基础上实行计划管理,经费支付1万元以上的,使用部门应提前上报经费使用计划申请,同时提供经费支出详细预算,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三十二条 没有预算的经费支出,按《牡丹江师范学院重大经济事项议事权限表》履行预算调整手续后,按本章上述条款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按照本单位的工作职责,依据学校及上级部门的文件对分管经费制定相应的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财务处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要求按规定办理。学校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重大经济事项议事权限表

会议层次

项目及内容

控制金额(万元)

备注

教代会

贷款规模

¥5,000

会议纪要或所形成的决议交财务处,作为项目具体实施时的依据。

基建项目

¥3,000

一次动用资金

¥3,000

对外投资、借出款

¥500

党委

常委会

贷款规模

¥2,000

会议纪要或所形成的决议交财务处,作为项目具体实施时的依据。

预算调整追加

¥100

基建、修缮、其他项目

¥1,000

一次动用资金

¥1,000

对外投资、借出款

¥100

校长

办公会

贷款规模

¥500

会议纪要和所形成的决议交财务处,作为项目具体实施时的依据。

基建、修缮、其他项目

¥50

预算调整追加

¥10

一次动用资金

¥100

对外投资、借出款

¥50

 


牡丹江师范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牡师政发【201617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各项经费支出管理,严肃预算经费执行,保证学校预算执行部门依法依规、真实合理使用各项预算经费,提高经费使用绩效,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财会〔201221号)、《牡丹江师范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牡师政发〔2016169号)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项经费支出,包括学校基本经费、项目经费和代管经费等支出。

第三条 各项支出均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依据《牡丹江师范学院预算执行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牡师政发〔2014123号)规定,在学校批准的预算额度内开支。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须按照《牡丹江师范学院经费审批办法》(牡师政发[2016]172号)的规定进行申请,按程序审批后纳入预算。

第四条 会计人员核销经费支出,必须按照国家相关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分管副处长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五条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照《牡丹江师范学院经费审批办法》(牡师政发〔2016172号)执行。

第二章  现金、汇票、支票管理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牡丹江师范学院公务卡管理与使用办法》(牡师政发〔201498号)的规定,用款额度1000元以内,在公务卡使用范围规定目录之内的必须使用公务卡支付,其他情况可以使用现金,使用的现金支付到用款人个人银行卡中;用款额度超过1000元,应当使用公务卡、支票或汇款。确需领用现金的,会计人员须严格审核事项的原因,报财务处处长审批。

   (一)现金支取。支取方式一般采取打入用款人或收款人个人银行卡方式完成。

   (二)支票支取。领用转账支票须在财务处进行登记,并及时到银行办理转账付款。如果没有使用,须在10日内归还财务处;如没有按时归还又没有及时说明原因,暂停该部门领用支票。为保证支票及时到账,原则上每月25日之后不再开具转账支票。

   (三)汇款支取。只采用单位之间银行账户汇款方式完成,支付费用由财务处统一负责。资金使用人对收款单位和账号的真实性、资金去向的可靠性负法律责任,先借款后核销的,经费使用人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账务处理。

第三章  公务借款管理

第七条 公务借款的借款人一般只限于学校在职正式职工,并履行借款人还款责任。其他人员确需在学校借款,由学校在职正式职工代借,代借人对所借款项负责,履行借款人还款责任,按期核销或归还借款。

   (一)借款方式。一般为支票或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不借付现金。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向职工个人办理现金借款。

   (二)借款规则。办理公务借款时,借款人须逐项详细填写借款单内容,认真履行签批程序,并注明还款日期。借款人和领取人必须为本人,不得出现一张借款单多人借款或借款人和领取人不一致的现象。

   (三)借款归还。借款人取得报销票据后,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进行核销还款,核销票据必须与借款支出事项一致。当年发生的借款,应在年底前完成还款事项。

1.因读书、访学等原因,不能当年报销票据,经本人书面申请,确认核销还款期限,财务处核实事项属实同意后,可在事项结束后报销还款。

2.到期未报销还款的借款人,财务处于年底将其欠款情况在办公网公布。未按期还款,又未书面告知财务处或书面告知未经批准申请延期还款的借款人,自下一年度从借款人校内津贴中按月扣还借款。对借款人以借款之名占用公款一个会计年度以上未还清的,移交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3.对于当年必须使用完毕的财政专项借款,必须当年办理报销手续,冲销借款。否则,未冲销的借款将被视同结余资金被省财政厅收回。

第八条 借款部门审批人对借款负有审批责任与连带责任。按照“谁借出、谁收回;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部门审批人督促借款人及时报销还款。对于超期未还的借款,由部门审批人负责追回;因借款无法偿还造成损失的,由部门审批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第九条 因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职,造成借出款项支付后无法完成核销或归还借款,责任部门或责任人须及时写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分清责任,并制定追款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策追款事宜。无法挽回经济损失应该追究责任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借款无法完成核销或归还,符合财政法规坏账规定处理条件的按坏账处理。财务处应及时统计审查,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形成学校文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予以核销。

第十一条 拟调离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学校职工,由财务处确认无借款事项后,人事处方可办理离校相关手续;拟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由财务处确认无借款事项后,人事处方可办理退休相关手续。

第四章 经费报销管理

第十二条 各部门管理职责

依据《牡丹江师范学院预算执行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牡师政发〔2014123号),学校各部门要认真履行经费支出预算执行各自的职责。

   (一)经费管理部门(财务处)是预算执行的具体管理和协调部门,是经费支出报销业务的具体部门。负责报销票据的审核,监督经费使用手续的计划性、完备性、合规性,支付报销经费。

   (二)经费归口部门(各职能处室)是落实所分管项目经费预算执行的指导和监督部门,是协助预算执行部门做好经费支出报销业务的管理部门,部门行政负责人是经费使用的管理责任人。审核确认经费使用事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管理报销经费。

   (三)经费执行部门(经费使用的处室或二级学院)是经费预算执行的具体部门,是经费使用支出、报销票据与核销手续的责任部门,部门行政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是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经费使用事项的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认定,负责报销经费。

第十三条 报销票据的管理

   (一)发票。是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报销时经办人须在报销的发票后面注明业务内容并签字。

1.国内发票一般应有财政或税务部门的监制章和营业单位章,抬头为“牡丹江师范学院”,金额大小写相符。票据上有指定使用范围的,须按指定使用范围核销。

2.国(境)外发票须有该国(地区)文字的牡丹江师范学院或使用人名称、开具发票单位公章、日期、外币币种等。报销人需提供:发票对应中文翻译说明、中文用途、报账当月首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可证明支付事实的其他相关依据。

3.发票不能体现购置商品具体内容的,应附购置商品明细清单。

   (二)差旅费票据。按照《牡丹江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牡师政发〔2016174号)文件规定执行。超过规定标准的住宿费票据对照规定标准核减报销;无法认定合规的票据不予报销。

   (三)其他票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国家财政法规,规定允许使用,并可以核销的有效票据方可报销。

   (四)票据真伪责任。报销的票据须真实、合法、有效。提供虚假票据的,适用“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对于报销人利用不合规票据报销,一经查出,追究报销人责任;无论何种经费,使用假票据报销,虚开发票报销,是经费套现行为,一经查出,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报销手续的管理

   (一)签批手续。签批手续和顺序必备要件:会计审核人→经手人→部门审批人→学校审批人→财务处长审核人,部门审批人必须写明经费使用的预算来源并签字。具体规则按照《牡丹江师范学院经费审批办法》(牡师政发〔2016172号)规定执行。

   (二)公务卡消费。应该使用公务卡的必须使用公务卡,并提供公务卡消费签购单,具体事项按照《牡丹江师范学院公务卡管理与使用办法》(牡师政发〔201498号)规定执行。

   (三)资产入账。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文件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个会计年度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应该确定固定资产的物品必须纳入学校固定资产,报销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固定资产入账(库),提供资产入账手续。

   (四)耗材出入库。购置耗材用品,必须执行出入库制度。报销1000元以内耗材,可依据实际领购情况直接提供出入库单。报销1000元及其以上耗材,实行存货管理,1000元至5000元的,提供入库单,待材料领用完毕后一次性提供出库单核销存货,无特殊理由不可以直接出入库; 5000元以上的,入库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进行联合验收,出库时由使用部门按季度核减存货,材料使用完毕后核销存货。

各部门库存清单年底必须上报财务处,以便资产清算。

   (五)政府采购。应该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有政府采购预算,履行政府采购手续,提供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的政府采购手续。具体政府采购项目按照《黑龙江省年度政府采购目录》规定执行。

   (六)工程项目。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经费报销,必须具有规范健全的支付手续,提供项目计划、项目预算、项目合同、工程结算书(经学校审计处签字有效)原件。预付款严格按上级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书和合同书规定金额、时间和比例支付;结算支付必须具有审计结算书、工程验收合格证,并交纳规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需政府采购的必须有政府采购等相关手续。

   (七)公出参会。因公出差人员必须先履行因公出差审批手续,财务人员凭因公出差审批单核销差旅费;参加会议人员报销时要附领导签批的会议通知原件报销差旅费和会议费。

   (八)大额支付。大额经费使用实行计划管理,一次性支出1万元以上,按照《牡丹江师范学院经费审批办法》(牡师政发〔2016172号)文件规定第十条执行,需提供事前经校领导审批的经费使用计划申请,包括项目方案、经费支出详细预算等。

   (九)合同协议。应该签订合同或协议的事项,履行订立合同手续,提供合同或协议原件。大额支付必须有收款单位合作合同或协议。

第十五条 报销支付管理

   (一)会计基础审核。会计人员要做好内控监督,经费核销时会计人员须做到:审核经费支出来源有无预算;审核经费支出的部门负责人签批是否写明经费支出预算项目;审核经费支出票据和手续对照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是否完备、齐全。

   (二)票据审核认定。报销人报销支付时,报销人所在单位负责人负责对报销事项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认定;财务处会计人员对报销票据有效性进行审核认定;经费归口部门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认定。

   (三)票据报销时效性。为真实反映学校每年的财务收支状况,对取得的票据应及时报销,票据报销的有效期限为1年。当年取得的票据应该当年报销,因读书、访学等原因,不能当年报销票据的,由财务处作为特殊情况处理,其他超过报销有效期限的票据不予报销。

   (四)报销事项相关性。所报销的支出应与公务活动具有相关性,不得将无关的支出在学校经费中列支。严禁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国家资金;娱乐、康体、烟酒、消费卡(券)等支出不予报销。

   (五)报销手续完备性。报销人员报销支付时,必须提供相关完备的支付手续,未能提供规定的完备手续,财务处不予报销。

   (六)超计划支付。如有正确合理的理由、情况特殊,导致相关支出超出了申请使用计划审批标准,由经费执行部门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加盖部门公章,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校领导对该事项的合理性进行确认并审核签字后方能予以报销;其他情况不予报销。

   (七)报销单填写。报销单分为《差旅费报销单》、《支款凭据》《报销单据汇总凭证》三种,根据用途分别填制。报销单填制金额与所附票据金额不相符时,只允许将报销单金额以大改小,更正人需在更正的金额旁签章;否则,须重新填写。

   (八)票据粘贴。报销人须在会计人员指导下,按同一事项支出粘贴在一起的原则,将票据整齐粘贴在报销单后;票据过多时可分别粘贴在几张报销单后,前面附汇总报销单。

第五章 经费支出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 经费支出纳入预算管理,无预算、超预算不能实现支付。经费执行部门应按照年初学校下达的《部门年度经费预算表》规定的经费项目、指标、用途使用经费。经费管理部门、归口部门、执行部门及负责人应按照《部门年度经费预算表》中规定的权限进行管理、审核、审批和支出。具体支出项目(分基本经费支出和项目经费支出)依据《牡丹江师范学院预算编制工作管理办法》(牡师政发〔2016170号)规定执行;支出施行依据《牡丹江师范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牡师政发〔2016173号)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基本经费支出是保障学校基本运行的支出。要本着“勤俭节约、杜绝浪费”的原则,精打细算的用在各部门的基本运行中。没明确规定发放劳务费或工作补助的基本经费不允许支出劳务费或工作补助,杜绝各部门乱发补贴的现象,确保基本经费支出合理、合规。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支出是学校发展建设的支出。应依据各自项目的国家、省、学校的政策规定使用支出经费,支出结构、比例应严格按照各自项目的规定执行,学校规定与国家、省规定有抵触的依从国家、省规定,无规定或不明确的不予支出。项目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支付项目经费,尤其是耗材和劳务费支出。

第十九条 教学经费。是学校保证教学活动正常运行的经费,不包括人员经费支出。经费支出依据国家和学校教学经费管理规定执行,支出项目、范围和标准规定要有国家财经政策规定依据支撑。教学活动中,涉及学生奖励、补助由学生处负责,从学校奖助学金预算中支付;涉及外聘教师课时费、教师工作补助由人事处负责,从学校编外人员开支、校内津贴预算中支付。原教学经费中包含的人员经费从各教学项目经费中核减,回归到能合理合规支付的经费项目预算中。实习实训费等应直接支付给学生的一律打入学生银行卡中,各二级学院不得截留、他用或变相套取。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是学校用于发展科学技术事业支出的费用,依据国家和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按照项目研究规定时间、期限支付经费,项目研究时限之外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经费支出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规定执行。

   (一)科研劳务费支出应建立科学规范、实事求是编制劳务费预算的制度,不得简单按比例和随意编列。同时,严格劳务支出,科研人员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劳务支出,必须由本人签收或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由他人以任何理由代为签收。

