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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经费审批办法
2019-12-11 13:5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管理,明确经费审批规则,保证学校依法依规、真实合理使用学校各项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财会〔2012〕21号)、《牡丹江师范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牡师政发〔2016〕169号)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在原有《牡丹江师范学院经费审批办法》(牡师政发[2016]172号)基础上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费支出是指学校财务部门管理的全部经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借款和代管经费等各项经费支出。

  第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权明晰、集中核算”的经费支出管理体制,根据预算资金支出性质和支出金额确定财务审批权限。

  第四条  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根据学校教代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具体控制标准按《牡丹江师范学院重大经济事项议事权限表》(附件1)执行。

  第五条  经费审批实行回避制度。审批人员不能审批本人、直系亲属经办的经费支出业务。其业务由所在单位其他正职领导审批,无其他正职领导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经费审批的范围包括经济业务的事前审批(即具体事项的预算执行计划审批,因公出差审批等)和事后审批(报销审批)。在事前审批内容范围内的经费支出,事后不再需要重复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  学校会计人员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财务制度,对各项支出依法依规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事项,有责任按规定予以纠正或拒绝办理。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八条  权责统一原则。根据职责分工和所授权限,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坚持“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审批时要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注重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  逐级审批原则。学校各项经费按校领导和各学院、部门的工作分工、所授权限,实行归口管理和分级审批。

  第十条  实行预算控制原则。各学院、部门经费审批人在学校下达的预算额度内,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实行集体决策原则。各学院、部门的重大经济决策、重要开支事项或大额支出需按《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和部门重大事项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第三章  审批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各经费负责人需严格按照权责分工和学校经济责任履行要求,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实事求是、严格把关,保证学校经费支出规范,资金安全使用。严禁人为拆解经费项目,规避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对审批的各项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等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经费管理负总责。

  (二)分管财务处校领导协助校长分工管理学校财务工作,审批会签大额经费支出和资金运转。

  (三)分管校领导对职责分工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履行管理职责,并审批达到和超过一定额度的经费支出。对所分管部门经费支出的必要性、规范性负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专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程序的合法性、规范性等负领导责任。

  (四)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并对达到预算资金支出审批权限的经费进行审批。对经费支出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二级学院经费负责人对分配到本学院使用经费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职能部门经费负责人是本部门经费的直接经济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同时,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归口管理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管,对本制度规定的需要职能部门监管的事项进行审批。对归口管理经费的合规性、合理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七)专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部门负责人对专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必要性、可行性、有效性负直接责任;专项资金使用部门负责人对专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八)财务处是学校经费支出的审核监督部门,负责审核各项经费支出的资金来源,对支出的合法性承担监督责任。

  (九)国资处对学校经费支出中的政府采购事项和资产管理事项进行管理和签批。

  (十)审计处对各类经费收支按照审计相关规定进行审计监督并承担审计责任。

  第十三条  授权人和被授权人的权责

  (一)为明确责任,审批权限授权他人,在授权时限内所审的经费开支事项,仍由授权人对被授权审批的经费开支事项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被授权人知晓所授权限的职责,对所授权审批范围内的各项经济事项的合规性、合理性和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审批责任。

  (二)按照“财务一支笔”原则,各经费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将本人签字样式以纸质形式报财务处备案。若本人不在岗期间授权他人审批,应及时将“审批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签字样式”报财务处。

第四章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分配到各学院使用经费

  (一)下拨的基层党建经费、就业经费、学生思想教育经费和思政经费(团委)由各学院、部门党总支书记审批,其余党口经费按分配到管理部门负责的经费审批(参见第十五条)。

  (二)除下拨的第十四条(一)规定的经费外,各职能部门下拨二级学院使用的经费由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批。

  第十五条  职能部门管理和使用的经费(含职能部门下拨个人的大创、研究生和大创项目经费、教改经费)

  (一)单笔业务支出不满5000元,按使用部门经费负责人、职能部门经费负责人的顺序审批;

  (二)单笔业务支出5000元至20000元(不含20000元),按使用部门经费负责人、职能部门经费负责人、主管校领导的顺序审批。

  (三)单笔业务支出20000元以上还需主管财务处校领导审批。单笔业务支出50000元以上需校长审批。

  ((四)本条款涉及经费支出(个人项目外)用于省外差旅费均需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批。

  (五)差旅费审批单已办理审批手续,报销时是个人负责的项目经费,需要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所属部门负责人签字(划归个人负责的科研项目经费仅需项目负责人签字),其他经费需要经费负责人签字。

  第十六条  自筹经费

  按使用部门经费负责人、主管校领导、主管财务处校领导的顺序审批。单笔业务支出20000元以上需校长签批.

