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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
2014-10-24 15:20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教代会制度建设,推动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黑龙江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代会的性质和地位

教代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也是学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二条 教代会的职权

听取讨论校长的行政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它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励、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审议决定学校提出的教职工住房改革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根据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教代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其职权,同时对行政部门的有关工作进行民主监督。

第三条 校党委、行政和工会在学校教代会制度建设中的责任

校党委领导教代会工作。党委要保证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方针的贯彻落实;教育各级干部增强民主意识,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为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党委要支持教代会在黑龙江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校长要支持和保证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在年会上向代表们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落实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决议,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好教代会征集的提案,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为学校民主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

工会要积极配合协助教代会工作并承担有关具体任务。教育教职工在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积极参与学校的改革,紧紧围绕党的教育方针、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献计献策;参与教代会的筹备及闭会期间的工作,认真组织教职工代表在其职权范围内,落实教代会的各项要求,充分发挥教代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及时将大会的情况通报教职工。

第二章 教职工代表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办法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我校在职教职工在教职工代表的选举中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教职工代表应具备履行代表职责的素质和能力。

教职工代表由其所在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要体现代表面的合理性,又要体现学校以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校教代会代表比例占全校教职工的10%左右,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高级职称代表应占教师代表半数以上。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的资格的调整、撤换与增补

1、教职工代表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对其代表资格进行调整:

(1)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校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学校内部调动一般应予保留。

(2)教职工代表退休后,其代表资格即行终止。

(3)教职工代表被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资格自被开除之日起即行终止。

教职工代表出现上述情况的应由原选举单位报校工会备案。

(4)教职工代表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校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校工会提交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原选举单位进行重新选举。

2、教职工代表的增补与更换

因各种原因造成教职工代表缺额时,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补选,其程序是:

(1)原选举单位向校工会提出申请。

(2)校工会提交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会议研究同意后,原选举单位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并将选举结果上报,审查同意后,填写教职工代表登记表。

(3)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有关增补及更换情况。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的职责

1、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教代会提案和意见,并对提案处理答复工作情况作出评价。

2、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题、议题和日程安排、有关选举的候选人建议名单等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3、讨论或审议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工作报告,审议通过大会有关决议决定,参加大会各项选举。

4、参加代表组(团)活动和教代会的民主评议、民主推荐、民主监督等活动。

5、密切联系群众,依法维护教职工权益。及时了解和反映教职工的诉求,并提出建议协助解决。

6、参与和促进校务公开工作,就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报告、决议决定和学校重大决策等对群众进行传达宣传解释引导工作。

7、参与和促进校务公开工作,就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报告、决议决定和学校重大决策等对群众进行传达宣传解释引导工作。

第七条 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邀请校内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和离退休人员、民主党派等方面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列席代表无选举权和表决权,可按所在单位参加代表组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代会的筹备与召开

第八条 教代会会议的筹备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教代会会议的筹备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校工会负责大会的具体筹备工作。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小组承担具体任务。筹备工作主要有:

1、换届时,制定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名额分配、选举办法、代表分组等方案。代表产生后,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公布代表名单。

2、征集大会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3、校工会在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对大会议题提出初步意见,在征求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的意见后,提交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会议通过。

4、有关方面将须提交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文件在会前一周左右印发给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征求代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再交校工会。

5、换届时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

6、换届时提出大会主席团和教代会执委会组成人员推荐名单和选举办法。

7、拟定大会日程、议程。

8、做好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9、校工会负责人向党委(常委会)会议报告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

10、由党委下发召开教代会的通知。

第九条 教代会的提案

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就学校改革发展、管理、教学科研工作、规章制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生活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一)提案的征集

1、教代会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左右,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提供给全体教职工代表。

2、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交提案工作委员会。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由一名正式代表提出后,须有三人以上正式代表(含三人)附议。

3、接受提案的截止日期为会议召开前第五天。

(二)提案的审查、立案

1、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教职工代表提案后,应及时对提案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

2、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研究并立案。

立案原则是:

(1)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3)符合学校实际且具有实际价值或作用。

3、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都要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三)提案的办理