   (二)科研人员在开展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应与科研任务具有相关性,不得将无关的支出在科研经费中列支;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不得使用假发票;必须按照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据实支出,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第二十一条 人员经费。是指工资、津补贴、补助、离退休费、保险等经费。是学校支出额度最大的基本支出,要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足额按期发放。经费发放、计税、监控与管理统一由人事处负责。劳动报酬的发放、管理部门为人事处,校内外人员发放的任何薪酬、劳务费、补助、保险等标准均由人事处依法依规确定,并负责办理支付审批手续。其他部门仅负有申请劳动报酬的职责,没有决定报酬的标准和审批的权力,需要支付劳动报酬须按规定向人事处申请。非人员经费预算中支出的校外人员劳务费、校内人员工资补助依照此条款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奖助学金。是国家和学校提供给学生完成学业的学习和生活资助,分为国家奖助学金和学校奖助学金。国家奖助学金严格按照上级拨付的经费及时发放,一般经费到账一月内支付到学生手中;学校奖助学金(包括勤工助学、困难补助)要用在对学生的奖学、助学上,依据学校奖助学金相关规定和预算执行,严格按照审批时间及时发放。严禁截留、挪用和拖欠。

第二十三条 “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接待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必须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控制,严禁奢靡使用,经费支出不允许超出年度预算。经费支付严格按照《牡丹江师范学院“三公经费”管理办法》(牡师政发〔2014100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差旅费。支付管理按照《牡丹江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牡师政发[2016]174号)规定执行。出差必须提前办理审批手续,审批人对出差事项的真实性负责,要对经费预算指标有合理使用计划安排,做到心中有数。要严格控制出差人员,同事项公务出差或会议应控制在2人以内;敏感时段寒暑假和敏感地域南方旅游省份(尤其海南省)公出审批,审批人要严格把关,坚决杜绝旅游或回家探亲的费用从差旅费中支付。虚假事项报销的差旅费,一经查出即为套取现金,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会议费。是指学校举办会议和外出参加会议的经费。学校举办会议应履行政府采购手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会议场地租用费、文件资料印刷费等,国内会议参照2013913日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286号)执行;国际会议参照2012119日财政部《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用开支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21号)执行。学校举办会议和外出参加会议的支出标准不能高出国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培训费。是指学校开展培训和外出参加培训的经费。学校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参照20131229日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23号)执行。学校开展培训和外出参加培训的支出标准不能高出国家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业务费。业务费是指学校各部门为完成担负的专业任务所需的消耗性费用和购置低值易耗品的费用。消耗性费用包括取暖费、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邮寄费、宣传广告费、办公耗材等;低值易耗品包括办公用品、劳保用品、专用工具等,经费支出严格按各业务年度预算执行,超预算不予追加预算。各部门要精打细算,严格把关,确保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要加强管理,坚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业务费报销应符合其工作事项完成所需物品内容和使用数量,明显与事实支出事项和数量不符常理的报销票据,财务会计不予审核报销,保证业务费使用的合理、合规。条件成熟消耗性用品应由学校实行统一采购,统一管理,统一发放。

第二十八条 教学部门预算经费报销支付手续一般由二级学院办公室主任负责,各教学部门要积极为本部门教师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九条 部门经费预算年终进行绩效考评,使用情况由本部门内部公开,次年初财务处统计后送交各部门。

第六章 附 

第三十条 内部控制。经费使用由财务处实行学校内部控制。对经费支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对报销票据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经手、验收、审批人签字、审批程序的完备性进行核准。

第三十一条 审计监督。经费管理和使用由审计处进行内部审计监督。采取跟踪审计和事后审计的方法,重要项目和大额支出应随时进行跟踪审计;每年应对上年度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第三十二条 制度依从。国家、省财经政策规定和学校财务制度是经费支付的根本依据,学校其他规定依从其规定,与其有抵触的按照国家、省财经政策规定和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省财经政策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省财经政策规定相抵触,以国家、省财经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原《牡丹江师范学院经费支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牡丹江师范学院

                                 20161230

 

 

 


牡丹江师范学院公务卡管理与使用办法

牡师政发〔201498

 

为了顺应公共财政改革要求,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财务监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方便教职工公务用款,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省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实施方案》(黑财库〔200729号)、《黑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政厅20071012日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公务卡改革切实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黑政办发〔201168号)、《关于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的通知》(黑财库〔20149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卡的性质和使用说明

(一)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教职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行信用卡。它既具有一般信用卡的授信消费等共同属性,同时又具有财政财务管理的独特属性。

(二)公务卡的办卡范围包括校内所有单位。其中列入学校事业经费预算范围的单位由学校统一与代理银行签订公务卡合作协议,财务独立的经营公司单独与代理银行签订公务卡合作协议。

(三)公务卡的发放对象为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所有在编在岗教职工都可以申请办理公务卡;凡有公务活动支出的职工都必须办理公务卡。

(四)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消费支出,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上级规定的强制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消费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

(五)公务卡的法律责任主体是持有公务卡的教职工(以下简称持卡人),还款责任人是教职工本人。学校不承担公务卡的还款责任和由于未及时还款而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

(六)使用公务卡的优点

1、公务支出无需预借现金,可在公务卡透支额度内刷卡支付。

2、减少携带和保管现金的风险。

3、使用公务卡可免却繁琐的现金支付和借还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二、公务卡申办和信用额度设定

(一)集中办理公务卡,由学校统一组织教职工向发卡银行申办。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学校财务处确认核实,由发卡银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管理。

(二)未统一办卡的教职工和新进教工申办公务卡,由个人到财务处办理申请手续。由个人向发卡行提交《黑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个人申请表》、《个人声明》、本人身份证和《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职工申办公务卡审批表》(见附件1)申请办卡。申办成功后,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今后新增教职工应及时申办公务卡。

(四)公务卡授信额度按职级设定为2万至5万元(人民币)。对授信额度有特殊需求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部门签署意见,报财务处审批。

()公务卡免息还款期为刷卡消费日至账单日后20-50天。持卡人请注意还款日办卡时填写的手机号手机信息提示。

(六)持卡人在规定的授信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三、公务卡日常管理

(一)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卡片和密码均由教职工个人保管和使用。

(二)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挂失、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财务处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三)持卡人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发生变动时,人事处应及时通知财务处办理停止使用等手续,由财务处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系统。

(四)持卡人退休或因调动、辞职等原因离开学校,人事处应及时通知财务处,由财务处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系统。持卡人持有的公务卡将转作普通信用卡,不再作为公务卡管理和使用。

(五)教职工应将公务卡与工资卡绑定,公务卡欠款到期自动由工资卡归还。按照财政厅规定公务卡严禁先借款后消费,如不绑定,不能在规定免息还款期内报账还款的教职工,请自行将公务卡消费金额以现金的方式期内还款。

四、公务卡结算范围

(一)凡列入《牡丹江师范学院公务卡结算目录》(见附件2)范围内的公务支出项目,用款额度3万元以下的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用款额度3万元以上的使用汇款或支票。

(二)凡列入《黑龙江省省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见附件3)范围内的公务支出项目,要全部实行公务卡结算。

(三)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内,应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

(四)下列情况的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5、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经财务处批准后方可报销。

五、公务卡支付管理

(一)应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使用公务卡支付,并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签购单,以下简称POS机小票),购入商品时必须索要消费清单(信誉卡)。

(二)持卡人在办理公务消费支出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提取现金发生的手续费、利息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三)因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报销款项退回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六、公务卡支出财务报销管理

(一)公务卡消费支出的报销程序

1、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应尽快到财务部门报销,最迟应于免息还款日前7天办理报销手续。

2、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和财务审批程序对发票等报销凭证(附POS机小票)办理审批手续。必要时,报销人还需提供购物明细的消费清单(信誉卡)。

3、财务人员对报销凭证、POS机小票等进行审核后,登陆公务卡支持系统,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

4、财务人员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编制《还款明细表》,生成《还款汇总表》,并据以办理公务卡还款业务。

5、公务卡报销还款方式为转账,有条件时财务处通过POS机刷卡完成。

(二)下列情形所产生费用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部分的支出;

2、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POS机小票不符的;

3、用公务卡购入商品消费没有签购单的;

4、未经批准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费用;

5、因个人报销不及时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费用;

6、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7、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七、责任追究

(一)严禁各单位为非本校职工办理公务卡、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露公务卡持卡人交易信息;

(二)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

(三)违反规定的,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规定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依从上级规定。

九、本办法自20143月起执行,未尽事宜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2014321

 

 

 

 

 

 

 


牡丹江师范学院“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牡师政发〔201410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省委、省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关于坚持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三公经费”管理,树立勤俭节约的良好风气,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接待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因公出国(境)培训交流经费参照因公出(境)国经费管理。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各类资金用于“三公经费”开支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三公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

厉行勤俭节约,严禁奢侈浪费;进行预算控制,超支不予报销;严格审批手续,落实审批责任;加强监督管理,严格开支标准;实施责任审计,结果进行公示。

第二章“三公经费”预算管理

第五条 “三公经费”预算单列。各部门在申报年度预算时,将公务费、业务费、项目经费、自筹资金等各类经费拟用于“三公经费”支出的,单独形成部门《“三公经费”预算表》,单独申报审批。

第六条 “三公经费”预算实行归口管理。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整体归国际教育学院管理,教师出国(境)培训的同时需经人事处按教师培训管理。

1、因公出国(境)必须实行审批制度,由国际教育学院按计划上报省教育厅、外事办审批。

2、国际教育学院应结合学校重点工作合理安排,从严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和人数,严格控制出国(境)时间,杜绝无实质内容的出访和照顾性安排出访。

3、各教学部门派教师出国(境)培训纳入学校人事处师资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及时报送国际教育学院备案,以便核定预算和按时办理出国手续。

4、学校人事处应建立教师出国培训、考核与审批制度。明确培训任务与目标,严格培训管理,对教师参加出国(境)培训未完成目标任务、考核不合格的,应责成培训对象自行承担部分费用。

5、学校年度因公出国(境)预算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申报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复预算额度以内,预算额度不足时,应相应削减出国(境)团队或人员。

(二)以学校名义的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归校办公室管理。以部门名义的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应控制在学校规定经费预算额度之内。

(三)学校购置公务用车经费预算归校办公室管理,学校和部门车辆运行由办公室和车辆使用部门依经费预算指标包干使用。更新购置车辆,校办公室根据学校公车编制情况、配置标准等拟定车辆更新购置预算,报学校领导批准后纳入预算。

(四)各部门申报“三公经费”项目支出预算,报送上述归口部门审核,经主管副校长或校长审批。

第七条 “三公经费”预算本着勤俭节约、杜绝奢靡的原则编制。

(一)编制公务出(境)国经费预算应列明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培训费等明细项目;并提供出国团(组)的名称、人数、时间、地点、审批单等内容;编制出国(境)培训经费预算依据学校师资培养规划,提供培养方案、实施计划、项目绩效和可行性报告。任何部门不得安排与本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或者培训。

(二)编制公务接待费控制在学校下达的经费预算控制数内,全校各部门年度接待费预算总额不得超过学校公用经费支出总额的2%

(三)编制车辆更新购置预算提供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的编制文件,说明购置理由和用途。车辆运行费预算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制,并对公务用车的油耗、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

第三章“三公经费”支出管理

第八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管理

(一)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严格按预算执行,无经费预算,不得安排职工因公出国(境)。因公出国(境)费支出项目包括出国(境)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培训费等支出。

(二)因公务、培训出国(境)报销,按照国家、省及学校规定标准报销,报销时提供合法报销凭证、附相关批准文件、资料,送国际教育学院或人事部门审核,校长签字审批。学校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严格按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08230号)和省财政厅省外事办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行〔201415号)规定执行。

(三)国际教育学院、人事处要对因公出国(境)人员提供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人数、天数、出国路线、经费预算及有关开支标准等报销费用,不得报销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费用,不得核销虚假费用单据。

第九条 公务接待经费支出管理

(一)学校及各部门要加强对公务接待的管理,本着节约原则在预算控制数之内开支接待费。公务接待费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住宿费等费用。

(二)除预算中安排的接待费外,学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他经费中支出接待费,不得以会议费名义变相报销接待费,也不得另立名目变相报销招待费。

(三)公务接待倡导节约,原则上只安排工作餐,严格控制陪同人员数量,没有业务关系人员不参与陪餐,严禁铺张浪费。

(四)禁止校内各单位之间以各种名目相互宴请,原则上不举办各种节假日聚餐活动。确需举办聚餐活动,需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否则不予报销。

(五)接待费中不允许报销贵重礼品和与工作无关的费用,确需互赠礼品的应以礼节实用为主。

(六)外事接待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外事规定,确定来访和接待人员数量,明确学校和对方负担的费用范围,超出公务接待事项范围的不予报销。

(七)公务接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制度。报销接待费需附《牡丹江师范学院公务接待(就餐)报告单》(校办公室提供),注明审批人、来宾单位、主要来宾及随行人数、主陪姓名及人数、就餐地点、人均就餐标准等信息,大型活动接待还应附明细菜单。无审批手续的招待费不予报销。

第十条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支出管理

(一)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本着精简低耗的原则,严格控制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包括用车购置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二)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并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三)健全公务用车登记、审批制度,使用公车要注明用途、使用人、时间、目的地等。学校车队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管理。杜绝公车私用,私车费用公报现象发生。

(四)部门公务租车原则上由校办公室车队提供服务;学校车辆不能满足需要、确需向社会租用车辆的,应本着节约原则,不得高标准租用豪华车辆。

(五)公务车辆异地出差审批从严控制,车辆过桥费、异地加油费按公务用车运行费报销。

(六)校领导市内公务用车按学校公车改革有关规定执行;校领导异地出差用车按学校核定的公务用车运行费报销。

第四章“三公经费”公示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信息公开制度的规定,推行“三公经费”公开、公示制度,学校按年度通过办公网公布学校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等“三公经费”预算和决算执行情况;各部门要按年度在本部门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严肃财经和廉政纪律,财务处实施内部控制,审计处按年度进行内部审计,监察处不定期进行明察暗访,切实对“三公经费”实施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超预算、超标准开支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或者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的;

