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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7-11-17 09:5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本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参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黑财行〔2014〕10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黑财行政〔2015〕2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财行〔2016〕71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17〕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学校公务外出的学校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外地办理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严格执行出差事前提报申请、事后严格审核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差旅费报销以出差前领导签批的“牡丹江师范学院因公(私)外出审批单”为依据,在批准的范围内,据实报销;超过批准范围的不予报销;情况特殊,确需增加行程天数的,必须办理补签手续后方可报销。严禁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路段出发起始和返回终点原则上必须为牡丹江(特殊情况需事先提交情况说明),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 机

其它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级、教授

及相当职务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六条 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经济、便捷的城市间交通工具。乘坐飞机从严控制。在科研项目经费的差旅费预算额度内,使用科研项目经费乘坐飞机如实报销;使用其他经费的出差人员因出差路途较远,购买打折机票折价在5折及以下的,可以直接乘坐飞机;学校工作人员乘坐飞机的应购买公务票,通过其他途径购买非公务票的,应当事前打印购买当日低于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票价的截图证明。报销机票时,需提供登机牌、政府机票管理网站核验单。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超支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乘坐交通工具产生的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每人次购买的一份额度不超过40元的交通意外保险,凭据报销;乘坐飞机,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第九条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在省内自行驾驶私家车出差的,在科研项目经费的差旅费预算额度内,可以报销路桥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不报销燃油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厅级、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可单人住一个标准间;其他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若出差人员为单数或异性人员有单数的,单人可住一个标准间;学校工作人员一律不得住套间。
    第十二条  到省会、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标准:厅级、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每间不超过450元/天,其他人员每间不超过300元/天;到省内其它地区出差的住宿费标准:厅级、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每间不超过350元/天,其他人员每间不超过200元/天。住宿费按照规定等级住宿的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住宿发生的超支费用由个人自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出差人员的住宿费标准,到省会城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执行《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附后);到其他地区出差的,每人每天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不超过450元,其他人员不超过300元。若参会或培训有指定宾馆,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其标准不可超过《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附后)标准。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在规定标准内自行选择宾馆、房间类型。住宿费发票要按所列细则填写,注明住宿人姓名或单位、住宿时间、标准、天数等,发票内容自行填涂无效。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住宿天数、人数、单价,应提供所住酒店出具的结算单。在网上预订酒店,所开发票为网络平台单位的,在报销时要提供所住酒店出具的结算单,结算单中应明确实际住宿人及相关住宿信息。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到牡丹江市管辖地区之外出差人员,每人100元/天;到牡丹江管辖地区内市区之外出差人员,每人50元/天,按标准包干使用。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到牡丹江市管辖地区之外出差人员,每人80元/天;到牡丹江管辖地区之内市区之外出差人员,每人40元/天;按标准包干使用,用于补助市内交通支出。

第六章 特殊事项的差旅费报销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短期培训、参加比赛等,在途期间差旅费按照规定执行。会议、培训、比赛期间,统一安排食宿的,不报销差旅费;不统一安排食宿的,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会议通知食宿安排不明确的,有住宿费票据的,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否则不予报销差旅费。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的差旅费,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经项目负责人、出差人员签字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外出进修、访学、培训时间15天以上的(不包括在途时间),在途期间差旅费按照规定执行;学习期间住宿费按公寓标准报销,其它差旅费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由学校统一派到外地实习、工作(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在途期间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工作期间不报销差旅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因病经保险部门批准到外地治疗,本人申请、经校长签批,可为本人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及候诊期间不超过7天的住宿费。确需学校派人陪护的,经校长批准校派陪护人员按公出差旅费执行;病人家属陪护的,凭经校长签批的审批单,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其它差旅费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使用学科、专业、课程建设及科研经费项目外出调研,按因公出差报销差旅费。有往返交通费票据,无对应住宿费发票,凭因公出差审批单、无住宿费发票的情况说明,经项目所属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定,可报在途期间差旅费,调研期间差旅费不予报销;往返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不全,不予报销差旅费。如果双重身份按一人报销。
    第二十条 外单位职工调入我校,报销来程城市间交通费、行李、家具等托运费。行李、家具等托运费按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二十一条 在校学生代表学校参加经过学校批准的各类比赛,住宿费按照学校工作人员最低标准报销,超过部分自理。交通费可按照距离报销火车硬座或硬卧车票,如果使用高铁、飞机等出行方式,折成同距离的硬座、硬卧标准核销。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费;在校学生使用经过项目负责人批准的科研经费,报销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学校工作人员最低标准报销,超过部分自理,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费。学生参加比赛,有带队教师的住宿费必须刷公务卡,无教师带队的须刷银行卡。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因乘坐顺风车或便车等其他方式无城市间交通费凭据的,需由对方单位或个人提供出差搭便车证明材料,凭出差审批表、住宿票、搭便车证明材料按规定标准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学校派车的,应由派车单位提供证明。如不能提供搭便车证明材料,则根据住宿费发票天数按规定标准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严格差旅费报销规则,应该使用公务卡的必须使用公务卡;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提供因公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当年发生的差旅费应该当年报销完毕(电子发票的发票日期计算,除寒暑假外开出的发票,可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到财务处报销外,其他月份开出的发票应在一个月内到财务处报销);除极特殊原因写明情况经校长批准延时报销外,过期票据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应该发生的票据而票据不全,有单程城市间交通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且起始地或返回地与住宿费票据时间发生日期相符的,按实际发生票据给予报销差旅费;其它情况,除第六章特殊事项的差旅费报销规定之外,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  未按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乘坐交通工具出差的,应在因公出差审批单上注明。由学校派车的,报销路桥费、燃油费、伙食补助费,不报销交通费;其它情况提供有效证明的可以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因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七条  邀请专家(学者)开会或进行现场咨询、论证、座谈调研等,经经费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报销受邀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
    黄金周及“春节”期间(七天)确需出差,需提供对方单位出具的出差证明材料方可报销。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加强财务内部控制,各部门领导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报销票据的真实性负责,主管领导和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手续完整、票据合法,内容真实、支出合规。
    第二十八条  严肃廉政纪律,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审批控制不严虚假事项公出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监察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按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原《牡丹江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牡丹江师范学院因公(私)外出审批单

 

                                                            牡丹江师范学院
                                                             2017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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