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二条 凡我校教师、职工及其他人员在我校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应纳税所得均适用于本办法。取得各项应税所得的我校教职工或其他人员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我校作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在支付应税所得时,均应严格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学校财务处代表学校对个税代扣代缴工作进行核算、代扣、监督、指导、纳税申报及个税上缴工作。
第三章 应纳税所得范围
第三条 我校教职工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教职工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具体包括统发工资、误餐费、奖金、加班费、讲课费、校内津贴、电话补贴等;
2.劳务报酬所得:是指教职工从事与任职或受雇单位无关的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3.稿酬所得:是指教职工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教职工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教职工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7.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8.偶然所得: 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9.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四章 收入核算及发放方式
第四条 我校作为扣缴义务人,严格执行国家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真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办法,需将发放给我校教职工及外聘人员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收入汇总计算,全员申报,全额计税。
第五条 工资、校内津贴、岗位津贴、误餐补助等收入的核算和发放由学校财务处通过软件系统统一核算和发放,由学校财务处统一代扣。
第六条 讲课费、加班费、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由所属部门负责申报。由财务处集中核算,统一代扣代缴。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第七条 个税代扣代缴具体操作方式:
1.计税办法
(1)工资薪金
教职工工资薪金所得,以其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如下:
税率表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1500元的
|
3
|
|
2
|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
10
|
105
|
3
|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
20
|
555
|
4
|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1005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2755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5505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3505
|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在计征时,应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还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里,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算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同时,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劳务报酬
劳务报酬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税率如下:
税率表
级数
|
含税级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20000元的(含20000元)
|
20
|
0
|
2
|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含50000元)
|
30
|
2000
|
3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3)稿酬
稿酬所得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4)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5)利息、股息、红利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2.扣缴方式
(1)统发工资收入部分:在统发工资系统中自动完成统发工资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在统发工资中代扣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2)非统发工资收入部分和统发工资合并计税,在发放时代扣。
第六章 相关税收规定
第八条 根据税法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如:高校教师获得的“曾宪梓教学奖”、我省“龙江学者”奖金等,均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指国家对为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颁发的一项特定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目前仅限于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津贴和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3.高校在按国家规定比例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教职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教职工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取得的下列收入不在免税范围: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教职工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人人有份的补贴、津贴;
(3)单位为教职工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4.抚恤金、救济金(指民政部门支付给高校教职工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5.保险公司支付给高校教职工的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6.按国家规定发放给高校教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离退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7.高校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教职工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其超过规定的部分应当并入教师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教师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8.高校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补助、等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9.教职工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其在延长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10.高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教职工个人的奖励,教师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在取得按股权、出资比例分红时,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1.教职工为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在储蓄机构开立教育储蓄专户,并享受利率优惠的存款,其所取得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12.税法规定的其他免纳个人所得税情况。
第九条 税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如有以上情况符合减免税规定的职工,请将相关手续报学校财务处。
第十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学校聘请的外籍教师、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现行税法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外籍文教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