(二)未经批准私自开支出国(境)及培训经费的;

(三)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超标准租用豪华车辆的;

(四)违规接受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捐赠车辆或者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其他单位车辆的;

(五)擅自用公款开支私车保险费、维修费、燃油费等支出的;

(六)使用虚假发票报销“三公经费”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监察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按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依从于国家、省和上级管理部门规定,如有抵触,以国家、省和上级管理部门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学校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牡丹江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牡师政发〔20182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本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参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黑财行〔201410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黑财行政〔201522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1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学校公务外出的人员。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因学校公务外出的人员临时到常住地以外办理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严格执行出差事前提报申请、事后严格审核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

差旅费报销按照规定使用牡丹江师范学院OA系统中《校领导因公(私)外出审批流程》《处级干部因公外出审批流程》《教师与一般干部因公(私)外出审批流程》办理出差审批,以财务处协助报销人打印经过审批的《牡丹江师范学院因公(私)外出审批单》为依据,在批准的范围内,据实报销。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路段出发起始和返回终点原则上为牡丹江,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它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级、教授级职称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六条 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经济、便捷的城市间交通工具。乘坐飞机从严控制。在科研项目经费的差旅费预算额度内,使用科研项目经费乘坐飞机如实报销;使用其他经费的出差人员因出差路途较远,购买打折机票折价在5折及以下的,可以直接乘坐飞机;学校工作人员乘坐飞机的应购买公务票,通过其他途径购买非公务票的,应当事前打印购买当日低于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票价的截图证明。报销机票时,需提供登机牌、政府机票管理网站核验单。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超支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乘坐交通工具产生的订票费(网络订票产生的邮寄费按照订票费报销),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每人次购买的一份额度不超过40元的交通意外保险,凭据报销;乘坐飞机,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第九条 使用教学改革、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师生共创科技创新项目、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及科研项目经费拨付给个人的项目经费在省内自行驾驶私家车出差的,在以上项目经费的差旅费预算额度内,可以报销路桥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不报销燃油费。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厅级、教授级职称人员可单人住一个标准间;其他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若出差人员为单数或异性人员有单数的,单人可住一个标准间;学校工作人员一律不得住套间。

第十二条 到《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规定的地点出差,执行文件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附后);到其他地区出差的,每人每天厅级、教授级职称人员不超过450元,其他人员不超过300元。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在规定标准内自行选择宾馆、房间类型。住宿费发票要按所列细则填写,注明住宿人姓名或单位、住宿时间、标准、天数等,发票内容自行填涂无效。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住宿天数、人数、单价,应提供所住酒店出具的结算单。在网上预订酒店,所开发票为网络平台单位的,在报销时要提供所住酒店出具的结算单,结算单中应明确实际住宿人及相关住宿信息。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到牡丹江市管辖地区之外出差人员,每人100/天;到牡丹江管辖地区内市区之外出差人员,每人50/天,按标准包干使用。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到牡丹江市管辖地区之外出差人员,每人80/天;到牡丹江管辖地区之内市区之外出差人员,每人40/天;按标准包干使用,用于补助市内交通支出。

第六章特殊事项的差旅费报销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短期培训、参加比赛等,在途期间差旅费按照规定执行。会议、培训、比赛期间,统一安排食宿的,不报销差旅费;不统一安排食宿的,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会议通知食宿安排不明确的,有住宿费票据的,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否则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进修、访学、培训时间15天以上的(不包括在途时间),在途期间差旅费按照规定执行;学习期间住宿费按公寓标准报销,其它差旅费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由学校统一派到外地实习、工作(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在途期间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工作期间不报销差旅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病经保险部门批准到外地治疗,本人申请、经校长签批,可为本人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及候诊期间不超过7天的住宿费。确需学校派人陪护的,经校长批准校派陪护人员按公出差旅费执行;病人家属陪护的,凭经校长签批的审批单,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其它差旅费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使用教学改革、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师生共创科技创新项目、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及科研经费拨付给个人的项目经费外出调研,按因公出差报销差旅费。有往返交通费票据,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经项目负责人、出差人员签字后,凭因公出差审批单、无住宿费发票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应有“免费提供住宿个人联系电话或单位的公章”来说明的真实性,可报在途期间差旅费,调研期间差旅费不予报销;往返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不全,不予报销差旅费。如果双重身份按一人报销。

第二十一条 外单位职工调入我校,报销来程城市间交通费、行李、家具等托运费。行李、家具等托运费按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第二十二条 在校学生代表学校参加经过学校批准的各类比赛,住宿费按照学校工作人员最低标准报销,超过部分自理。交通费可按照距离报销火车硬座或硬卧车票,如果使用高铁、飞机等出行方式,折成同距离的硬座、硬卧标准核销。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费。

在校学生使用经过项目负责人批准的教学改革、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师生共创科技创新项目、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及科研项目经费出差,报销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学校工作人员最低标准报销,超过部分自理,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费。

学生参加比赛,有带队教师的住宿费必须刷公务卡,无教师带队的须刷银行卡。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因乘坐顺风车或便车等其他方式无城市间交通费凭据的,需由对方单位或个人提供出差搭便车证明材料,凭出差审批表、住宿费发票、搭便车证明材料按规定标准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学校派车的,应由派车单位提供证明,报销路桥费、燃油费、伙食补助费,不报销交通费。如不能提供搭便车证明材料,则根据住宿费发票天数按规定标准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严格差旅费报销规则,应该使用公务卡的必须使用公务卡;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提供因公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当年发生的差旅费应该当年报销完毕(电子发票的发票报销日期计算,除寒暑假外开出的电子发票,可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到财务处报销外,其他月份开出的电子发票应在一个月内到财务处报销),当年12月份发生的差旅费必须在次年3月末前报销。

第二十五条 应该发生的票据而票据不全,有单程城市间交通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且起始地或返回地与住宿费票据时间发生日期相符的,按实际发生票据给予报销差旅费;其它情况,除第六章特殊事项的差旅费报销规定之外,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不得借机参与游览或因非工作需要的参观。

第二十七条 邀请专家(学者)开会或进行现场咨询、论证、座谈调研等,经经费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报销受邀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飞机票实报实销。

第二十八条 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确需出差,需本人提供节假日出差情况说明,经费负责部门认定真实合理性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故未能出差产生的机票的退票费,由出差人提出未能出行原因的书面情况说明,经校长签批后,可以使用航空公司自制的退票费收费凭证报销。

第三十条 严禁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出差事项为调研、考察必须附调研报告。外出去单位调研、考察应有对方单位盖章的说明,调研、考察对象不是单位的需要提供经本人签字确认真实性的调研、考察报告和相应照片佐证材料。

第三十一条 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出差行程一经确定,超出批准范围的不予报销;情况特殊,确需增加行程天数的,必须单独办理增加行程天数、地点的出差审批手续后方可报销。

2.城市间交通路段出发起始和返回终点原则上为牡丹江,特殊情况需其个人事先提交情况说明。

3.极特殊情况,使用教学改革、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师生共创科技创新项目及科研项目以外的经费,必须在省内自行驾驶私家车出差的,须在出差审批单上签批后允许自行驾车,方可按照科研项目自驾车规定报销。

4.差旅费票据未按规定时限报销,极特殊原因写明情况按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后报销。

第三十二条 出差的事先审批手续依据牡师政发〔2016172号《牡丹江师范学院经费审批办法》(文件附后)规定办理,与《中共牡丹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工作的规定》重复的审批手续只需办理一次。

出差后报销差旅费票据,由个人负责的项目经费(科研、教改、大创、研究生课题等),需要其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其他项目经费需要经费负责人签字。

科级及以上干部出差事先审批须按照2015611日出台的《中共牡丹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工作的规定》履行干部请假审批手续。

第八章监督问责

第三十三条  加强财务内部控制,各部门领导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报销票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财务人员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手续完整、票据合法,支出合规。

第三十四条 严肃廉政纪律,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审批控制不严虚假事项公出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上报纪检委(监察处)责令其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按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上未尽事宜及特殊情况由学校财务处本着实质重于形式和勤俭高效的原则确定处理意见,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具体解释。原《牡丹江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20181217

 

 

 

 

 


 

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序号

地区
   (
城市)

住宿费标准

旺季浮动标准

旺季

期间

旺季上浮标准

上浮比例

厅级级

其他

人员

 

厅级

教授级

其他人员

 

1

北京市

650

500

 

 

 

 

2

天津市

480

380

 

 

 

 

3

河北省(石家庄)

450

350

 

 

 

 

4

山西省(太原)

480

350

 

 

 

 

5

内蒙古(呼和浩特)

460

350

 

 

 

 

6

辽宁省(沈阳)

480

350

 

 

 

 

7

大连市

490

350

7-9

590

420

20%

8

吉林省(长春)

450

350

 

 

 

 

9

黑龙江省(哈尔滨)

450

350

7-9

540

420

20%

10

上海市

600

500

 

 

 

 

11

江苏省(南京)

490

380

 

 

 

 

12

浙江省(杭州)

500

400

 

 

 

 

13

宁波市

450

350

 

 

 

 

14

安徽省(合肥)

460

350

 

 

 

 

15

福建省(福州)

480

380

 

 

 

 

16

厦门市

500

400

 

 

 

 

17

江西省(南昌)

470

350

 

 

 

 

18

山东省(济南)

480

380

 

 

 

 

19

青岛市

490

380

7-9

590

450

20%

20

河南省(郑州)

480

380

 

 

 

 

21

湖北省(武汉)

480

350

 

 

 

 

22

湖南省(长沙)

450

350

 

 

 

 

23

广东省(广州)

550

450

 

 

 

 

24

深圳市

550

450

 

 

 

 

25

广 西(南宁)

470

350

 

 

 

 

26

海南省(海口)

500

350

11-2

650

450

30%

27

重庆市

480

370

 

 

 

 

28

四川省(成都)

470

370

 

 

 

 

29

贵州省(贵阳)

470

370

 

 

 

 

30

云南省(昆明)

480

380

 

 

 

 

31

西 藏(拉萨)

500

350

6-9

750

530

50%

32

陕西省(西安)

460

350

 

 

 

 

33

甘肃省(兰州)

470

350

 

 

 

 

34

青海省(西宁)

500

350

6-9

750

530

50%

35

宁 夏(银川)

470

350

 

 

 

 

36

新 疆(乌鲁木齐)

480

350

 

 

 

 

省内住宿费标准

牡丹江市

450

300

6-8

540

360

20%

伊春市

450

300

6-8

540

360

20%

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

450

300

6-8

540

360

20%

黑河市

450

300

6-8

540

360

20%

漠河县

450

300

6-8

540

360

20%

抚远县

450

300

6-8

540

360

20%

嘉荫县

450

300

6-8

540

360

20%

 

 


牡丹江师范学院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保证外事重点、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和《牡丹江师范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岗教职员工。

第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因公出国时间在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为因公临时出国。

第四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是我校因公临时出国审批和管理的归口部门。

第二章  审批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组团人员要少而精,必须按批准的方案行事,原则上不得绕道,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自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不得改变身份。

第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第七条  教职员工因公临时出国,原则上持因公护照。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应说明理由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第三章 报批程序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和有关部门需在国际交流合作处发布关于报送下一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相关通知后及时组织本单位员工进行填报。国际交流合作处要根据学校中心任务和对外关系需要,按照中央有关控制并降低总量的要求,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并及时报送省外办进行审批。

第九条  确有需要新增临时出国任务的,需填写《牡丹江师范学院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审核,审核通过后,根据经费来源与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及主管校长、校长审批。

第十条  财务处负责办理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经费审批手续。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十二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报经校长审批。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国际交流合作处和财务处审批同意。机票款通过公务卡、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财务处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四)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正、副厅级及二级以上正高职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六)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 6 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 12 美元。

第十三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 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校长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校长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四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出国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校长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五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访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六条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七条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赠礼对象仅为外方接待最高级别人员,必要时可包括主要接待人员。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原则上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省(部)级人员的,每人不超过400元;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厅局级人员的,每人不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所赠礼品,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八条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际交流合作处批准后,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九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各种报销凭证须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翻译,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二)财务处依据《牡丹江师范学院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报批表》中核定的相关事项,对出国人员提交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和《国外费用报销单》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进行认真审核,严格履行学校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后,核销出国经费。

第五章 外事纪律

第二十条  因公出国人员应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情。

第二十一条  因公出国人员在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保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国外。

第二十二条  因公出国人员及经办人员应诚实守信。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若发现弄虚作假,学校将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和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附:1.《国外费用报销单》

  2.《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

  3.《牡丹江师范学院因公出国(境)审批表》

 

 

牡丹江师范学院

20181019

 


国外费用报销单

团组名称:

出国任务:

出访人数   人,其中厅局级  

出访人员名单:

出访国家及城市(含经停)和天数:

费用

项目

财政核定金额

费用

项目

财政核定金额

人民币

 

人民币

费用

项目

伙食费

 

 

 

 

 

住宿费

 

 

 

 

 

公杂费

 

 

 

 

 

国际旅游

 

 

 

 

 

城市间

交通费

 

 

 

 

 

出国

签证费

 

 

 

 

 

防疫费

 

 

 

 

 

国际会议

注册费

 

 

 

 

 

合计

 

 

 

 

 

校长:       财务负责人:           审核人:

团长:       经手人:


牡丹江师范学院因公出国(境)审批表

 

 

  

出生地

  

联系电话

 

 

 

 

 

 

 

 

出访日期

                                                              

出国类别

    访学访         它:

访

(地 区)

 

 

访 线

 

