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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高等教育强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2017-11-17 14:33  

牡师政发[2016]185号

    第一条  为落实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强省建设规划,做好学校高等教育强省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据《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强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牡丹江师范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施高教强省规划的专项资金,包括省政府高教强省规划确定由省级财政投入的高教强省专项资金、原部门预算中与高教强省规划相关的项目资金以及学校自行筹集投入的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高教强省专项资金,是指在学校预算正常经费以外投入的专项用于高教强省规划项目建设的资金。
    原部门预算中与高教强省规划相关的项目资金,是指教育厅预算中已经设立的重点学科、重点专业、重点实验室、人才培养和质量工程等与实施高教强省规划相关的项目资金。
    学校自行筹集投入的项目资金,是指学校围绕高教强省规划的内容,投入的事业收入资金以及吸收社会投资、接受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年实施。项目管理部门要根据高教强省规划总体方案和子计划,制定本单位总体方案和子计划,确保按规划实施高教强省建设项目。
    (二)科学评估,突出重点。项目管理部门申报的高教强省规划项目进行综合评估,确保重点项目的实施。
    (三)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财务处要对高教强省规划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专项管理,绩效考评。项目管理部门高教强省规划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并对项目实施情况展开绩效考评。
    第四条  项目管理部门是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责任部门,应严格按照项目申请书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申报、使用、管理专项资金。
    第五条  项目实施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使用部门,应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相关性、效益性负责。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专项资金的直接责任人,应严格执行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严禁违规使用、调整专项资金。
    第七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及建设情况,遵循厉行节约、实事求是、科学论证、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对所申报的项目从业务需要、目标效益、项目成本、资金筹措、组织管理等方面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按规定格式编制立项报告(项目申请书)。
    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立项报告进行可行性研究、召集专家及相关部门进行权威论证,最后提出对立项申请的具体意见,并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符合规定的上报相关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八条  学校财务处应将专项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专账核算。
    第九条  专项资金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下达后,财务处应及时通知相关项目管理部门。
    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核算和监督,严格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实施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支出必须按照预算管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里有关财经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人才培养及人员培训费等。
    第十三条  凡应实施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件(套)设备与软件购置费用超过(含)100万元的,需要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四条  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土建、缴纳各种罚款、还贷、偿还各类欠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高教强省规划”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学校审计部门要按照预算管理制度、审计条例等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考核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将项目执行情况及时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填写专项资金项目绩效报告,上报学校及项目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牡丹江师范学院
                                                            201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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