1、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处理表送交分管校领导。

2、分管校领导召开有关会议或作批示,将提案逐条落实到承办部门。

3、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制定实施方案(定时间、定人、定任务),不能落实的说明原因。

4、分管校领导对承办部门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

5、承办部门按实施方案进行落实。

(四)提案的检查与反馈

1、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2、向提案人送交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人的意见。

3、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会议上报告上次教代会提案的落实情况并对本次提案立案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条 教代会会议主要议程

1、校长作学校工作报告。

2、学校财务预决算报告(书面)

3、必要时,学校行政有关负责人作专题报告。

4、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主席作教代会工作报告。

5、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主席就教代会闭会期间,召开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会议所决定的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6、以代表组(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决议决定进行讨论、审议。

7、换届时,按选举办法选举教代会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第四章 教代会的组织领导机构与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换届大会期间的领导机构

教代会大会主席团是换届大会的领导机构,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主席团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

(一)主席团的职责:

1、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

2、组织、主持会议。

3、听取和讨论各代表组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

4、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

5、处理大会期间其它重要问题。

(二)常设主席团成员的产生

1、每次换届前,由本届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根据黑龙江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要求和实际需要提出下届常设主席团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选等,报学校党委审查。常设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师及其他代表性人员。常设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

2、将常设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通过。

3、根据需要可以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一般由校工会主席担任。

第十二条 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下设专门工作委员会

专门工作委员会是在教代会常设主席团领导下,处理教代会专门业务的工作机构。

(一)专门工作委员会机构设置

根据教代会工作的需要,可设提案工作委员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委员会、校务公开工作委员会、三育人工作委员会、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文体工作委员会、女工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委员会等常设性专门工作委员会。

(二)专门工作委员会人员组成

专门工作委员会由7—9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应由常设主席团成员担任。

(三)专门工作委员会机构及成员的产生

1、校工会根据教代会授权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机构设置、组成方案与行政进行协商,报党委审核同意后。提交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会议审定,并提交教代会全体会议通过。

2、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推选主任、副主任。

3、制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

(四)专门工作委员会职责

1、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1)积极征集提案,认真审议、准确立案并向主管校领导报告;

(2)及时将提案转送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

(3)监督提案的处理、答复工作;

(4)根据提案中提出的带有普遍性和重大的问题及时向学校领导反映并提出建议。

2、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1)按照上级要求,做好评议校级领导干部的准备工作;

(2)协助做好评议校级领导干部工作;

(3)对学校考评中层干部的方案和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3、校务公开工作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1)对学校制定和修改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2)对学校采取的重要改革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学校人、财、物管理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1)对学校解决教职工住房的有关办法进行审议并在实施过程中进行监督;

(2)对学校有关医疗改革方案进行审议并在实施过程中进行监督;

(3)对学校出台的涉及教职工利益的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进行审议;

(4)就教职工生活福利的有关问题向学校提出。

5、“三育人”工作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1)配合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促进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2)通过树立和宣传先进典型,推广经验,促进教职工学风、教风及职业道德建设;

(3)通过组织教师社会实践、岗位培训和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建功竞赛活动,提高教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6、女工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1)关注学校的女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就女教职工工作和生活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向学校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2)了解女教职工对学校建设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给相关部门;

(3)组织女教职工开展各种有益的活动;

(4)在女教职工中积极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

7、文体工作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1)对学校的文化艺术体育建设总体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2)倡导教职工积极参加全民健康的各种体育活动;

(3)在教职工中积极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

(4)在教职工中积极开展书法、绘画、摄影、诗词创作、文艺活动等,提高文化品位和艺术修养。

8、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1)接受教职工因学校或单位执行有关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等规定发生争议的调解;

(2)接受教职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的调解;

(3)接受因学校开除、除名、辞退和教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争议的调解。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还应办理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并保持与学校有关行政业务部门的经常性联系,参与重大问题的讨论、建议。

每届专门工作委员会职责行使至下届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产生为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经牡丹江师范学院四届三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自 2013年 4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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