邀请

单位

 

通讯

地址

 

 

 

 

E-mail

 

经费来源

                                                      

申请理由

(出访目的、任务)

 

 

 

 

单位意见:                  

 

 

签字:                 

    (盖章)    

项目主管单位(教务处或科研处或研究生学院)意见:                  

 

签字:                

           (盖章)

组织部(或人事处)意见:

 

 

签字:

       (盖章)

财务处意见:

 

 

签字:                 

            (盖章)

国际交流合作处意见:

 

 

 

签字:

             日(盖章)

主管校领导意见:

 

 

 

签字: 

       

校党委意见:

 

 

签字: 

       

注:1、此表一式三份,一份人事处备案,一份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一份财务处报销使用。

    2、出行前,申请人必须到国际交流合作处进行行前安全教育。

    3、出行前,申请人必须向本单位履行出行手续,并到人事处或组织部办理相关手续。

    4、回国后七日内,申请人必须到国际交流合作处报到并汇报出行情况。同时到相关部门报到,履行相关手续。

 

此表于2019101日起执行。

 
















 


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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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
市内公务出行管理规定(暂行)

根据《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指导意见》(黑车改【20181号)和《黑龙江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黑车改【20182号)及《黑龙江省教育厅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规定,2018101日起黑龙江事业单位执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要求学校非厅级人员采取报销方式解决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学校不再派车执行市内公务出行任务。为确保学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序开展,结合学校实际,规定如下。

一、公务出行范围

市区内公务出行是指在牡丹江市区范围内,执行本单位委派的临时外出工作任务期间发生的交通费,单位负责人必须统筹好本单位职工公务出行的任务,确保学校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二、审批程序

(一)OA系统流程建立前

OA系统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审批流程建立前,可使用纸质《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审批单》和《因公市内出行审批明细表》。

(二)OA系统流程建立后

各单位委派公务出行任务,应事先在学校OA系统内填制《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审批单》,由部门负责人签批,各单位应做好部门公务出行任务的统筹工作,尽量合理规划公务出行任务,部门负责人和出行人对公务出行的真实性负责。

每月月底前,各单位打印OA系统内的《因公市内出行审批明细表》,由单位盖章,部门负责人、主管校领导签批后,将纸质版交财务处办理报销支付。

三、其他规定

(一)因公市内出行审批单填写要求

1.OA系统市区内公务出行费用审批流程建立前,除领导审批意见栏可以手写外,其余必须打印;使用OA系统审批,除《明细表》中领导审批意见栏可以手写外,其余必须打印。

2.各类人员公务出行的,必须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3.表内内容必须准确、详实。

4.公务出行实际距离是指从出发地到目的地(含往返)的实际公里数,可使用互联网(手机)导航地图软件计算。

5.标准参照牡丹江市标准1.4/公里。

(二)额度控制

有公务出行任务职工的每人每月报销限额为300元。极特殊情况,经常外出的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如月报销金额超出300元的,经校长批准,可据实报销。每月学校可报销总额8000元,当月总额超支下月报销,当月总额结余结转下月使用,全年预算不得超支。

四、监督

1.财务处每月在学校办公网公布当月报销的公务交通费事项明细情况,以便校内职工互相监督,请各单位负责人安排市内公务出行务必做好统筹,保证学校资金使用效益。

2.每季度由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单位负责人,对各单位的每月的《因公市内出行审批明细表》进行考核。

五、本规定试行半年,半年后由财务处根据我校实际情况调整。

 

 

牡丹江师范学院

201917

 

 

 


牡丹江师范学院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学校的国库集中支付行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教育部《关于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及《黑龙江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用手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库集中支付是指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以健全的财政支付信息系统和银行间实时清算系统为依托,在预算单位动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商品、劳务和支付款项时,经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审核后,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的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财政拨款的年度预算资金;

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年度预算资金;

三、其他通过国库支付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银行帐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一、按照省财政厅的规定和程序,学校在建设银行牡丹江爱民支行设立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含提取现金)及与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资金进行清算。零余额账户是财政厅为预算单位开设的、用于反映、核销预算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用款额度的收入和支出的专用银行账户。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由代理银行垫付,当日营业终了前代理银行与国库进行清算,清算后该账户存款余额为零。

二、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但不得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或特设专户,将预算资金划转到(或提现金存入)本单位其他银行存款账户再进行使用。

第五条 用款计划的编制和用款额度的拨付、使用

一、用款计划是经教育厅、财政厅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根据事业发展、项目进度对国库支付资金的需求量,按季分月编制的国库支付资金的计划。

二、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前提和依据。学校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区分财政拨款、财政专户资金性质,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代理银行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控制用款单位的财政资金支出。

三、年度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减)调整变化,应在接到预算调整文件后的规定时间内,调整本部门用款计划,并及时补报。

四、分月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提前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一般在用款计划月份前10日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用款计划可累计使用,当年年末清零,截止支付时间以省财政厅规定时间为准。

六、校内各部门根据学校当年下达给所属部门的预算额度,结合事业发展和项目进度,按季分月编制的国库支付资金的用款计划。各预算项目分月用款计划是校内各单位使用、支付预算项目资金的依据和前提,校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若未按规定编制和上报预算项目分月用款计划,财务处不得支付资金。

七、分月用款计划的编制原则

1.分月用款计划的编制要符合实际。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按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

2.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学校下达的年度预算数(或预算控制数),严格按照国家预算支出的类、款、项编制。

3.分月用款计划的编制应考虑上年结余,按照各项目当年预算数和上年结余数的合计额度确定当年实际用款计划。

4.财务处支付管理与会计核算科负责汇总编制分管经费的分月用款计划。

八、用款计划编制的依据:

1.根据上级批复的预算编制。

2.按照各预算项目的事业计划进度编制。

九、用款计划编报时间要求

1.各部门每月25日前将用款计划报送财务处,

2.财务处于每月30日前将经领导审核的下月用款计划报教育厅。

十、用款额度的拨付、使用

1.财务处于每月及时接收批复计划。

2.财务处在批复计划下达后,及时通知各处室项目负责人。

3.项目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可在批复的用款额度内根据有关规定支用资金。

4.年度终了,我校的国库支付用款额度余额将注销,下一年度教育厅、财政厅批复后再按规定使用。

第六条 国库集中支付方式与支付程序

国库集中支付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第七条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一、财政直接支付范围:

1.在职在编人员支出;

2.社会保障缴费;

3.工会经费;

4.离退休经费;

5.住房补贴;

6.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支出;

7.项目支出、公用特殊性核定项目支出和公用单项核定项目支出(不含因合同或协议委托收款)以财政直接支付为主。

二、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1.学校在批复的用款计划内发生财政直接支付支出时,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审核签章后报送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按款分项填写。

2.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对报送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审核确认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

3.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并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汇总,反馈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进行审核、记账,并与人行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4.代理银行根据

《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办理支付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返还学校,学校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和相应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5.为保证各部门经费资金的及时、准确支付,在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付款时,各经办人应向财务处书面准确提供收款单位(收款单位的名称必须与发票上的公章一致)的全称,收款单位账号及开户银行、经办人的联系电话等,到财务处办理相关业务。财务处对应办理直接支付的业务,应按要求及时复印付款发票和有关附件,开出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定期送交省财政支付中心办理付款业务;对应办理授权支付的业务,应按要求及时开出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和学校零余额账户转账支票,第二天由出纳员到开户银行办理支票倒存业务(委托银行付款)。各部门经办人在到财务处办理了业务后,可通知收款单位等待财政支付中心的资金到其银行账户。对因各种原因无法支出而形成的退票,财务处应及时通知经办人,查明原因,办理再次付款等业务。对因提供收款单位的全称、账号及开户银行不准而形成的退票,由经办人负责。

三、财政直接支付退票与退款的处理

1.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财政国库部门会核实原因,并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更正手续。

2.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通知财政部门,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对需要支付的资金,重新办理支付手续。

第八条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学校按照财政部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学校财政授权支付包括转账支付和现金支付两种方式,通过学校的零余额账户办理转账或提现。

一、财政授权支付范围:

1.其他人员支出;

2.公用支出(定额);

3.招待费(定额);

4.学生奖助学金;

5.一般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二、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1.学校在批复的用款计划内发生财政授权支付支出时,填写《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并按《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确定的结算方式同时开具支付结算凭证(支票、汇票等),送交代理银行。

2.代理银行根据《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及单位开具结算凭证,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并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汇总,反馈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进行审核、记账,并与人行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三、财政授权支付退票与退款的处理

1.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学校核实原因后重新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

2.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通知预算单位,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额度。对需要支付的资金,重新办理支付手续。

3.学校需要从单位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时,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财政授权支付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职责与权限

一、财务处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1.全面负责学校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工作;

2.负责制定学校国库集中支付方面的规章制度、操作流程;

3.负责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4.负责学校零余额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5.负责根据财政厅批复的预算控制数,确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具体项目;

6.负责组织、指导有关职能部门编制“校内各预算项目分月用款计划”,审核并汇总编制“学校分月用款计划”,按时上报教育部;

7.负责根据教育部批复的额度,及时拨付并通知经费主管部门及用款单位;

8.负责监督、检查各预算项目年度、季度分月用款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国库集中支付额度的执行情况;

9.负责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对账工作;

10.负责办理与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的其他事宜。

二、经费主管部门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编制所管经费的分月用款计划并按时报送财务处;

2.负责提供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所需的有关资料。

三、预算项目负责人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1.按项目进度及时编制、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严格按批复的计划执行;

2.负责提供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管理与监督

一、国库集中支付设置录入岗位和审核岗位,录入岗位负责严格按照审核后的会计凭证使用资金,做到录入及时、准确,拒绝非用款计划内的款项支付,杜绝没有预算的用款。审核岗位,负责审核录入的类款项及金额是否符合部门预算的要求,录入的付款信息是否正确。

二、国库集中支付录入岗位和审核岗位的密钥必须分开放置,由不同人员管理,并定期更换系统登录密码,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性。

三、财务处应定期核对国库集中支付账户,形成对账记录,经财务处领导审签后存档。对账内容包括:

1、核对计划及指标额度,按照“类”、“款”、“项”逐项核对计划批复表与实际到款额度;

2、核对会计账户与国库支付对账单;

3、未达账项应填制余额调节表,及时查实原因并进行相应处理。

4、年终财政已批复尚未使用的额度,应及时与省财政厅核对一致,并按规定作相应会计处理。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20151123


牡丹江师范学院往来款项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往来款的管理,规范会计核算秩序和公用借款行为,强化会计监督,保证资金的正常安全运转,保障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暂付款的管理

一、应收款、预付款、暂付款、借出款等以下统称为暂付款,是指学校向校内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教学、科研以及学校正常运转所需垫付的、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款项,主要包括预付的工程、货物等款项,预借的版面费、周转金,其他用于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借出款项。

二、学校暂付款管理原则为“预算控制,一事一借,一事一清,按期结算,前账不清,后款不借,没有资金来源不借”,暂付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暂付款用途,严禁任意挪用,暂付款借款时必须由本人亲笔签名,除极特殊情况外不得由他人代签。

三、暂付款借款人必须为我校的在册职工,学生、临时工等人不得以本人名义借用公款。借款人对暂付款借用、报销、偿还及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直接责任;审批人负责确认借款人的合法身份,并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相应的审核责任。

四、暂付款请款单,应载明:借款原因、经费来源(填写经费代码号)、本次借款金额、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及主管校长签字、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及经办人的联系电话。除特殊情况之外,差旅费不办理借款,公出人在外出时,使用公务卡进行相关公务消费的结算,外出返校后,应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报账事宜。

第二条 暂付款的报销期限:

1.对于各种零星备用、材料采购、版面费、注册(会议)费等一般性借款,借款人应于借款之日起两周内报销。

2.各单位领取人员经费借款,应在一周内持人员经费发放签收单报销。

3.学生实习经费借款,应在学生实习结束两周内报销。

4.到外地学习、进修、出差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借款应在学习、进修、出差结束返校日起两周内报账。

第三条 对于不按规定办理暂付款报账及结算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坚持“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各类暂付款在规定时间内未报销或偿还,又无正当理由的,财务处暂停其相关经费项目的再借款。未及时结清暂付款的个人,在结清暂付款前,财务处不再向其提供新的暂付款。

2.单位有暂付款逾期不报账结算的,学校财务处有权暂停该单位的各项业务借款,停止该单位相关预算资金的拨付,年终仍不能正常清理报账并无原因说明的暂付款项,将占用本单位下年度的经费预算指标,并影响下年度经费预算的分配和使用。

3.个人暂付款超过规定的借款期限不报账且未说明理由的,财务处可根据情况从借款人的工资和津贴中分次或一次性扣还。

第四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暂付款的清理工作,负责对暂付款定期分析和催报,定期向各相关单位发送暂付款催报信息,各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应认真核对,及时报账。有拖欠暂付款时间较长的单位,相关人员要主动向财务部门书面说明情况,及时与财务处商定还款措施,以免影响以后经费使用。

第五条 暂存款的管理

对于学校发生的代管、代扣、代收的暂存款,要及时清理结账,不得长期挂账。不得随意在暂存款中列支不应列支的款项。

第六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牡丹江师范学院会计核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会计核算管理工作正常秩序,保证学校资产、资金安全完整,保证会计核算事项和数据真实完整,依法依规进行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核算工作是学校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核算工作的根本任务是: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根据学校下属各核算单位工作特点和具体情况,在不改变各核算单位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前提下,由财务处支出管理与会计核算科和后勤财务科向各单位提供会计核算及银行结算业务,妥善、科学地管理和使用各项资金。

第三条 会计核算的工作是以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维护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考核资金使用效果为前提,在校财务处的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管理体制。会计人员要努力做到:“依法理财,不做假账;加强内控,不丢东西;遵纪守法,不徇私情;规范管理,热情服务。”

