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师范学院属于一级法人单位,具有独立民事权力主体资格和法定情形的行政主体资格。为配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院现就对外有效代理情形做如下规定,并向社会公示。
一、加盖学院公章且不违反现行法律和学院相关管理规定的;
二、学院法定代表人基于学院集体研究通过的事项表态;
三、学院按照现行法律和学院相关管理规定书面授权的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所做的真实意思表示;
四、学院工作人员基于学院对其任命的职权,出于维护学院合法权益的行为和真实意思表示,并得到学院事后追认的。
除以上四种情形外,均不属于学院行为,相关责任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以上规定效力溯及至1987年1月1日。
牡丹江师范学院
2021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