  第十七条  行政差旅费

  学校各职能部门出差可使用行政差旅费,按使用部门负责人、办公室主任、分管办公室校领导、校长的顺序在oa系统事前审批。报销时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办公室主任、财务处处长签批。

  第十八条  三公经费

  (一)招待费按使用部门经费负责人、办公室主任、分管办公室校领导、校长的顺序审批。

  (二)交通费按使用部门经费负责人、办公室主任、分管办公室校领导、校长的顺序审批。

  (三)因公出国经费按使用国际交流合作处处长、分管国际交流合作处校领导、经费管理部门负责人、经费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校长的顺序审批。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经费审批

  基建项目要严格按照“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结)算”的原则,严格按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资金预算进行建设。按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分管后勤管理处校领导、分管财务工作校领导、校长的顺序审批。

  第二十条  下列属于学校年度预算内批复资金,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一)学校例行发放的在职人员工资薪金及离退休人员工资、住房公积金、社保缴费、职业年金、临时人员工资、督导工资等。

  (二)人事处核准的抚恤金、遗属补助、丧葬费。

  (三)后勤运行经费如水费、电费、供热费等。

  (四)学生退费、助学贷款等。

  (五)质保金、押金。

  第二十一条  除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劳务报酬、岗位津贴、课时费以外,所有非个人项目经费涉及到劳务报酬票据必须由经费主管处室负责人和经费主管处室校领导签批后方可报销。主管财务校领导负责签批单笔5000元以上的报销业务,校长负责签批20000元以上的报销业务.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审批

  (一)差旅费支出审批:出差前须经出差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和科研处负责人签批出差审批单。为精简差旅费报销的审批签字流程,使用个人科研项目经费的差旅费支出,报销审签仅需要项负责人签字即可。

  (二)非差旅费支出的科研项目经费审批:

  1.单笔业务支出不满2000元的有项目负责人签字。

  2.单笔业务支出2000元至10000元(不含10000元)的由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签字。

  3.单笔业务支出10000元至20000元(不含20000元)的由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和主管副校长签字。

  4.单笔业务支出20000元以上的的由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科研处负责人、主管副校长签字。

  第二十三条  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三条经费的审批最后由财务处处长签字。

  第二十四条  学校内部各银行账户之间划拨资金10万元以内的,由划出资金科室分管副处长审批;10万元(含)以上的,财务处处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  工会经费

  (一)校管工会经费按使用部门工会主席或校工会副主席、校工会主席审批。

  (二)划拨部门的工会会费由部门工会主席审批。

  第二十六条  党费

  党费支出由使用部门党委书记、组织部部长及校党委书记审批。

  第二十七条  以上经费审批如涉及政府采购和固定资产出入库管理还需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审批。

  第二十八条  经手人、验收人、保管人签字不属于审批权限,按规定履行签字手续。

  第二十九条  经费支出票据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审批和财务审核手续,方可认定为学校支出进行报销。原则上未按期审批和财务审核的票据,视为个人行为产生的支出,不得在学校进行报销。

  第三十条  预算经费报销,需要资金使用计划、政府采购、出入库验收、公务卡消费、中标书、合同书、结算审计报告等手续材料的,报销人必须提供相关材料,经会计审核岗审核齐全后,再履行经费审批程序。

  第三十一条  除基建、维修、设备、图书、项目经费、下拨二级学院经费有明确使用支出计划的以外,其他经费使用在预算管理的基础上实行计划管理,经费支付1万元以上的,使用部门应提前上报经费使用计划申请,同时提供经费支出详细预算,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三十二条  没有预算的经费支出,按《牡丹江师范学院重大经济事项议事权限表》履行预算调整手续后,按本章上述条款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按照本单位的工作职责,依据学校及上级部门的文件对分管经费制定相应的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财务处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要求按规定办理。学校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牡丹江师范学院

                          2019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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