第四条 会计核算的人员应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钻研业务,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积极做好本职工作,为各核算单位建设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核算对象

第五条 学校及校属各核算单位的核算账户发生的收支出管理与会计核算业务。具体包括的账户:

(一)牡丹江师范学院各账户账户

(二)牡丹江师范学院工会账户

(三)牡丹江师范学院组织部党费专用账户

(四)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账户

(五)牡丹江师范学院伙食科账户

 

第三章核算职责

第六条 下列财务工作由财务处支出管理与会计核算科、后勤财务科核算会计负责:

(一)依据《牡丹江师范学院经费审批办法》(牡师政发〔2014125号)、《牡丹江师范学院经费支出管理试行办法》(牡师政发〔201521),认真审查各项收支业务原始凭证的合法合规性,根据各项原始凭证处理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对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拒绝处理;

(二)按期向有关部门、学校领导及各核算单位提供各种会计报表,税务报表,统计资料;

(三)发挥会计监督作用,对核算单位的财务收支范围、核算程序及手续进行具体业务指导;

(四)定期向领导汇报会计核算的工作;

(五)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档案资料。

第七条 各核算单位的经济业务除应经各核算单位负责人(授权人),校财务处长审批外,还应按金额不同分别按要求报批。

第八条 对各核算单位发生的财务方面的重大事宜,有关人员应向会计主管说明情况,再由其上报上级。

第四章支出核算管理

第九条 核算单位费用支出手续

(一)各核算单位必须确定一名领导负责人(或授权人)签批本部门的用款事宜,支取款项时,需要指定专人负责;

(二)外出采购不能借用空白支票。凡能通过银行结算付款的,原则上以上不能用现金支付;

(三)凡采购国家规定的控购物资,必须先办理控购批件,否则不予付款;

(四)借用现金或支票采购要及时到会计核算中心报账;

(五)关于经费支出报销规定及付款手续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

第五章资产、资金管理

第十条 资产是保证各核算单位顺利开展业务活动和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物质基础,学校财务处和资产管理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对各核算单位内部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存货的科学管理,避免资产的积压浪费,保证各核算单位业务活动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各核算单位固定资产要设立总账、明细账进行核算,分户分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卡物相符,同时与财务处对账。

第十二条 各核算单位应对存货和低值易耗品设立多栏式物品保管明细账,由保管人员进行认真核算;要定期核对库存物品,做到账实相符,同时与财务处对账,年末向财务处报送盘点清单。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要加强各核算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资产的报废、毁损、调出、变卖要及时办理相应手续,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相关部门鉴定,主管校长审批,处理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到财务处按有关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

第十四条 核算单位的各项财务收支,必须使用有关部门认可的合法原始票据,不准以白条子或其他不合法票据代替原始凭证。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各种凭证、账册、报表以及其它财务会计资料要妥善保管,并按年度编制保管清册。会计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会计主管人员和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变动时,必须按会计制度办理移交手续,账务交代不清,不能离职。

第七章财务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财务处支出管理与会计核算科和后勤财务科负责对各核算单位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财务监督和检查,应当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上级批准的各项计划及有关指示、规定为依据,做到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在财务检查中,发现下列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经审计处确认后,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挪用、截留或偷漏应上交国家的税金的;

(二)转移资金、化大公为小公,损害国家利益的;

(三)擅自提高各项费用开支标准、范围和收费标准的;

(四)私分办公设备或物资,侵占国家财产或挪用库存物资和现金的;

(五)滥发奖金和实物的;

(六)违反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坐支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的;

(七)违反国家市场管理规定,套购专控商品和以物易物的;

(八)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

(九)假借与外单位协作或支援为名,谋取私利或损害国家利益的;

(十)利用职权,收受回扣、礼物或谋取集体利益有损学校利益的;

(十一)不按国家和学校制度规定,擅自将资产外借、处理的;

(十二)其他重大违反国家财经制度、会计制度和学校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的。

第二十条 财务处支出管理与会计核算科和后勤财务科财务监督要正确处理好服务和监督的关系。通过服务进行监督,监督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服务。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20151119


牡丹江师范学院银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加强对财务事项的监控力度,防范财务管理风险,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的银行账户。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资金账户仅为银行存款账户,主要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专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 本单位银行管理遵循“明确责任、严格审批、合理使用”原则。

第二章银行账户管理

第四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履行严格的审批、备案程序。单位银行账户开立、撤销需经财政主管部门审核,银行账户变更需经财政部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银行账户必须由财务部门统一开立,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严禁出租、出借和转让银行账户。

第六条 财务部门要明确银行账户管理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素质,并依照本制度,监督本单位正确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销户、年检手续以及日常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本公司银行账户管理档案。

第七条 加强对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管理,严禁单位通过自身零余额账户向单位其他银行资金账户违规转款,从而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三章银行会计核算管理

第八条 高校的收入来源主要是学费收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等,这部分财政资金通过直接缴库和集中缴库方式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取消设立过渡性账户的缴款方式。

第九条 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的要求,高校预算资金的支出主要是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包括工资支出、购买支出及转移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包括未实行国库直接支付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高校要明确两种支付方式的范围和条件。

第四章银行对账管理

第十条 单位应及时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账目、查明有无错账、遗漏账目,有效防范资金风险,防止舞弊,达到保护资金安全和降低经济损失的目的。

第十一条 出纳人员每月初(5日以前)负责到单位开户银行领取上月银行对账单或者在网银上下载银行对账单。

第十二条 出纳人员应于每月15日前将企业上月银行存款明细账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完毕,并出具《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于存在的未达账项应及时查找出原因,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记账或调整。

第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应及时对编制完成的银行余额调节表进行审核,并在每月的20日之前完成审核工作。财务负责人对银行余额调节表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对审核银行余额调节表过程中发现的错账、遗漏账务应安排、督促相关人员及时进行订正、调整等账务处理。

第五章银行贷款管理

第十四条 确保高校贷款规模合理、可控。贷款办学存在风险,因此,高校必须适度控制贷款的规模,降低负债给学校造成的财务风险。进一步加强对高校贷款行为的规范和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确保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 建立严格的贷款审批监督制度。银行贷款审批的基本原则是充分考虑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及学校的收入状况、贷款需求与实际偿债能力,做到量力而行;贷款期限适当。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贷款必要性;贷款预期用途的合理性和效果;分年度贷款计划和偿还计划的合理性;偿债能力;贷款风险程度等。

第十六条 加强银行贷款用途的管理。教育部规定,银行贷款资金一般只能用于危房改造及维修、基本建设和公共设施建设,不可以用于日常经费开支,更不可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高校贷款的真正目的是为了高校的长期发展。如果依靠贷款资金来改善目前的教职工待遇,虽然近期可能会使教职工的待遇有所提高,但会给学校的未来背上沉重的包袱。这种盲目的贷款最终也会伤害职工的长远利益,一旦每年没有足够的收入或新的资金引入用于还本付息,就只好依靠借新债还旧账,贷款不断膨胀形成恶性循环。因此,高校贷款不能急功近利,搞短期行为,应严格限制贷款的用途。只有那些重要的急需的并有一定预期收入的投资项目才是高校贷款时优先考虑的项目。

第十七条 加强高校贷款项目管理。本单位贷款应制订严格的贷款资金管理制度与办法,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管理层次逐级建立贷款资金项目管理责任制,责任到人,各负其责。校长是高校贷款项目的总负责人,对全部贷款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对确保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负责。各级财务人员应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各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计划使用资金,不得超标准、超计划使用资金,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凡用于基本建设、基础设施改造、设备购置等方面的支出,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操作,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第六章银行出纳管理

第十八条 明确银行出纳岗位的职责,银行出纳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购买和管理银行收付款凭证、保管好银行印鉴、银行票据;

及时办理网上银行汇款业务及电汇、汇票、贴现等银行结算业务;

三、按时到开户银行索取对账单,按月对账,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每月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后应一致;对未达账应及时查明原因,督促银行或有关会计人员纠正银行账目的错误,确保银行账目的正确可靠;

四、银行票据的传送、接收、查询工作,认真负责,避免出现差错,作废的银行票据按银行规定及时处理;

五、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九条 银行出纳应确保账户信息安全,未经批准,严禁对外提供本单位账户相关任何信息。

第二十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银行存款明细账,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收支,账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账款相符。

第十九条 出纳应设立支票购买领用登记簿,每次购买支票后在登记本上记录起始号码,每使用一张支票必须在使用簿上登记,领用人或收票人必须在领用登记本上和支票存根上签字。作废支票也应在登记簿上注明并妥善保管以备查。

第七章禁止行为和罚则

第二十一条 在银行管理中严禁以下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立银行账户;

二、不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准确的上报和备案有关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等相关信息资料;

三、隐瞒或私设银行账户,从事“公款私存”、“小金库”等账外活动;

四、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

五、签发空头、印鉴不符、远期银行结算票据;

六、未经批准擅自以银行存款进行担保或抵押;

七、未妥善保管财务印章、U盾和重要空白凭证;

八、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由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牡丹江师范学院现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行为,完善学校现金收付的内部管理,保证现金的合理使用及收付过程安全合法完整,根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即由学校统一领导各项资金收支工作,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学校财务处依照本规定,负责现金支出管理的具体实施。凡隶属学校的各附属单位、二级核算单位及校内各部门必须按此规定使用现金,并接受校财务处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岗位分工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设置现金出纳岗,保管现金,负责现金的收付业务并严格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现金的收支和凭证编制要分工管理,出纳员经管现金不得编制相关的现金会计凭证,记账凭证由会计编制,以便相互制约。

第五条 现金收支必须有完备的手续,收入的现金必须于当日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收付后,出纳员应在现金收付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的戳记,对违反制度的开支款项,出纳人员有权拒付现金。

第六条 学院或部门收到现金,必须及时交财务处入账,不得私存转移、私设小金库。

第七条 出纳人员应在每天业务终了时,按审核人员审核后的记账凭证结出余额,及时清点库存现金,进行核对,做到帐款相符。发现现金长短款,必须在离开办公室前向科室领导汇报,并由科室领导组织人员现场清点现金,确定长短款金额。过夜提出现金差错问题,责任自负。

第八条 账目应当日清月结,不得以任何凭证或白条抵顶库存现金,不得私自挪用公款,不得因私借支公款,不得非法套取现金,不得以个人名义私存公款等。

第九条 每日的库存备用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不符合现金开支的款项,必须通过银行结算。

第十条 日常报销中,如果须开具现金支票到银行提款,收款人或报销人须在现金支票票头和支票领用登记簿上签字。

第十一条 会计主管应不定期的库存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是否及时记账、有无白条抵库情况、库存现金与账面是否相符、安排措施落实情况等。

第十二条 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库存现金短款或违反现金条例被相关部门处罚,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大额现金的存款或提款,必须派专车专人陪同前往银行办理。特殊情况大额现金不能及时送银行的,必须报告有关部门,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 所有保险柜的使用和存放保险柜的办公室都必须制定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白天使用保险柜也应注意安全,中午下班时现金须锁入保险柜。金库内不准存放私人款项,存折或其他物品。

第十五条 出纳员根据银行核定限额和正常业务需要量提取现金,非出纳人员不准管现金,不准用财务专用章和行政公章代替收款章。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现金和保管账外现金。

第三章现金收支出方面的管理、

第十六条 现金的使用范围:

一、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讲课费、论文审阅费、项目评审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三、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国家规定颁发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及各种补助等;

五、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六、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向个人购买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必须取得合法凭证(即有税务机关“统一发票监制”章的统一发票或税务机关开出的临时发票);

七、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八、日常办公费用开销及其他零星支出;

九、中国人民银行所确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学校向学生收取现金必须根据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必须统一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收入现金时,必须由审核员制单,收入的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储。

第十八条 现金使用管理:

一、不得超范围使用现金;

二、各项业务或活动借款,经办人须填写借款单,写明借款金额、用途及经费来源,经部门领导或校领导审批签字方可领款。借款人填写的借款凭证不得涂改,对有涂改、数据不清楚或格式不符合借款规定手续的款项,财务人员有权不予支付。

三、对于原有借款尚未核销冲账的,本着“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不予办理新的借款业务,若遇特殊情况,须向财务人员说明原因,经财务处处长同意,予以支付。

四、一次借用或报销10000元以上现金的,需提前1天(在中午1130前)向财务处现金出纳员申报用款计划。

五、报销人必须凭真实、完整、合法、合规的票据,须经经办人签字、相关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

六、各院系、部门在购置公共物品、支付印刷费等各类费用时,若在本市同一单位累计支付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可使用现金支付,到财务处凭据报销;1000元以上的,应使用银行转账支票结算。

七、当日收取的学杂费,如当日收取金额较大,应于下午4:00之前将款项送存开户银行。

八、在财务上非独立核算的校内各单位取得的现金收入,数额巨大的应于当日送交财务处。零散的现金收入需5日内送交财务处。

九、各单位需用现金时,不得从本单位收入的现金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十、办理现金报销、交款时,除按规定办好完备的手续外,在收付现金时,双方均应在柜面当面点清钞票、鉴别币超钞真伪,离开柜台概不负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违反国务院《现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本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第二十条 对于现金管理工作,财务处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也应认真监督并加强管理,坚持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制度,以及时发现现金管理漏洞,杜绝隐患,若发生长款或短款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附属单位、二级核算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本制度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牡丹江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牡师政发〔201921

 

为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保障科研经费使用的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科研经费管理要求和财务制度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科研经费管理遵循“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基本原则,所有经费须纳入学校财务账目统一管理。

第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行责任制,相关部门和人员依规定履行职责,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1.科研处是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制定科研经费分配标准、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工作。

2.财务处是经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预算及有关财经法规合法、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3.审计处是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部门,负责项目经费决算和财务往来账目的审计和监督工作。

4.各二级学院是基层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经费预算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5.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直接责任人,负责编制科研经费预算,按项目预算约定使用经费,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分类

1.按经费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纵向科研经费:指由国家及各部委、省厅、市及有关部门等下达的各类计划项目经费。

2)横向科研经费:指各类企事业单位与学校开展的科学研究、技术攻关、决策咨询、设计策划等课题经费。子课题按横向课题认定。

3)学校科研经费:指学院开展科学研究设立的科研项目经费。

4)其他项目经费。

2.按经费使用性质包括: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是否设置间接经费按项目批准部门要求执行,校级科研立项不设置间接经费。

第二章预算与审批

第四条 科研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经费支出预算。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编制项目预算,并对主要用途和理由进行说明。

第六条 项目直接经费开支范围

1.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开支标准按照国家、省内有关规定执行。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应当事先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此类预算支出的上限按项目批准部门要求执行,校级项目为经费的30%

2.材料费: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试剂、药品、办公耗材等低值消耗品的采购及运输等费用,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3.测试化验加工费: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设备费:项目研究过程中仪器设备和样机的购置和安装费、设备维修维护费、实验室改装费、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费用。涉及政府采购的部分,按照资产管理处有关实施细则办理相关手续。

6.数据采集费: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7.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印刷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与维护费以及知识产权顾问费等各项费用。

8.劳务费: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编外人员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9.专家咨询费: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和结项评审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10.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纵向课题按照经费预算执行。横向课题按合同或协议办理。

11.管理费:纵向项目管理费提取匹配后经费总额的5%,下拨经费提取标准按上级文件执行,不足部分从匹配经费中提取。校级项目按5%的比例核定。用于项目过程管理、组织协调、科研事务性活动等有关管理工作开支。横向项目不提取管理费。

12.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外的其它合理支出。

第七条 间接经费预算开支范围:

间接经费是指项目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责任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仪器、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经费的核定标准按立项部门规定执行。

1.间接成本:主要用于支付给学校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汽、暖消耗、科研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费用的补助支出。按照项目研究需要,自然科学类间接成本按间接经费5%提取,社会科学类项目免提间接成本。预算通过后按要求划拨。

2.管理费用:按第六条 第11款执行。

3.绩效支出:指项目负责人根据对项目研究人员的绩效考核,激励项目组成员支出的经费。按项目进展和研究成效分两次发放,项目中期检查通过后发放50%,结题验收后发放50%。支付办法为填写《科研项目绩效申请表》相关部门审批后发放。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立项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牡丹江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卡》,科研处和财务处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通过后,联合签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卡”,财务处按项目编号设立独立帐户,分项目独立核算。

第九条 科研经费预算卡是项目经费使用凭据,必须妥善保管,须认真填写每次收支明细。

第三章经费匹配与拨付

第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进行经费匹配,匹配标准如下:

1.项目下达通知中有明确规定经费匹配比例的,按照要求执行。

2.项目下达通知中没有明确规定匹配经费比例的国家级、省部级和厅级科研项目,按照实际到帐经费额的1:1进行匹配。

3.社会科学项目匹配上限为20万,自然科学匹配上限为50万。

4.无到帐经费、合作课题经费、间接经费、横向课题经费(子课题)、市级各类科研项目和校级科研项目不匹配经费。

第四章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一条 科研人员在开展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应与科研任务具有相关性,不得超预算、超范围支出;必须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票据进行财务报销,不得使用假发票;必须按照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据实支出,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关于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财务报销等管理制度。签字报销程序按照财务处现行的管理规定执行,科研处负责审核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财务处依法监督票据的合法性。报销时必须携带“经费预算卡”,否则不能履行审批程序。

1.差旅支出审批流程。出差前须经出差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和科研处负责人签批出差审批单。为精简差旅费报销的审批签字流程,使用个人科研项目经费的差旅支出,报销审签仅需要项目负责人签字即可;使用其它经费差旅支出,需出差人和经费负责人签字。

2.非差旅费支出的项目经费审批流程:

不满2千元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即可;

2千元-1万元(不含1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签字;

1万元-2万元(不含2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主管副校长签字;

2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主管副校长、校长签字。

第十三条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其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项目预算一般不能调整。确因项目研究需要可进行一次调整,应当提交《项目变更申请》。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原则上不予增调,需减调的,可据实际需要用于项目其他直接费用支出。其他支出类别调整金额上下浮动应不超过该类别预算总额的30%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结题时,应出据财务处和审计处的经费决算会签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通过结题验收后,剩余经费应在一年内使用完。一年后按相应项目管理规定处理剩余经费。学校科研科项目结余资金将划拨为学校科研经费。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问题项目经费的处理:

.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对超期项目追回已拨经费。

.对因故中止的项目(指项目负责人因出国、调离、生病、死亡),追回剩余经费。

.对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销项目的,追回已拨经费。

.对年度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取消学校匹配经费,并冻结该项目的剩余经费。达标后解除冻结。未能如期完成的按撤项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专项审计、中期财务检查、预算执行通报、财务验收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项目资金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有权检举或者控告。

第二十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不按时报送年度收支报告、不按时编报项目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金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追回全部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须经校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牡丹江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废止。

 

201911

 


牡丹江师范学院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牡师政发〔202140

 

为进一步落实科研经费“放管服”改革政策,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提升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等相关文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补充范围

《牡丹江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第十二条 (2)中内容,增加(3),其它项不做改动。新增横向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第1-7条。

二、补充内容

2.非差旅费支出的项目经费审批流程:

不满1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即可;

1-5万元(不含5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科研处签字;5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科研处、主管副校长签字。

项目负责人对所支出经费与项目研究内容的相关性及票据的真实性负责。调研需提供调研报告及佐证材料。使用科研经费购买的物品,须按《牡丹江师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3.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出差,严格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并符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出差地要符合项目研究范围。

三、补充横向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横向项目需签订项目合同一式4份(科研处、财务处、委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各留存1份)。确认项目经费到学校账户后,项目负责人须填写《牡丹江师范学院横向项目经费使用预算表》、《牡丹江师范学院横向项目备案表》,报送科研处备案后准予立项。横向项目由科研处根据签订的课题合同,列入学校的科研计划,受理研究成果的鉴定、登记、报奖和专利申请,纳入科研统计。

第二条 调整横向科研项目实际到账经费(万元)对应不同级别项目,在二级单位科研考核时,按相关文件规定给予加相应分值,职称评定按人事处文件执行。

实际到账经费

项目对应级别

文科达40万元以上,理工科100万元以上

国家级

文科达20万元以上,理工科50万元以上

省部级

文科达10万元以上,理工科25万元以上

市厅级

文科达5万元以上,理工科10万元以上

校级

 

第三条 横向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发生责任性违约并需赔偿违约金或经济损失时,需明确违约的主要责任者,按照横向项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因项目组问题而造成学校经济和声誉损失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横向项目的完成以结题报告和委托单位的验收证明为依据,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方可办理结题手续并进行经费核算。横向项目的相关材料由科研处存档。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结余经费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对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由项目组遵循经费管理要求继续使用。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在经费到账后,按到账经费额度多少,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按横向项目进行奖励。

第六条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牡丹江师范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作废。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牡丹江师范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以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财经法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是指为完成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目标由财政下达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高教强省专项资金,中央支持地方资金、重点学科、专业建设资金、教学基本建设资金等。

第三条 全校各类专项资金由学校财务处协同有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由单位领导、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的项目管理小组,制定相关制度,责任落实到人。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项目预算执行,专款专用,对上级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管理办法从其规定。专项资金中包含修缮工程、设备采购的,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学校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管理,专项资金实行院、部、处负责人领导下的项目责任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具体组织项目实施。每笔开支须由项目负责人、经办人、验收人签字,符合财务规定,方可办理支付手续。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和资金用途。因特殊原因确需新增、变更、撤销项目或改变资金用途的,须由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经审批后,财务部门方可调整预算。

第七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核算与监督,按项目实行单独核算、专项管理,同时,贯彻“统筹安排,合理规划、集中使用”的原则,保证资金的使用方向。专项资金不得与其他资金相互占用或挪用。不得层层下分,划整为零。确保专款专用。各类专项资金必须列入学校年度财务收支预算,

第八条 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按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程序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对于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基建项目及大型维修项目必须由学校有关部门先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通过并报学校批准后方能购置、施工,属于招标范围的必须按学校规定采取招投标或集中采购的方式。

第九条 审计部门要按照预算管理制度、审计条例等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考核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

第十条 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或项目验收,项目管理部门和各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效益汇报。

第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将项目执行情况及时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填写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反馈书,上报学校及有关部门。学校有权对项目节余资金统筹安排。项目管理部门和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真实性和效益最大化负责。

第十二条 学校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即对专项资金项目目标效益进行评价,业务主管部门需对项目定期进行绩效考核(至少每半年应考核一次)。并形成考核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财务处。评价结果将作为确定以后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附注:

大型项目应附详细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报告由项目负责单位组织编制。

十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按项目进度及资金需求情况编制《项目用款计划申请》报财务处审批。符合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中共牡丹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经学校第6届党委第64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规范学校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保证党费收缴及时准确,使用规范合理,管理制度健全,更好地发挥党费在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牡组通字〔201747号)文件要求,现对我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全校收缴党费总额的50%上交牡丹江市委组织部。

第二条 党费交纳基数的计算标准按照中组发〔20083号和组电明字〔20175号文件执行。

第三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1)在岗教职工党员:每月工资收入(税后)中列入党费计算基数的金额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2)离退休教职工党员:每月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收入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者交纳0.5%5000元以上者,交纳1%。(3)学生党员: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四条 基层党组织每年第一季度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既可以某个月工资为基数,也可以上年度平均月工资为基数,具体由基层党组织自行把握。年内工资晋档、职务晋升、岗位变动以及普调工资的,可以待下年度重新核定。

第五条 对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基层党组织研究,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六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七条 党员要主动按月、足额向党组织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交或补交。补交党费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八条 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党员自愿一次交纳党费1000元以上的,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简要情况,一并上交市委组织部。

第九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指定专人按照标准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党费收缴人员须将党员应交党费的基数及数额、实交数额、交纳时间等如实登记清楚。

二、党费使用

第十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一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①培训党员;②订阅和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③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④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⑤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二条 在遵循党费使用五项基本用途的基础上,以下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①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②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③党内表彰所需费用;④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⑤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⑥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上述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上述党费使用项目之外的其他项目以及由此产生的直接、合理的相关费用,可否从党费中列支,需根据实际情况由学校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使用党费必须事先经过基层党委、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凡不符合党费使用范围的,一律不准在党费中列支。

三、党费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党费管理设立党费收支总账、分户账和明细账。学校党费由党委组织部代校党委统一管理,在学校财务处单独设立党费专用账户,会计和出纳由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五条 各基层党组织在收缴党费时一律使用学校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按月收缴,按月计帐,不得坐收坐支。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将各党支部每季度党费收齐后,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下旬交到党委组织部。当年的党费务必于12月中旬之前全额收齐上缴。

第十六条 严格履行党费使用审批手续。使用党费额度在10000元及以下的,由组织部部长提出初步批示意见后,由学校党委书记审批;10000元以上的,由组织部部长提出初步批示意见,由学校党委书记批示后,提交校常委会审议。确急需拨付的,由学校党委书记批示意见后,可先行支付,事后向常委会汇报情况。

第十七条 党费一般使用转账支付,表彰先进个人、补助生活困难党员、生病党员和老党员可使用现金支付。转账账户要与开具发票名头一致。

第十八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党委每年年初向全校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公布上年学校党费的收支情况。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每年应在党员大会上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的审议和监督。各党支部每年应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党费账簿及凭证材料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负责永久存档。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991日起执行。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牡丹江师范学院
学历教育留学生培养经费分配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牡师政发〔201816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学历教育留学生(包括中国政府奖学金生、黑龙江省政府奖学金生、自费留学生)培养经费的管理,充分调动各培养单位和指导教师招收、培养留学生的积极性,提高留学生教育质量,根据《关于完善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体系和提高资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51号)及《来华留学黑龙江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黑教规〔20185号)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学金生培养经费是由国家财政拨款的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使用执行国家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自费留学生培养经费的分配比例参照国家标准。

第三条 学历教育留学生培养经费的分配以促进学校来华留学教育事业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兼顾各相关部门的权益,统筹考虑收入与成本相匹配、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学历教育留学生培养经费按年划拨给培养单位。每年划拨额度为学费部分的60%,其余部分用做统筹性支出。

第二章培养经费类型及使用范围

第五条 培养经费主要包括指导教师津贴、留学生业务费、课时费和组织或支持留学生开展文体、参观、联欢等活动。

第六条 指导教师津贴主要用于支付留学生指导教师的薪酬。指导教师津贴按标准在每学期末发放给指导教师个人。

第七条 留学生业务费主要用于支付指导教师和培养单位在留学生培养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培养单位按标准统筹使用留学生业务费,指导教师可统筹使用名下各留学生的业务费。

第八条 留学生业务费中用于指导教师在留学生培养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支出主要包括:实验费,实践教学费,论文开题、评审、答辩,论文发表,参加学术会议等费用支出。其中用于实践教学活动的经费不得低于留学生业务费的5%

第九条 留学生业务费中用于培养单位在留学生培养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支出主要包括:留学生管理、留学生课程建设,留学生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及修订,完成留学生考务工作产生的人工费、材料费、评阅试卷等,改善留学生学习条件产生的费用,聘用留学生管理人员产生的费用等。

第十条 课时费主要用于支付教师为留学生授课的课时薪酬。课时费包括留学生插班上课的课时费和为留学生单独开班授课的课时费。插班上课是指留学生编入中国学生班级一起上课。中文项目的留学生一般采取插班上课的形式,相同专业3人及以上可以单独开班授课;英文项目留学生单独开班没有人数限制,但选择相同课程的留学生需要整合授课。

第三章培养经费标准

第十一条 拨付各培养单位的经费为:中国政府奖学金与省政府奖学金硕士生11200//人;中国政府奖学金与省政府奖学金本科生为9600//人;硕士自费生及其他招生形式9600//人;本科自费生及其他招生形式7200//人。

第十二条 留学生业务费及活动经费根据实际支出进行实报实销,但应进行总量控制,不得高于总培养经费的50%。各培养单位指定的外事秘书管理津贴为500/学期/人。

第十三条 留学本科生的指导教师津贴为1000//生;留学硕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津贴为2000//生。

第十四条 留学生插班上课产生的额外工作量单独计算,每增加一个插班留学生,在原有课时数的基础上上浮10%,上浮课时的课时费按每学时50元计,最多可上浮课时100%

第十五条 单独开班的中文课程课时费为每学时50元,英文课程课时费为每学时75元。

第四章其他

第十六条 根据学校综合改革方案关于管理重心下移的总体要求,在学校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下,各培养单位承担具体的留学生培养和管理工作。培养单位现有师资不能满足留学生教学、培养等工作要求的,可酌情聘请校外优秀师资参与教学、培养工作。

第十七条 奖学金生培养经费是由国家财政拨款的专项经费,有严格的使用要求。各培养单位要对此高度负责,加强经费管理,充分发挥经费在留学生教育培养各环节中的作用,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国际教育学院主要负责奖学金生的招生、录取、日常管理、生活服务等工作;负责奖学金生汉语课程、中国概况课程、特色文化课程等必修和选修课程的组织及教学安排;负责优秀留学生授课教师、学位指导教师,优秀留学生、模范留学生干部、优秀留学毕业生等的评选和奖励;负责本学院教学设施设备的购置、维护和维修;负责留学生授课教师、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等。相关经费支出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如遇国家调整留学生经费资助政策或经费标准,学校将修订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201893

 

 


牡丹江师范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经学校第6届党委第60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规范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进一步增强工会服务会员的能力,根据《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32号)《黑龙江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黑工发[2018]9号),以及学校财务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一)遵章守纪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上级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工会经费使用。

(二)经费独立原则。工会组织独立自主的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严格执行工会经费审批制度。每笔支出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等两人及以上签字,最后由校工会主席审批报销。

(三)预算管理原则。将工会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要求认真编制预算,经学校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工会批准。如需预算外支出,由主席办公会审定。

(四)服务职工原则。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工会会员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五)勤俭节约原则。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定期向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工作,主动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二、工会经费收入

(一)会费收入。学校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学校按全体工会会员工资总额的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学校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其他收入。除上述收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如接受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三、工会经费支出

(一)工会会员活动支出。用于开展工会会员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会员集体福利支出。

1.教育活动支出。用于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工会会员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出工会会员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薪金,用于工会组织的工会会员素质提升补助和工会会员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2.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工会会员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等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3.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的支出。

4.集体福利支出。用于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5.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开展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会会员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二)维权支出。用于维护工会会员合法权益的各项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会员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它维权支出等。

(三)业务支出。用于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培训费、会议费、专项业务费等。

(四)资本性支出。用于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发生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合法合理支出。

四、相关经费支出要求

(一)奖励支出

1.用于工会会员教育、优秀学员的奖励不得超过全体学员的20%,对优秀学员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奖励(奖品或奖金,下同)标准每人不超过300元。

2.文体活动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给予表彰奖励的文体活动每年举办不超过两次。谁举办谁奖励,设置奖项的,每次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最高名次奖励人均不超过600元,其他名次作相应递减。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3.开展教学基本功比赛、专业技能竞赛等活动的奖励支出,最高名次奖励不超过1000元,其他名次作相应递减,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

4.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经上级批准可每年评选表彰一次,表彰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优秀工会干部奖励每人不超过500元,工会积极分子奖励每人不超过300元。

(二)补助及劳务费等支出

1.工会会员教育活动聘请的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举办大型文体活动聘请教练、裁判、评委劳务费标准为每半天不超过3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元。举办文体活动单位本职工作岗位的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3.经单位领导批准到外地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按照学校出差标准规定报销差旅费。因参加活动而误餐的工会会员每人每天可安排一次工作餐,标准不超过当地差旅费一天伙食补助标准的二分之一,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三)文体活动服装支出

1.工会会员文体活动确需为参赛人员购置服装的,人均标准不超过800元(含鞋),最多每两年购置一次。

2.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有统一着装要求的,一般应采用租赁方式,确因活动需要,可为参赛选手(含领队)增购一次,人均标准不超过800元(含鞋)。

(四)观影及春游秋游等支出

1.工会会费可以用于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可为会员购买市区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2.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春游秋游活动如确有需要,可开支工作餐、交通费、门票、活动用品费,标准为每人不超过200元。

(五)集体福利支出

1.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校工会为全体会员统一采购不超过文件规定标准的节日慰问品,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会员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

2.会员过生日,校工会为其发放生日蛋糕券,每人不超过200元。

3.会员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结婚或生育时,分别给予不超过200元的慰问金或价值不超过300元的慰问品。所需费用由基层工会经费支付。

4.会员生病住院,一般疾病住院的可以给予不超过300元的慰问金,由基层工会经费支付。一般疾病手术的可以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金,重大疾病手术的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每年只享受一次,由校工会经费支付。

5.会员去世的,由校工会牵头组织慰问,可以敬献花圈吊唁、给予慰问金表达慰问,总额不超过2000元,由校工会经费支付。去世会员存在多名直系亲属(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同为学校工会会员的,只享受一份慰问金。会员直系亲属(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由基层工会牵头组织慰问,可以敬献花圈吊唁、给予慰问金表达慰问,总额不超过1000元,其中校工会支付500元慰问金。

6.会员退休,其所在基层工会可组织座谈会进行欢送,座谈会可适当购买干鲜水果等,校工会赠送价值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五、严格经费管理

(一)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各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

(二)加强对各项经费支出的管理。举办活动项目要有具体方案和通知;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并附购物清单;报销单据应付所有参与人员名单,奖金、物品发放要填写签领单,用餐要填写用餐人员名单。

(三)坚决防止经费收支中的违规行为。举办工会活动不可违反规定发放现金补贴,比赛、竞赛时不可普发安慰奖、鼓励奖、参与奖等,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的文体比赛获奖人员再发放配套奖;严禁借疗休养名义和春游秋游名义用工会经费组织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不可超范围超标准支出工会经费。对发现的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2.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3.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4.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帐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5.不准将工会帐户并入单位行政帐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8.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六、其他

(一)本办法按照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项目和标准制定,涉及项目标准为上限标准,不得擅自突破。要依据实际情况量力而为。

(二)本办法未列或与上级工会不一致的条款,以上级工会规定为准。

(三)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牡丹江师范学院校园卡管理办法

牡师政发〔2021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园卡是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的一部分,由财务处负责面向许可用户统一制作并发放,在实际业务应用过程中,持卡人须自觉接受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要求,依规合理使用校园卡。为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校园卡管理和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校园卡的制作

第二条 校园卡由财务处卡务中心负责统一制作办理,原则上采取“集中统一办理为主,个人自行办理为辅”的方式。校园卡的办理各单位、部门应切实把关,认真审核相关信息。

第三条 校园卡分教工卡、学生卡和临时卡三类。学校教职工(包括在编人员、非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外籍教师等人员)发放教工卡,全日制在校学生发放学生卡,其他人员使用临时卡。每位师生员工只能持有一张校园卡。

第四条 校园卡的办理

(一)教工卡:人事处负责向卡务中心提供教职工相关信息,新进教师在人事处办理报到手续后,本人凭人事处发放的相关入职证明到卡务中心办理。

(二)学生卡:学生进校注册时统一制作发放学生卡。学生基本信息(姓名、学院、班级、学号、身份证号、照片等)由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等部门负责提供。学生卡制作完成后,由各二级学院(部)负责统一领取和发放。

(三)临时卡:除教职工和全日制学生以外人员使用临时卡。临时卡卡面不印刷身份信息。临时卡申领人员需在学校办公网进行申请,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办理。

校园卡申办对象的个人信息必须真实可靠,如有虚假,将一律拒办或冻结,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相关申请单位或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三章 校园卡的使用及管理

第五条 校园卡的挂失和补办

(一)校园卡卡丢失,持卡人可通过自助补卡机进行自助挂失;挂失后找回的可通过自助补卡机进行自助解挂。

(二)确认校园卡丢失无法找回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到自助补卡机处自行补办,补办后原卡片永久失效。补办的卡片继承原卡片的功能及校内电子钱包余额。

(三)除临时卡外,用户首次申领校园卡免费,挂失、解挂不产生费用,校园卡补卡、换卡将按照学校每张卡购卡成本收取相应的工本费用。

第六条 校园卡的终止和销户

(一)各类人员离开学校,包括教职工离职、学生毕业、临时卡使用人员离校等,卡内余额自行消费,校方不予退款,离校前应到卡务中心办理校园卡注销手续。

(二)对于已经毕业、离职或身故等人员,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卡务中心将冻结其校园卡,之后三个月注销该校园卡,将校园卡内剩余资金收缴学校。

(三)校园卡补卡收取的工本费、注销卡未领取的余额等用于购买校园卡使用。

(四)对已注销校园卡的持卡人,如需再使用校园卡,应按新开户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 校园卡有效期:校园卡有效期即使用期限,根据以下规定设置。

(一)教工卡的有效期为教工在校期间。

(二)学生卡的有效期应为其学制时间。

(三)临时卡的有效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四)如果校园卡超过有效期仍需使用时,应由本人提交延期申请,并由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卡务中心办理延期手续。

第八条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现代教育中心)负责对校园卡管理平台系统的日常维护。

第四章 商户管理

第九条 校园内所有涉及服务或经营业务的单位、部门,原则上均需使用校园卡系统进行资金结算,不得收取现金。开立、撤销和变更商户,应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条 商户划分为部门收费型商户和经营型商户两种类型。部门收费商户包括图书馆、校医院、学生公寓等校内单位(部门)面向用户收取费用的账户;经营商户主要包括食堂、浴池、超市等。

第十一条 使用校园卡系统的商户应开立结算账户,卡务中心按月进行账务核算并结算相应资金。卡务中心有义务为商户保密,同时有义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商户有关信息和数据。

第十二条 部门收费型商户的收入,按学校规定转入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管理;经营型商户的经营收入,由卡务中心通过转账方式按月结算。

第十三条 商户作为校园卡管理系统的使用者,有义务保护好设置于本商户的相关设备,不得有私自拆卸、转借、移机、私改线路、私搭线路等情况。如确实需要对设备及线路进行必要调整,需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由相关部门协调厂商实施或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 收费部门负责校园各场景使用校园卡设备的审批以及后续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财务处卡务中心负责对校园卡充值、消费等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年终决算时,将卡务中心相关数据并入省政府财务报告中。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牡丹江师范学院食堂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牡师政发〔202125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省教育厅关于高校食堂实行饮食服务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通知(黑教发[2004]5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学校食堂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勤管理处对食堂的日常事务进行监督和管理;财务处负责食堂账目管理,协助后勤管理处进行经济效益的核算。

第三条 学校应建立食堂内部控制制度。财务处后勤财务科内部分工要明确、责任要清楚。出纳不得兼任会计账目检查、会计账日登记和会计档案保管等工作、银行印鉴应由出纳、会计分别保管。会计主管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出纳会计的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

第四条 食堂日常经营活动中所有收支业务,包含对外合作经营档口、基本大伙档口按相关会计制度要求规范收入成本核算,由学校财务处进行单独核算,独立建账,并按规定每月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第五条 学校食堂经费签批流程见附件《食堂资金支出审签与审批权限表》。

第六条 食堂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学校食堂收入是指学校食堂开展经营活动依法取得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营业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等。

第八条 学校食堂支出管理是指食堂为师生提供伙食服务活动所耗用的各项成本费用,包括: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等。

第九条 实行物资采购定点制。学校食堂物资采购执行<<牡丹江师范学院食堂食品原材料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大宗物品(如大米、面粉、食用油、干货、山货、调料、肉、蛋、禽和燃料等)经牡丹江片区高校及应邀单位食堂食品大宗原材料联合采购,最后选定证件齐全、质优价廉、信誉度佳的企业为定点供应商。

第十条 实行物资采购验收制。食堂物资采购回来后,必须履行过秤、清点数量、验收等入库手续,经采购人员、管理员、餐饮中心主任在发货票上分别签字确认后,填制“入库单”随同发票一并报财务处。财务人员据此做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实行物资领用制。食堂物资交付使用时,要严格履行由管理人员、领用人员、餐饮中心主任等出库手续,同时填制“出库单”汇总后报送财务处。财务人员据此做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严格食堂支出管理,提高食堂伙食资金的使用效益,不得列支食堂正常支出无关的费用。

第十三条 依据电表、水表收取各档口水电费,按月结清,及时足额上缴学校。

第十四条 食堂若需购置设备,必须履行正常审批手续,按规定进行采购,发票须由经手人和学校资产管理员验收签字后方可入账。

第十五条 食堂资产报废报损,必须按资产管理制度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食堂资金支出审签与审批权限表

食堂资金支出审签与审批权限表

序号

资金类型

单笔业务支出

金额(万元)

支出签字顺序与审批权限

1

食堂采购食材支付经费

¥5

后勤管理处长财务副处长

5¥10

后勤管理处长财务处长分管后勤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

10¥

后勤管理处长财务处长分管后勤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

2

食堂部门运行业务经费

¥0.5

后勤管理处长财务处长

0.5¥2

后勤管理处长财务处长分管后勤校领导

 

 

 

2¥5

后勤管理处长财务处长分管后勤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

 

 

5¥

后勤管理处长财务处长分管后勤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

 

 


牡丹江师范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牡师政发〔202124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切实管好用好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201681号令)、《黑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黑教联〔20114)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核算、决算,依法合理的筹集、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学校的基本建设项目均为非经营性项目,资金来源分为财政拨款、学校自筹、银行贷款和其它渠道。

第四条 学校的基本建设项目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基本建设计划、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简称可研报告,下同)或初步设计的批复安排使用资金。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应严格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进行财务管理与核算,杜绝无计划、超计划、无资金来源的项目投资。财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基本建设工程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编报计划、组织实施、竣工结算等,审计处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各个环节实施审计监督并组织完成竣工结算审计。

第六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建设需要,确需对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进行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报批手续。

第七条 基本建设工程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以及大宗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审计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付款条件、履约担保责任和违约处罚条款。合同签订后,应将正本一份交财务处存档,作为财务处控制预算及财务人员付款的依据。

第八条 基建项目经可行性论证后,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工作。工程招标合同一经签订,要严格履行合同。

第九条 按照财务收支规定,所有基建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来源后才可办理支出。

第十条 根据财务管理和资金支付的要求,财务处依据会计制度在收到学校会议纪要及主管部门的批文后对每个基建项目按项目设立明细科目管理,后勤管理处对每个基建项目需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概算书。

2.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签发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备案)、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及投资计划通知。

3.施工招标和中标文件。

4.开工报告。

5.施工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等。

6.工程进度报表。

7.竣工结算报告。

第十一条 基建资金支出管理

1.基建项目要严格按照“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结)算”的原则,严格按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资金预算进行建设。财务处依据合同和项目建设单位填写的经各相关部门、校领导审核批准付款的票据及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审核付款。

2.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支付基本建设资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2)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3)不符合批准建设内容或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的;

4)有工程质量问题;

5)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6)与合同条款规定不符合的。

第十二条 每个会计年度末应按要求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基建财务决算已并入学校财务决算),编制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后勤管理处应随时对已完工的工程项目进行清理,要求施工单位及时编报工程结算并经初审后报送相关部门进行结算审计,财务处根据发票和审定的工程结算书进行账务处理。每年末要对基本建设项目往来款项进行清理,各借款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应及时清算基本建设往来款项。

第十三条 按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在完成后应办理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手续。对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计文件和技术验收要求,办理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财产交付使用手续。在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前,财务处应按项目各项交付使用资产的实际成本,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应经交接双方签字。“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一式五份,其中一份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增加资产的依据(提交上级部门),一份由财务处作为交付使用资产核算的依据,一份作为审计竣工结算的附件,另外两份分别留存后勤管理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十四条 财务处根据有关部门下达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通知,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经上级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验收单、竣工决算单(包括工程中标价格、增减洽商等)、审计部门的结算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各相关单位均应提供基建项目的相关资料,配合财务处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及其报告的编制工作,并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牡丹江师范学院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师政发[2016]17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财务会计电算化工作,确保财务电算化系统的安全、稳定、顺利运行,促进电算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及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处处长对我校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  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  建立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明确各自工作岗位的职责范围,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办事有要求,工作有检查。具体岗位分工:

1.电算主管:负责协调财务会计电算化系统的运行工作,组织建立电算化核算体系,根据会计制度合理设置会计科目,管理指标体系,此岗位由主管领导兼任。

2.软件操作:负责输入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会计数据,输出记账凭证和进行部分会计数据处理工作;具体包括:凭证录入、出纳和收费录入等岗位,由多名会计人员分别兼任,并且出纳人员不得兼任凭证录入、收费录入、审核和维护岗位;

凭证录入人员要做到数据准确、科目使用得当,摘要说明清楚,各项工作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收费录入人员要在当日工作结束时与出纳员核对当日收费金额,如有差错及时查清原因。

3.复核记账:负责对输入计算机的会计数据(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进行复核,包括业务合理、合法性复核,和打印的记账凭证与机内数据一致性的复核,保证输入数据的真实性;监督收费及时入账;操作会计软件登记机内账簿,防止已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登记到机内账簿;对打印输出的账簿、报表进行确认;此岗位由主管会计兼任,但不能同时担任凭证录入岗位。

4.电算维护:对会计软件的正确性、适应性、完善性进行维护,负责保证计算机硬件、软件的正常运行,及时排除故障;监控网络的运行;管理机内会计数据,负责进行数据的备份、恢复,按月及时输出会计账簿、报表;按照电算主管的要求,给其他人员分配使用权限。

第三章  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

第四条  上机操作人员要明确各自对会计软件的操作工作内容和权限,严格按照操作权限操作,不允许越权上机操作或登录到他人的工作内容,操作人员对自己的操作密码要注意保密不能随意泄露,并同系统管理员协商定期更换密码。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

第五条  长时间离开自己工作现场,应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防止其他人员越权操作。未经本人或电算主管同意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计算机。禁止外来人员操作本单位计算机。

第六条  每天工作结束,及时退出会计软件系统,并关闭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若有系统故障应及时同维护人员联系。

第七条  当天发生的业务,当天应登记入账。月末及时结账,生成上报报表后不能再录入和修改本月凭证,保证账表的一致性。已输入计算机的凭证,在登账前发现差错,必须由本人按真实数据进行修改,一般不允许删除凭证;如登账后发现差错,必须另做凭证,以红字冲销,录入计算机,登账后不允许删除凭证。

第八条  注意数据的保密,未经电算主管同意,不得擅自向任何人提供账册、报表及各种数据,作废的账页、报表应及时销毁。不能使用来历不明的软盘和进行各种非法拷贝工作。

第四章  计算机硬软件和数据管理

第九条  做好计算机及附属设备的保养工作,保持设备的整洁,坚持每天清洁计算机及附属设备上的灰尘,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条  使用外来软盘和光盘需经电算主管的同意,并进行病毒检测,防止计算机病毒的传入,禁止在计算机上安装、运行与工作无关的软件,由电算维护人员定期对计算机进行病毒检查。

第十一条  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按日对机内数据进行备份做好备份数据的保存工作。

第五章  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所有输入计算机的会计数据必须以书面形式打印出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备份数据的磁性介质或光盘须由财务处档案员负责保管。

第十三条  采用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要定期进行检查,每周进行备份一次,防止磁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

第十四条  对电算化会计档案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重要会计档案应准备双份,并存放在两个不同地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校内实行电算化的二级会计核算单位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牡丹江师范学院会计电算化实施细则

牡师政发[2016]17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和《牡丹江师范学院会计电算化制度》的要求,结合我校具体情况,为加强电算化日常工作的管理,确保会计电算化系统安全稳定地运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纳入财务处会计基础工作考核范畴,由处长授权电算主管领导监督日常执行。

第二章 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  会计人员对所使用的微机及打印机等硬件设备负责安全保管,建立设备管理卡片,标明设置名称、编号、科室、使用人等信息,一式两份由使用人和设备管理员共同签字,使用人和设备管理人员各保存一份。新领用或更换设备需补充登记设备卡片。科内公用设备由科长负责保管,处内公用设备由处长指定人员负责保管。

第四条  财务处设备实行专人专用,不允许不经同意使用他人的微机,操作人员长时间离开应关闭或锁定计算机,不允许外来人员使用财务专网上的计算机。

第五条  使用人员应每日清理设备上的灰尘,保证设备的清洁,每日使用完毕关闭电源。

第六条  在用设备发现故障,使用(或保管)人员应及时报修。

第三章  软件的管理

第七条  软件档案管理。电算维护员负责对软件的版本进行管理。财务处购买的正版软件要建立软件档案,软件档案包括:购买合同,发票复印件,政府采购批件复印件,软件安装盘,使用说明电子文档等。软件升级还须补充升级的安装盘,升级说明电子文档,升级过程操作记录等。

第八条  软件更新升级。软件更新升级由电算维护员负责。软件升级前应在模拟环境安装并调试,确保升级安全后,经电算主管同意方可进行升级。升级由电算维护员负责逐台机器进行,清理旧版本,安装新版本,保证全处版本一致。

第四章  数据的管理

第九条  目录管理。财务数据应建立电子数据目录,由财务处长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目录要列明财务数据的名称、经管人、存档编号等,保证数据安全完整。

第十条  数据备份。电算维护人员负责全校财务数据的备份工作,必须每天检查备份设备的使用状态,及时排除故障。数据备份实行实时双机备份,每日异地备份,每月光盘备份,年底备份光盘归入财务档案。

第十一条  数据修改。会计人员修改系统财务数据应通过财务软件进行,以便留下审计线索。数据管理员对数据的安全负责,按规定进行数据备份、拷贝、迁移、升级结构等操作,不允许数据管理员对财务系统原始数据做任何形式的修改。

第五章  人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必须具有《电算化知识培训合格证书》,掌握基本的电算化知识,能够熟练操作与所在岗位有关的财务软件,了解有关财务软件的业务流程。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由于轮岗或工作岗位调整,必须交接电子数据目录规定的岗位电子档案,并在交接书上注明签字。

第六章  密码的管理

第十四条  电脑登录密码:每台电脑必须设置使用密码,个人使用的密码由个人保管,公用服务器的密码,实行分段设置,分人保管。

第十五条  软件操作密码:由操作人员自行设置,不允许设置过于简单的操作密码,软件经密码登录,所执行的操作由密码持有人负责。管理员密码实行分段设置,分人保管,管理员对系统所进行的操作,由保管密码的管理员共同负责。

第七章  病毒的防治

第十六条  不允许使用外来软盘和光盘,特殊情况需经电算主管的同意,并交电算维护人员进行病毒检测,防止计算机病毒的传入。

第十七条  禁止在计算机上安装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软件。联入财务专网的计算机,联入前必须由电算维护人员安装专用的防毒软件;

第十八条  由电算维护人员定期对财务专网上的计算机进行病毒检测。

第八章  监控的管理

第十九条  财务处监控系统由处长指定电算维护人员专人负责管理,每天检查监控设备的状态,确保设备运行可靠,由于管理人员失误丢失监控数据造成损失,监控管理人员负连带责任。监控数据保存三个月。

第二十条  财务处监控系统属涉密系统,未经处长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调用监控数据。需调用监控系统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处长同意,由监控管理人员、电算主管与当事人一起查看,不相关人员不允许参与。

第九章   机房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机房由处长指定电算维护员对机房进行管理,电算维护员对机房的设备安全运行、防火、防盗负责,机房实行24小时防火温控、防盗监控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机房相关设备出现故障,电算维护员必须第一时间向处长汇报,并起动相应预案。

第二十三条  除电算维护员外的其他人员进入机房应经电算主管同意,并由两名管理人员一起进入机房,进入机房需填写机房使用登记本,调试软硬件的要手工填写工作日志,并由两人一起签字,存入财务处档案。

第十章  维护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电算维护实行申报制度。会计人员对所在岗位出现的软硬件故障,实行申报制度,由科长、电算主管审批,形成维护工单,维护人员按照工单进行维护,任务完成要完结工单。财务处公用网络软硬件故障由财务处信息管理人员申报。

第二十五条  电算维护即时响应制度。电算维护人员对工单要即时响应,不需更换零部件的维护工作,一般要求当天完成,需更换零部件的,一般要求三天内完成,特殊情况不能完成需延长维护工期的,写明理由,报电算主管审批。

第十一章  处罚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岗位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全按本细则要求执行,未认真执行本细则,未造成损失的,检查发现计入会计基础工作考评结果。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此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牡丹江师范学院财务系统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系统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保证财务系统的信息质量、安全,根据《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工作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系统管理工作的职责按处里规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第三条 系统管理员、会计操作员、稽核人员及其他与电算化会计有关人员,有权进入财务系统操作,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财务系统。

第四条 为了保障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行,杜绝各种非法舞弊行为,防止造成系统内的数据破坏,保证数据正确性和运行效率,对上机操作人员规定:

(一)系统管理员、复核人员、制单人员、出纳人员及其他由财务负责人批准的有关财会人员,有权上机操作本人权限范围内的财务运行系统。相关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一人多岗或多人一岗,但需符合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

(二)与业务无关人员及脱离会计岗位的人员不得上机运行财务系统。

第五条 上机操作人员都必须设置操作口令。计算机开机口令和财务操作员口令需不定期更改,各操作员必须对自己所掌握的口令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第六条 各操作员应严格按权限操作,不得泄露、打听其他有关操作口令,不得以他人名义上机登录,更不得试图获取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资料数据。

第七条 财务处各岗位使用的计算机只能用于本部门,未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同意财务人员一律不得对外使用。

第八条 会计人员进入财务系统操作必须使用其真实姓名,操作密码注意保密,一旦泄露,操作人员应及时修改。

第九条 会计人员必须按各自的操作权限进行,不得越权。为防止此类情况发生,系统管理员应在初始化时在财务系统中为有关人员设置权限。

第十条 有关财务系统操作人员未经财务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向任何人提供任何财务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财务信息的安全是指信息不丢失、不损毁、不向无关人员泄露、不被非法修改。保障信息的安全要从技术和管理两个方面着手。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 财务数据的备份或保存介质可采用正规的软盘、光盘、内存等。

第十三条 要经常对系统中的数据进行备份,以便在计算机发生故障时可将数据恢复到最近状态。数据备份的目标是防止任何时间发生的硬、软件故障及人为失误造成的数据损坏。因此,原则上要求在发生业务的当天进行备份。

第十四条 对备份的数据应加强管理,防止被非法拷贝、盗用或损毁,网络版的备份应当连同主控数据库一并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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